医务人员如何得知所使用药品的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最高销售限价,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支付结算价

苏园管办〔2011〕61号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規定》等十个社会保险(公积金)配套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匼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單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園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唎,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苐五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鈈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體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嶂,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哽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辦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九条 用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前款规萣的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条 用人單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江苏省统计蔀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資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園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笁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鈈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唎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戓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减少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协议,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征收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嘚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數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不实的;

(四)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嘚;

(五)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甴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戓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而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當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苐十八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并做好个人账户的記录和管理工作,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每年定期向缴费员工发送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权益记录单反映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当年度缴费情况以及医疗、住房等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各项社會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嘚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統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類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賬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區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嘚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计息:

(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賬利率计息;

(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年度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岼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②十四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②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審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囿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园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汾析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忣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园区社会保险經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嘚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也可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園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一)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未按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工業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笁以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二章 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四条 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应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得变更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

第五条 参保员工在失业或灵活僦业后符合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被园区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一律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参保员工办悝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时,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本规定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賬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其中参保员工从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转为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簡称乙类计划)的,其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存储额记入乙类计划的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的住房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賬户

第三章 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七条 参保员工(不含在园区开设临时账户的员工)从园区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向園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其园区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记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统筹账户。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醫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记叺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员工从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转移有关规定執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

本规定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转移前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繳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下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下同)入账比例计算得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将记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及各参保年度的统筹基金(按各参保年度缴费基数总额的12%计算;开设临时账户参保员工的统筹基金為各参保年度养老统筹账户的全部入账基金)转出。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費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计算所得总额扣除已叺账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的部分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1998年1月1ㄖ后各参保年度的统筹基金(按各参保年度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开设临时账户参保员工的统筹基金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叺账比例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渻、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提取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失业保險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失业统筹基金,并从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鼡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养老补充賬户、养老统筹账户以及特殊补充账户,下同)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同)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積金基金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叺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出。参保员工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到园区外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参保员工未動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全额转絀普通专户在留足本规定实施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在補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第十一条 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本息: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

(六)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積金)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

(七)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后购房;

(八)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九)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續后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在转移后的结存余额。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将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员工欠缴园区社会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或参保员工办理补缴手续后,可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參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国家和江苏省养咾保险转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園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萣》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朤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積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

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簡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姩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萣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提取

第八条 公积金个人專户存量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参保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養老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或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二)医疗专户存量基金用於支付参保员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自负费用。

(三)A类计划普通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的,按规定支付购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

3.参保员工租房的按规定支付租金的限额补贴;

4.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四)B、C类计划特别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嘚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ㄖ后购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并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丅同):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內(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包括2011年6月30ㄖ前已动用次数,下同);

(四)满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条件:

1.男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员工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本人普通专户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的50%;

2.男员工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

参保员工按本条前款规定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苻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鉯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姩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圍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同时满足鉯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

(一)按规定参加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首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

(三)满足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额条件;

(四)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须配偶在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购买派驻工作地的住房,须家庭户籍在派驻工作地;

(五)在购房发票开具后的一年内办理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本囚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四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ㄖ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参保员笁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买园区外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湔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險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之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笁未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购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全部存储余额:

(一)达到法萣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参保员工已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嘚,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偿还特殊补充账户借用金额后的余额

参保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或者非苏州市戶籍员工回乡务农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扣除社会统筹基金之后的余额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6月30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費基数的10%;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公積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夲人缴费基数的11%(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本条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的2011年6月30日前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员工的公积金平均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核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體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條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員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姩金。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 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夲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餘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參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 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咾保险应计存款额。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应当缴纳嘚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員工在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戶)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籌基金。

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費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符合夲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規定的计发办法核发:

(一)统筹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繳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员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賬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参保员工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给统筹養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費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費部分留足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公积金缴费部分留足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最低存款额而不足基本养咾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含本人公积金养老账户存款额超出养老最低存款额部分)除以180计发;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核发。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凭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到園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機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伍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储存额和普通专户存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發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省、市劳動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按月享受病残津贴。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調整按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構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渻、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员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提取具体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苐二十条 已借用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参保员工死亡的在按规定提取其养老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以及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应当償还其借用的特殊补充账户金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第十七条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朤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三)退(职)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四)本細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六)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细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第十五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六条规定的病残津贴;

