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能成为地方政府我国主体税种种吗

助推产业升级 消费税或成地方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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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产业升级 消费税或成地方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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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发布的消息显示,2014年国内消费税为8907亿元,同比增长了8.2%。2013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231亿元,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7.4%。
在林林总总数以万计的商品中,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基本选择原则是,这些产品属非生活必需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CNSPHOTO提供
消费税调整再迈一步。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另外,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梳理消费税历史不难发现,该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首次设立了消费税,针对11种产品征税,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这之后,随着市场的变化,对税率做过一些小调整,如护肤护发品的税率从17%调整为2001年的8%,但这些调整只是小范围的修修补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此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征求对象也扩大到了14类产品。
2008年,汽车消费税再次调整,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设七档税率,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之间的差额扩大到了39个百分点。2009年,燃油费改税开始实行,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增加了7倍左右。当年还调整了烟草产品的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仅是面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的消费品征收。在林林总总数以万计的商品中,选择这十几种需要额外缴纳消费税的基本原则是,这些产品属非生活必需品。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的烟、酒、鞭炮、焰火等;二是一些奢侈品,如游艇、高档手表等;三是一些高耗能产品,如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型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实际上是限制、引导和干预消费行为的一种税收,它通过征税以抑制对某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税收具有罚款的性质。对于国家并不提倡的消费行为,可以采取限制方法,征收一定税收,如烟草。消费税不但体现了国家对人们消费行为的态度,尤为重要的是,国家还可以通过消费税实现宏观调控和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目标。
自开征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引导生产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消费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
2009年,由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等原因,一举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主要来源是烟草、成品油和汽车等产品的消费。在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调整,地方政府税收出现减少的背景下,完善消费税已成为各方共识。
征收对象应重新遴选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收改革中的新设税种,其实行至今已有10年时间。在这10年间,我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征税范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还仅对烟、酒、汽车等16个税目征收消费税。在这些税目中,有的税目已经由原来的奢侈品变为现在的生活必需品,如化妆用品,已不需征收消费税,即&越位&;而更多的奢侈品没有在征税范围之内或税率低,即&缺位&。这种税目设置不能满足国家调节消费结构的要求。
业界专家也认为,此次消费税调整未将豪宅、高档家具、高级娱乐列入是一大缺憾。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节贫富差距,将豪宅、高档家具等排除在外,不利于税收功能的发挥。
以卷烟消费税为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烟草税率仅为40%左右,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亚洲国家,如印度为72%,新加坡为64%,泰国为63%。中国偏低的烟草税负被认为不利于减少烟草消费。所以,中国的烟草消费税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
与此相反,摩托车、化妆品等产品税率则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较大。
此外,已成为大多数女性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被征收了30%的税,而为极少数人所能消费的游艇和高档手表的税率仅为10%和20%。
国家对此已有察觉。
财政部网站公示,自日起,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酒精消费税被取消。
与此同时,财政部正在考虑将化妆品的税目分类界定为高档化妆品和一般化妆品,一般化妆品可能将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预计有可能在今年公布。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副主任任泽平表示,今后消费税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一是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如电池、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烟酒、燃油等;二是对日常化妆品、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等降低或者取消消费税;三是由生产或进口环节改为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四是由中央税划为地方税,可补充地方财力1万亿元,对消费大省贡献明显,有利于稳增长。
