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公司上市公司员工买卖股票后,我的股票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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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快鹿转让业祥投资股权 不再间接持有神开股份股权|股权|上市公司|股份_新浪财经_新浪网
  26日公告称,公司于日接到股东业祥投资、快鹿集团以及君隆资产等三方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快鹿集团与君隆资产已于日就业祥投资的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等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君隆资产现持有业祥投资100%之股权,且通过业祥投资间接持有神开公司13.07%股份。快鹿集团不再持有业祥投资股权。
  公告称,本次股权转让前,业祥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7,577,4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快鹿集团通过业祥投资100%的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7%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公告并称,快鹿集团通过业祥投资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尚未满12个月,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由律师发表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告未透露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此前,快鹿一度“下野”的董事会主席徐琪拟处置业祥投资所持的神开股份股权,以缓解快鹿的百亿兑付危机。但是,在徐琪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之后,业祥投资称“徐琪利用业祥投资印章私自签署协议、擅自处分他人权利”,并将除徐琪、股权受让方之外的交易方告上了法庭,神开股份股权处置由此中断。
  7月3日,快鹿集团公布了集团实际控制人、原董事会主席施建祥在国外录制的一段视频,在该视频中,施建祥力挺徐琪担任快鹿集团董事会主席,并授权徐琪处置快鹿相关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快鹿的“内斗”由此告一段落。
要深刻认识到,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放纵房地产泡沫的沸腾。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每到敏感时点,人们听到这样一个说法“不要担心,政府会打理一切,不会让泡沫破裂1吃过苦头的日本人说,还有比这更让人担心的安慰吗?
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真正用于居民居住用途的土地占比还是偏低,生产建设用地占比较高。大城市住宅土地的供给不足,是导致房价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铁总一张资产负债表来看,降低负债水平和/或提高其盈利能力与改善现金流的政策选择有三:1、加大债券融资比例。2、将优质项目的国有债权置换为股权。3、将优质的高铁项目分拆上市,将未来现金流与投资者分享。
万科9000字举报信成了热门财经话题,宝能系调遣资金的本事也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新浪财经“愉见财经”下面就为大家回顾分析,也是带各位“参观”一番,宝能一路上屡屡砸下大手笔资金背后的那个“弹药库”。持股平台公司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票,公司上市后,在持股平台持有股份的人员如何转让股份? - 知乎19被浏览3913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字号: 】 【】 【】&>&&>&&>&
高管在合伙企业持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作者:海通证券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问:高管在合伙企业持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问题如下:
  1、股份制改造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扣缴税款的责任人是谁?合伙企业还是拟上市企业?
  2、如果股改时不需要缴税,合伙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3、合伙企业锁定期应该如何处理?
  请高手回答一下,非常感谢!!!
  答:关于股改时所得税问题,无非有几种处理方式:
  1、按照法律规定老老实实缴税,踏踏实实上市,你好我也好。
  2、与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我先缴税,然后你再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返还,股东可能没有那么多钱来缴税,可能就需要在变更之前分红。
  3、规定交的文件是国家税务局出的,后来很多省级地方税务局出台了与此违背的文件,规定高科技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以此作为不交的理由,证监会是认可的,有成功案例可查,其实按照证监会历来的审核思路,应该也是可以通过的,只要有部门替我担着责任就好。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等税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代扣代缴系拟上市企业法定义务,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拟上市企业在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对个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拟上市企业在个人股东没有分别缴清全部应缴税款时,将面临税务稽查和处罚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拟上市企业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因此,扣缴税款的责任人是拟上市企业。
  如果股改时不需要缴税,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159号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投资方企业应根据投资所得缴纳税款。新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159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59号文”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先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合伙企业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合伙人约定等方法确定分配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是个人就适用个人所得税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缴税。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中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买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中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和《上市规则》没有对合伙企业锁定期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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