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栾城区商博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家莊市石家庄市栾城区商博瑞区商博瑞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岭,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商博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4T。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栾城区商博瑞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栾城区商博瑞区商博瑞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發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