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补社保要社保提供什么资料料

新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社保
新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社保
学习啦【办事流程】 编辑:显钤
  企业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保,不过新企业怎么给员工购买社保呢?需要准备什么呢?以下就是学习啦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如下:
  一、企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
  1、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其它需要携带:
  1、公章;
  2、《职工申报表》;
  3、新增参保人员一寸彩照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农业户口人员提供农业户口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本人页);
  5、新增人员同时报U盘 。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才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向前补缴。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保卡的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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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可以吗?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的流程是什么?补缴社保与新缴纳社保一样,单位提供职工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
单位给员工补缴
补缴社保与新缴纳社保一样,单位提供职工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单位为什么不能为员工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用人单位办理职工上月之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补缴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经企业征集科审核后办理。
①参保企业填报《成都市社会员增加表》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②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装订成册的、含有补缴期间职工工资表的原始会计凭证。
⑤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需补缴社保费的,只须提供《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判决书、仲裁书、劳动监察改正书或稽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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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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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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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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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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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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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增加的员工以前是缴纳的个人社保还需要去停了,然后你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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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的,感觉比较复杂,有没买过的,有个人买了需要公司办的,也有别的单位转我们公司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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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几年前去过1次,还没开门就N多人站外面,一开门全部涌进去,排超级长的队伍,好不容易轮到了,办事人员几不耐烦哦,2句话都不肯说,就几个字打发了。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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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办社保需要什么资料?个人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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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么样才能帮员工办理社保?公司给员工办社保需要什么资料?个人办社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没工作单位的个人怎么买社保?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国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规定用工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企业将存在用工风险。该法的出台和实行,将更进一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企业合法用工。
骏伯咨询副经理:赵先生,
一、社保代理服务好处:
1.减少人力、财力、物力支出:企业无需设置“人事专员”、“社保专员”等职位,为企业节省一笔庞大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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