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法律规定的煤没用完,想卖掉,需要什么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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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采购成本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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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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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煤炭资需要哪些手续
09-09-21 &匿名提问
【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已于1999年1月2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环境保护、劳动、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煤炭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第五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国家规定的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一)开办年产1万吨以上60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市、州(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二)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按照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合理规划,正规开采、严格管理、有序发展。    国有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煤矿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七条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煤矿企业在矿井投入生产前,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供应火工产品、安排生产用电计划或者提供其他生产资料。    第八条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各类小煤矿。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达不到煤矿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    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第九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禁止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矿井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禁止开采含有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煤炭。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据以编制施工图。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开工前,煤矿企业应当提交开工报告,由批准开办的煤炭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施工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核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施)工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经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执行煤炭技术政策,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严禁越层、越界。    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改变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变更设计生产能力,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回采率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煤矿矿井停办、关闭前,应当向原批准办矿的煤炭管理部门提交闭井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开采的实测图和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停办或关闭手续。不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企业负责停办、关闭矿井的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矿长(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煤矿法定代表人,下同)负责制。    第十六条  矿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采购或者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火工产品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    煤矿企业使用的专用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的维修、检测,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矿井的分布、井型的大小和自然条件,对全省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区域救护中心和救护网。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煤矿矿区的生产设施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地方因重要公共设施建设确需使用前款规定的生产设施和土地的,需事先征得煤矿企业同意,按有关规定向企业交纳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矿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并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矿产资源、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变更设计生产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经营中间环节或者额外加收费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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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俄在强占中国东北、西北领土的同时,处心积虑地谋求霸占我蒙古地区,以实现其“黄俄罗斯”迷梦,其先后制定了“米勒尔计划”、“穆拉维耶夫计划”、“巴达马耶夫计划”,狂妄地提出要占领从西伯利亚到长城脚下的大片中国领土,为达到这一目的,采用了一系列的卑劣手法,但1870年以前的中俄条约中,尽管严重损害中国主权,也没改变蒙古属于中国这一铁的事实。但沙-苏俄仍野心不死! 外蒙是如何从祖国的怀抱中分离出去,要重清初讲起。清初把蒙古分为三部分为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其中漠南蒙古称为内蒙古,漠西和漠北蒙古为外蒙古,外蒙古有较大的自主权。为防止外蒙的割据,清庭在库伦(乌兰巴托)设置大臣,定期举行军事演习,保障疆域的稳定。清初,沙俄就不断侵扰蒙古地区,康熙年间,居于天山以北的蒙古一部勾结沙俄叛乱,在康熙的亲征下,1697年平叛。但沙俄仍在边境制造事端。1727年中俄签定的《恰克图界约》肯定了蒙古属于中国,但沙俄的势力也越过了西伯利亚,伸展到贝加尔湖一带,为后来的外蒙独立留下了隐患,清朝开始只想“分而治之”,并未想到今后会分裂出一个蒙古国。1911年,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沙俄认为分裂蒙古的时机已到,开始培植亲俄势力,并大批发放武器,准备制造外蒙独立。年底,在沙俄总领事的指挥下,驱逐中国官员,宣布独立,一年后签定《俄蒙协定》《商务专约》,这两个条约确立了沙俄实际统治了蒙古。消息传出,举国大哗,从政府到民间群情激愤,内蒙也发表了严正申明,不承认库伦伪政府的一切条约。 1913年,袁世凯卖国最高峰时期,沙俄利用袁政府的内外交困,与袁订立《中俄声明文件》,确认中国是蒙古的宗主国,改“独立”为“自治”。但中国政府不能驻军、移民外蒙,而沙俄可以,蒙古事务需两国协定解决。该条约使中国徒有宗主虚名,而仍由沙俄控制外蒙,1915年再订《中俄蒙协约》确认1913年的文件,沙俄对此十分满意。1917年,俄国革命,“自治”的外蒙失去靠山,外蒙重回祖国的怀抱。1918年中国政府以防止苏维埃主义扩散和西伯利亚局势动荡为由,驻军库伦。1919年,驻军与外蒙上层达成《改善蒙古未来地位的64条》文件,要求取消自治,未获外蒙“议会”通过,11月中国政府强行通过政令,取消自治和废除1915年前的条约,并在库伦设置行政公署。然而俄国革命的胜利影响到外蒙,外蒙的共产运动、民族分离先驱苏黑巴托尔和乔巴山积极寻求共产国际帮助,谋求建立独立的蒙古国。列宁见过他俩后,在中国问题上出尔反尔,转而支持外蒙的分离运动。 1920年由苏和乔领导的蒙古共产党成立,积极从事分裂运动,首要任务就是肃清外蒙境内的“敌人”,即驻蒙官员、驻军、外蒙支持统一的人仕。1921年3月成立蒙古人民军和蒙古临时政府,6月苏俄派驻红军,7月人民军与苏俄红军开入库伦城,考虑到外蒙当时的特殊情况,坚定的“苏维埃分子”苏黑巴托尔与乔巴山主持成立了君主立宪的“蒙古人民革命政府”,由王族势力的博克多格根任国君。为维持分裂政府,苏、乔要求苏俄势力庇护,同意苏俄驻军并协助围剿白俄匪军与敌对力量。1922年俄蒙签定一份协约,苏俄率先承认外蒙“独立”。1923年,苏黑巴托尔去世,1924年6月,乔巴山推出“蒙古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利属于大呼拉尔,不设总统,平时由政府处理国务。11月第一届大呼拉尔会议在库伦召开,确立亲苏俄为不可更改的国策,允许苏俄驻军,制定仿苏“宪法”,以1911年作独立纪元,改库伦为乌兰巴托(红色勇士城)。北京政府及民间人士感到不能容忍,希望出兵或借助英、美、日出面干涉,以曹琨和吴佩孚为首的北洋政府对事件十分恼火,但鉴于国力不张,形势不利,只发表了措辞严厉但无实效的政府声明,对外蒙独立不予承认。 外蒙地区的非法独立,遭到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致抗议和反感,鉴于此,苏俄政府玩弄两面派手法,一方面派重兵保护“独立”,并与外蒙签定互助协定,大规模驻军外蒙,另一方面,1924年签定的《中苏协定》承认外蒙是中国的一部分。1927年,蒋介石主持中央政府时,苏俄要求中国承认外蒙的独立,蒋介石回电严词拒绝,并责令外蒙执政者放弃“独立”,回归中国。1928年,苏俄以平叛为由进军外蒙,局势动荡中蒙古统一人士要求民国政府出兵外蒙,中苏军队在外蒙东部边界发生小规模战斗。苏军不愿搞大事端,宣布撤出外蒙,中国军队也没再进入外蒙。此后,蒋政府忙于在南方剿匪,之后的中日战争,使南京政府无力于外蒙事务。亲苏的乔巴山趁机又得到发展,加上日本也制造满蒙独立事端,外蒙甚至与伪满洲国签订“边界”协定,从事分裂国家的勾当。尽管如此,蒋介石忧心忡忡,但三令五申强调“外蒙事务为中国内政”。1945年,日本战败,中苏谈判再次涉及外蒙问题,46年,外蒙代表与南京政府谈判外蒙主权归属问题。苏俄处心积虑的制造外蒙独立,在中俄边界屡造摩擦,多次侵入我新疆、蒙古地区,利用中国的内乱,将军事控制线南移,在民族、经济和政治上煽动外蒙政权及人民的反华情绪,同时想方设法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45年的雅而塔会议使苏俄在华获得利益,包括租用旅顺和优先使用大连港,同时确保外蒙维持分裂现状。为确保雅尔塔协议的落实,苏俄邀请南京政府去莫斯科和谈,以宋子文为首的中国代表团会见了斯大林,斯大林指着雅尔塔协议的英、美、苏的签名,蛮横地要求中国同意外蒙独立,并指着地图说“一旦敌国利用外蒙进攻西伯利亚,苏联的远东地区将陷于孤立,尽管中苏结盟立约,也不足确保苏联的长远利益,只有独立并与苏联结盟的蒙古存在才能确保苏联的安全。中国除承认外蒙独立外别无选择!”斯大林的强硬态度使蒋介石另派蒋经国再使苏俄,然而仍旧毫无用处,经过一番痛苦的考量,蒋介石电令宋子文同意在外蒙问题上让步,以换取南京政府在东北、新疆主权和中共割据问题上的利益,不过外蒙独立要“全民公决”。宋子文不愿承担卖国骂名,立马辞职把任务交给王世杰完成。日,王得知日本拟接受波次坦公告,由于害怕苏军占领全部满洲后态度更加强硬,当晚与斯大林举行了第二轮会谈,斯大林同意取消在旅顺和大连派驻行政官员实行共管的要求,同意在日本投降三个月后苏军全部撤出满洲。但要求中国不准在外蒙独立问题上提边界划分的要求。外蒙主要和新疆有边界划定的问题,原阿尔泰地区在1911年前归属外蒙,外蒙独立后划归新疆管辖。苏俄要求把阿尔泰地区划入外蒙,遭南京拒绝。由于1944年在阿尔泰地区发生过叛乱,蒋介石对苏俄有很大疑虑。而苏俄也怕南京借边界划定问题迟迟不批准外蒙的“全民公决”,使外蒙独立没有名分。在接下来的会谈中,斯大林威胁说,如果再不批准协议“内蒙也将申请加入蒙古!”。鉴于东北战场情况的发展,老蒋最后含糊其词,让王世杰权宜处理,就这样在划界问题上南京又让一步。日到20日,外蒙共集会13000次,举行投票,共有选票381242张,结果是全部赞成独立,无一反对。 日,无力回天的南京政府正式公告了外蒙独立,使蒙古正式离开了“家”,外蒙的最终分离,是民国以来最黑暗的一页!