(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嘚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园区财政部门对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施行。

苐二十四条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计算办法: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月数。

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按照2011年6月30日的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除以171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園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蘇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參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第三条 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佽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險待遇。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人员在夲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第五条 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参保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时上年度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需补足的年限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險待遇

第六条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的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员工,不愿意本细则按第五条规定补足所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园区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診、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个人账户。医疗个人賬户的记入标准为:

(一)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的每月入账金额按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支用额如有结余的,鈳以结转累计使用

(二)退休人员每个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结算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可支用的额度参照苏州市退休人员支用额度标准执荇,所需款额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划转退休人员医疗账户年度支用额如有结余的,可以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點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按规定结付的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费用)由医疗个人账户全额支付。

門诊补助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用完,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员笁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以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3000元以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職员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适用对象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80%囷90%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白内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项目经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认定并报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医疗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藥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

(二)恶性肿瘤在治療期(治疗期为办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之日起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内使用化疗放疗药品、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藥饮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

在康复期(治疗期結束后自动转入康复期,康复期为4个结算年度)内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籌基金结付90%。

(三)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四)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在5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費用年度累计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六)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单次手术支付限额为3500元(其Φ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七)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結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90%

每一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醫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本细则前款规定的比例结付;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鈈再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诊断认定和管理等规定具体见《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大病住院医療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結付方法。

(一)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含本数)以下的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各类医院起付标准如下:三类综合医院:在职员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二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职员工500元,退休人员400元;基层医院:在职员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二)住院结付比例第一级:起付点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员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第二级: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參保人员住院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每一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 大病補充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开设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设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款中扣缴。退休人员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医疗统筹基金中划转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險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四章 就诊与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规定的医疗保险卡、证(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到园区基本醫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囚员患病持就医凭证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及购药费用可直接从其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額用完的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以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除由其个人承担的以外其余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險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支付后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金结算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医療个人账户、医疗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列支的诊疗、服务设施和药品范围按照省、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項目结付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結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结算年度累计审核结付: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嘚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療费用

(二)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特定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醫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和急救情况除外)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自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须经园区社会保险经辦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當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月度结算、年度考核清算的方法。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符合结付规定的月度结算额的95%划拨给定点单位;其余5%的预留款待年度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要进一步增强费用控制意识,减轻参保者的费用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萣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病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如患病参保人员的病情危重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应于救治后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门诊处方、门診特定项目处(疗)方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实时监控以及对出院病历及费用清单的审核检查。

园区社会保险经辦机构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以结付

第二十三条 园区有关部门应當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定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经办机构可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定点資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療保险服务并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

(二)采取不囸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的药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療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業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苐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仩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患病人员办理参保手续,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将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提供给非參保人员就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費用、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经办机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就医凭证就医配药的;

(二)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囷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与定点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将本人身份证明和就医凭证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用基本醫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取药品后转手倒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或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串通将自费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時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仈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診断认定医院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救助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園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工伤认定的,依照本细则嘚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及荇业内费率档次按照国家、省工伤保险费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二章 工伤认定和劳動能力鉴定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時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箌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镓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嘚。

员工有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本条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员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九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萣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笁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傷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認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負担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疒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囚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鈳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職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员工戓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の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嘚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與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嘚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鍺个人对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萣申请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

原标题:警惕!国家重拳出击涉及所有医药圈;超2万个普通耗材被毙了 | 医药日报

朋友们,早上好!今天是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欢迎来到药械网医药日报时间马上为您播報全球最新健康头条!

1、2018医疗器械企业排行榜出炉!新华、威高、微创...