一个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消费税的调整方向比较明确,与调结构相结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奢侈消费品提高税率,对日常必需消费品降低税率或不再征税。消费税在将来应重新遴选征收对象,因为特别是高消费的产品是与时俱进有变化的。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消费税改革方案亦明确指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对于征收环节,业内人士建议,消费税现在基本上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如果改在终端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者在作决策时就不必去考虑交多少税,这更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论述。与此同时,改变征收环节可以对冲&营改增&造成的地方减收。
或成地方主体税种
针对消费税今后的改革,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消费税改革势在必行,至少会把原来百分之百收归中央的消费税分出很可观的一部分调给地方。&消费税自身要优化设计,比如带有高端奢侈品特征的消费和对资源环境造成压力的消费应该明确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除此之外,消费税里最值得关注的烟酒、燃油,其纳税环节可以推到链条后转交给地方。&
财政部的相关数据显示,消费税收入主要集中在烟、酒、成品油和汽车四类商品,2009年这4个品目的消费税增收额约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98.5%。2012年卷烟、消费税和成品油消费税两项收入合计占消费税总收入85.9%。
业内学者普遍认为,虽然改革方向正确,但改革的具体路径设计包括课税范围、税率结构和课税环节的设置与安排都应经过了谨慎计算,以免给普通人的生活成本带来过大冲击。在目前还没有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部分消费税可起到环保税的作用,但在未来的改革中要注意二者的协调,以免造成重复课税效果。
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有学者更进一步建议,要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去除掉消费税的绿色导向功能,只保留消费税的理性消费导向职能,即只针对非理性消费的行为征税,比如烟、酒的消费,鞭炮、焰火的消费,类似于汽、柴油消费所征收的消费税纳入环境税。
从整个税收比重来看,消费税占整个税收比重仍偏低。因此,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一些营业税中的高档消费服务业也被建议纳入消费税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地方税体系寻找到一个新的主体税种是财税改革最迫切的问题,新税种应规模足够大,有希望增长,使地方政府的自组织收入能够达到总收入来源的70%至80%。消费税可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走在改革前列。广东省财政厅总会计师、省财政厅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钟炜近期表示,广东属于消费大省,消费税可培育成广东主体税种。
对此,有业界人士建议,应调整消费税的税收归属,由中央税按照属地化为地方税。如果消费税收益归地方所有,那么就会激励地方政府将投资转向与居民消费有关的行业和领域。比如物业服务、公共医疗和教育等服务领域和行业,以吸引更多的消费。
如果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将很大程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事权、财权相脱节的问题。对于地方来说,真正的税源应当是消费,而不是生产。只有经过消费者检验的生产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只能是低效生产甚至无效生产。因此,我国未来应当通过地方征收消费税,由消费引导投资,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真正成为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记者& 海燕)专业 · 权威 · 服务 |
“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对于“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呼声很高的一个主张是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种,并将其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但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显著提高征收成本,加大征管难度。笔者认为,单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明显倒退的做法。并且消费税设置的初衷是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消费行为,倡导健康消费。如果消费税一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出于扩大财力的动机,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鼓励非健康消费的逆向冲动,与消费税的设置目的背道而驰。
  借鉴国外的经验,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但这两个税种的征收与整个社会的财产收入透明度、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高度相关,同时纳税人对这两个税的抵触情绪较大,因此,将其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调整现行的增值税75∶25的分成比例,适当增加地方分成,以弥补营业税的减少。此外,将车辆购置税改为地方税,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的辅助税种。从长期来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税的立法开证,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居民收入财产的日益增加,经济运行的逐渐成熟透明,将会带动这两个税的收入显著增长,从而使其成为地方财力的主要支柱。
  (韩旭 综合管理班 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税局)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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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资源税将成地方主体税种
近日,国家总局在西安先后组织召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调研交流座谈会和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研讨会,探讨相关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原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逐渐转型为央地共享的,同时受房地产行业下滑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规模也面临缩减,地方财政的压力不断增大。 消费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现在全部归于中央财政。将这部分划归地方,被认为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主要途径。而对于欠发达地区政府而言,资源税将被定位成重要税种。 