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发重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定89号文第十二条是哪一年

2017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_劳动法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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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劳动法对工资发放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要的构成部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工资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2017劳动法工资规定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2017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报酬的计算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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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图文推荐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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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豫劳[1995]34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有效)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津补贴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项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劳办发[号文件精神,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如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婚丧假工资等)的基础,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政府监督检查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订工资分配制度时,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通过,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 新录用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的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自行确定。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待遇,由单位根据劳动者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有工作资历的人员,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单位参考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违背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四、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五、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节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七、 劳动者单位时间工资的换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可统一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天换算;日前仍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可仍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换算。
八、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文)第二、三、四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九、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文:
(一)“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下浮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所减发的工资等。
(二)“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支付期间,至少应发给劳动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十、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 劳动者受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二)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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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若作者要求删除,我们第一时间执行,感谢您对中国劳动争议网的支持。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资[1995]15号
  劳动部发布《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后(我厅以川劳资[1994]38号文转发),各地、各部门及部分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最近,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就贯彻执行劳动部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按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权威专业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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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劳动部“关于印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 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柑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无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05月0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如收容审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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