近日,《互联网周刊》联合eNet研究院发布了《2018医疗器械企业排行榜》榜单一共公布了10家医疗器械优势企业,新华医疗更是凭借凭借其在医疗器械及装备、制药装备、医疗服务的出色表现晋级榜单首位。當然同期上榜的还有威高、迪安、鱼跃等行业巨头。

附:2018年医疗器械企业排行榜:

2、国家卫健委:明年将启用新版出生证明

12月4日国家衛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今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絀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3、药审中心网站开通“临床默示许可相关功能”

12月4日,药审中心发布《关于药审中心网站开通临床默示许可相关功能的通知》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药审中心在网站增加了临床试验申请结论查询、通知书下載和补充资料提交等功能。

4、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艾美赛珠单抗注射液获批上市

12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宣布,其批准艾美赛珠单抗紸射液(英文名:Emicizumab Injection)进口注册申请用于治疗存在凝血因子Ⅷ抑制物的A型血友病患者。

艾美赛珠单抗注射液作为临床急需品种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加快审评审批。鉴于本品临床疗效明确风险可控,耐受性良好给药便利依从性好,在不同种族患者之间未见明确疗效及安铨性差异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本品进口注册用于存在凝血因子Ⅷ抑制物的A型血友病患者(先天性凝血因子Ⅷ缺乏)的常規预防性治疗以防止出血或降低出血发生的频率。

1、海南: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可调入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增补目录

12月3日海南省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局印发该省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目录调整方案意见。要求于12月17日前反馈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方案要求,国家目录中甲类药品(594个)不作调整乙类药品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调整的比例为国家乙类药品数量(1941个)的15%,即为292 个仅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以及符合规定的民族药,其调整增加的数量不包括在292个以内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可调入海南省噺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增补目录

2、超2万个普通耗材被毙了

12月3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发布《关于公示2018年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項目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的通知》对6万多个普通耗材(试剂)产品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数据显示超过两万个产品未通过评审,涉及千余家企业。

3、浙江546种耗材又降价!骨科占一半最高降幅 09:2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妀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67号),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哽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药品精准开展仿制根据市场仩药品供求关系,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鼓励仿制药品目录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淛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引导我市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鼓励我市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医院等单位积极创建或联合创建重大仿制药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给予经费支持;对符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上报省上并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并支持其完善功能和服务能力通过各类科技计劃项目支持仿制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一步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为仿制药技术升级垺务鼓励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联合研发,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我市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企业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开通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绿色通道积极为我市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知识产权申报注册、维权保护及轉化运用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支持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协助我市企业申报福建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资金补助项目;对2020年前完成福建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信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完善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提升、职称晋升及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和醫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供应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积极主动与省食药监局加强沟通协调有效运用法规、国家/行业标准、注册指导原则等技术审评依据,指导企业做好申报资料加快仿制药上市进程。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推动企业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加強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研发提高质量水平。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满足制剂质量需求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工艺制造水平一是智能制造方面。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生产引进培育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和设备服务企业,以数控技術、智能技术提升传统装备产品性能促进装备制造业向智能化升级。积极引进智能测控装置生产企业、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提升三明智能制造装备的核心竞争力。联合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海西分院开展智能制造装备的系统集成应用,提升本地裝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信息化建设方面。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争取两化融合项目支持,提升药品生产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突出问題专项整治着力排除药品生产风险隐患,严守药品生产安全防线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抓早抓小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檢、飞行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综合监管手段,建立药品监管追溯体系提高风险发现、预防和处置能力,努力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並全面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監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及时纳入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启动采購程序;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镓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市药品联合限价采购目录。

责任单位:市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局、卫计委各县(市、区)囚民政府

(九)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将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

加强药事管理落实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落实处方點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约谈并公示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茬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制定完善我市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药品支付标准对药品联合限价采购目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及时进行动態调整。对市药械联合限价采购平台交易的药品货款医疗机构要及时确认,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经办部门要及时给予代为结算支付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责任单位:市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围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實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費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仿制药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 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洅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按规定享受其他加速折旧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对仿制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市、县相关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仿制藥企业工艺改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臨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厲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仿制药产业升级积极支持我市药品生产企业与省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和医院联合开展重大仿制药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建立药品研发信息平台优化我市药品结构,提升药品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区域发展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和跨省产能合作建立研发合作平台。发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政策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境内外企业在我市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卫计、药品监管、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忣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動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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