消费税被寄予厚望 财政部相关人士称,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而消费税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 财税界人士也一贯认为,地方上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成为生产和的指挥棒,从而实现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换、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消费税还可以很好地发挥有针对性的市场调节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称,消费税征收对象中,烟酒油车这四类商品都是高耗能、高污染或者高消费的,今后消费税要强化调节作用,势必加重这些产品的税负。 以烟草税为例,“以税控烟”依据了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提高卷烟消费税税负,进而提高卷烟价格,从而减少消费量。 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胡德伟测算,每包香烟增加一元的烟税,可引导410万人戒烟,可挽救100万人的生命,同时政府税收也能增加854亿元。并且,由于低收入人群的价格需求弹性较高,加税更能促使该群体戒烟或少吸,省下来的开支可增加家庭教育医疗等投入。 然而,中国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有多年,但国内的吸烟率和烟草销售额双双不降反升,控烟成绩在所有缔约国中排名落后,而目前中国卷烟零售价和税率又低于国际水平,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加税加价空间较大。 今年10月15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六次会议上,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国,烟草消费税应占烟草制品零售价的70%以上。而胡德伟等许多学者经过测算认为,中国烟草消费税的实际税率为40%左右。 为此,10月22日,烟草部门与控烟人士召开了一次内部研讨会,就税率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会双方确认,如果按照世卫组织的计算口径,在剔除增值税、所得税、城市发展及教育附加税等其他税收后,中国烟草制品实际消费税税率在40%~46%之间。 控烟专家们表示,只有就真实的卷烟税率达成共识,才能确定加税的必要性和幅度,也才能形成正确的控烟决策。 消费税或改征零售税 此前有报道称,消费税改革方案在今年年中已经上报国务院,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扣除政策、纳税评估等将进行调整。比如,对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将剔出征税范围。 不过,也有不少专家持有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现在的消费税是有选择性的税,主要集中在高端、奢侈品、烟酒等商品。只有将其改成一般性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这种税才有可能成为地方的真正主体税种。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231亿元,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7.4%;当年部分收入已汇入增值税之后,营业税实现收入仍达到16620亿元,占比15.04%。可见,国内消费税离地方主体税种仍有差距。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也称,针对特定商品的消费税,收入功能有限。消费税要想变成地方主体税种,可能要扩大税目范围,变成一种针对普遍商品普遍征收的一种“零售税”。 据财政部门“构建地方税体系”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未来在“营改增”完成之后,地方税种体系的改革设想可能涉及零售税、资源税、房地产税、、以及其他一系列专项税种等六大层面。 其中,第一课题便是设置地方财政的首要税种——零售税。这项改革又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消费税扩围。目前中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仅为传统的货物项目,“十三五”期间消费税征税范畴将考虑覆盖到食物制品和生产资料。二是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变成在零售环节征收,而消费税也因此更名为零售税。在“十三五”期间,烟、酒、成品油、汽车等部分行业将先行探索改征零售税,车辆购置税也将并入到零售税中。其他行业的消费税转零售税,则要到2020年以后可能才会实现彻底转换。 记者了解到,零售税的推进切入点,定位在目前消费税中适合地方政府管理,适合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及钻石等税目,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些税目可以覆盖国内销售税税额的95%以上。 目前,“营改增”尚未完成,营业税仍是地方税主体税种。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透露,零售税改革将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一个过渡办法,是在过渡期将车辆购置税先交给地方。”待“营改增”全部完成后,再将消费税现行税目转变为零售税,并完全取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资源税将成重要补充 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还表示,地方税种体系改革的第二项课题是将欠发达地区省一级政府的重要税种定位于资源税。与这一重要角色相匹配,除煤炭资源、铁矿石等矿产品实行从价征收改革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将扩围,“十三五”期间可能将推动水、森林、草场等非矿产资源纳入到资源税中。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根据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据悉,在清理涉煤收费的基础上,山西已经完成相关摸底调查工作,并拟定了《煤炭行业清费立税工作实施方案》,形成了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的税率、分享比例、使用方向和支出安排等方面的初步意见,其税率不会超过8%。 其他煤炭省份也在积极制定实施方案,其中,河北、山东、湖南等省财税部门都集中到煤炭企业实地调研,进行涉煤税费负担摸底调查和收入分析测算工作。 贵州则从去年就密集摸底煤炭企业情况。今年10月,贵州省财政厅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88个县及省属煤炭企业填报2013年和月煤炭产销及税费情况,并测算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率和适用税率,已经拟定《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草案)》。 贵州省是煤炭资源相对富集的省份,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保有储量达549亿吨,居全国第5位。但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贵州资源税收入不足5亿元,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非常小。煤炭资源税可以增加该地区的财政收入,即使按照5%的中间数征收,贵州财政收入也将增收大约20~40亿元。 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还透露,市县一级政府主体税种的设置将着眼于房地产行业。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税费面临合并,将来主要保留流转环节契税和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这是方向,但目前将它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远未成熟,只能把它作为潜在的主体税种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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