日,在苏联支持下,蒙古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1946年中国国民党政府予以承认。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保证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
1911年12月蒙古王公在沙俄支持下宣布“自治”。1919年放弃“自治”。1921年蒙古人民革命成功,同年7月11日成立了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11月26日废除君主立宪,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mongolia)。1945年2月,英、美、苏三国首脑雅尔塔会议规定,“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并以此作为苏参加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1946年1月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国民党政权承认外蒙古独立。1992年2月改名为“蒙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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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现状与出路
&伴随着国营企业的不断改革,企业进入了市场化运营,在此实施的过程当中,企业在不断地改进新设备、新机械,更新技术,因此就会出现用工人员的相对减少,一些职工必然要调整和转移就业岗位。现在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这些富余人员该如何安置?
大多职工都将此称之为&隐性失业&。如何解决富余人员的出路,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也是职工十分关心的事情。它既关系到劳动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又直接涉及到企业经济效益能否提高。
一、富余人员的产生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太原主持召开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座谈会&中指出:当前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之所以困难,很重要的因素是富余人员的增多。
首先,国有企业长期作为就业的主要渠道,承担了过多的安置任务,结果是国有企业招了很多的职工,而产品却没有市场,市场需求量降低,加之市场竞争力大,企业经营难。再次,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社会负担重,经营机制转变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组织结构需要调整,一些职工必然需要调整和转移就业岗位。
以煤炭为例:近年来,煤炭企业发展迅速,社会责任、人员就业压力、各种利益分配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国有煤炭企业机构多、层级多、职工多、社会负担重等问题相继而生。由于煤炭达到了黄金期,各矿井忙产量、忙效益,这些问题都被掩盖了。
而如今,煤炭产能过剩,产量由每年的XX万吨降到XX万吨,煤价由以前的700元/吨将到了200元/吨,加之企业职工众多,自然就要精减人员,加上各矿井相继关闭,企业采取了年轻职工分流到别的矿井,实行每周4.5天工作制、40、50人员提前退休,这样,富余人员就产生了。
二、企业富余人员的现状
1.职工面临重新择业问题、观念难转变
职工一下子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是无法接受的,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首先,在大多数人眼里,国有企业是铁饭碗,人们都希望能进国有企业,在这种体制下,职工完全靠在企业上相安无事的过日子。再次,职工的身份&铁饭碗&难打破。在国有企业,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的界限,干部与工人界限分的十分清楚,要打破很难。而如今职工面临着再次择业时不能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眼睛只盯着收入高,条件好,待遇优的企业,苦脏累的岗位不愿去。
2.富余人员难安置
首先,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人口增长过快,劳动力资源丰富,就形成了巨大的劳动供给压力。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劳动力需求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保持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是不断扩大劳动力需求的首要前提。
其次,富余人员人员的思想观念、职业技能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可择业的路子窄。表现为:&工作体面、轻松、挣钱多、离家近、环境好&等各方面的因素,不愿从事各种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不愿从事苦、脏、累的工作,例如:环卫工、清洁工、服务行业等一些工种,这样就形成了&有事无人做,有人无事做&的局面,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再次,地方政府对富余人员的认识不足,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给富余人员的工作安排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3.企业富余人员的社保问题
当下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富余人员的后顾之忧,社会就业的渠道不宽,就业难,富余人员择业范围受到限制。()
三、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国家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文);劳动与和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以及《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还有陕煤化司下发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定员暂行办法》(陕煤化司发[2016]57号)以及职工放假办法中规定各地政府补充意见等组成了虽不是严密但不失完整且成体系的政策保障。
2.富余人员的安置
2.1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主创业
&& 作为比较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责任解决好富余人员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已作了减免税收的明确规定。如果再在资金、信贷和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必将更有效地调动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现在国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小业主、小企业家,出台了许多4050的创业项目,对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还免费对创业者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创业者的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企业应该在待遇、贷款、场地等方面为有意尝试的人员提供优惠,大力鼓励和扶持这些职工进行尝试,还要多关心帮助他们,积极为他们的创业出谋划策,打消他们的顾虑。可以通过树立典型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继而可能会有一批人出去创业。
2.2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功能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把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市场机制
2.3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献计出力
结语: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历史的原因,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产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社会保障的推进,依靠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多渠道逐步分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之路必将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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