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注册广州外资公司司需认证的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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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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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促进局
责任编辑:超级用户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条件:符合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者单独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外合资(作)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5)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合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9)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商独资企业
(1)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2)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3)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外商合资企业
(1)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2)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3)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限额以上的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7)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8)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11)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3)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股权并购需提供中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8)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2)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15)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
(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至审批机关报批
(1)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2)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3.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4.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5.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6.办理其他外汇等相关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条件:符合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者单独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需要报送的材料
1.企业更名(或投资者名称变更)(只需备案)
(1)申请报告(原件);
(2)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5)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经营范围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4)注册资本缴齐的验资报告(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批准证书(原件);
(7)若新增经营范围中包括非自产商品的分销,需提交《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商品租赁协议及产权证书;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变更地址(只需备案):
(1)申请报告(原件);
(2)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场地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批准证书(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4.延长经营期限
(1)申请报告(原件);
(2)延长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协议(原件);
(4)注册资本缴齐的验资报告(原件);
(5)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5.增加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原件);
(2)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协议(原件);
(4)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5)注册资本缴齐的验资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6.增加投资总额
(1)申请报告(原件);
(2)增加投资总额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协议(原件);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5)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批准证书(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7.调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董事长签署)(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名单、财产清单(原件);
(4)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减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5)债务清偿和债务投保的说明(原件);
(6)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批准证书(原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8.股权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3)若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需附上国资管理部门的评估和确认(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投资者签订的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协议(或新合同、章程)(原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不参与股权转让的原投资者所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股权的声明(原件);
(8)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9)若受让方为中方,需提交受让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10)若受让方为外方,需提交受让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受让方为外方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受让方(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的受让方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11)原批准证书(原件);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9.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
(1)申请报告(原件);
(2)股权质押合同(原件);
(3)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如质押的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8)关于股权质押事项已告知公司债权人的凭证;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审批所需材料
请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四)办理程序:
1.至审批机关报批
(1)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由市外经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须由商务部审批。
2.凭审批机关批复打印批准证书
3.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条件:符合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者单独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需报送的材料
1.终止企业合同、章程的申请;
2.董事会关于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
3.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提交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原件);
4.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5.原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债权人名单及告知凭证;
8.审计机构编制的清算审计报告
9.公司编制的清算结束报告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至审批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2.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收费标准:免费
2.业务成果:批准证书及批复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咨询电话:023-
5.受理级别:市级区县级
6.受理地点:投资促进局外经贸科
7.地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科园一路火炬大厦1号楼11楼
注: 1.以上资料一式二份;
2.申报资料做好目录;
3.一份资料2页以上盖骑缝章;
4.复印件均需加盖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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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60号康田西锦二郎总部经济楼  邮编:400039 
投资服务:(023)、(023)
渝ICP备号-1  技术支持:英国公司在国内注册外资企业时,哪些文件需要使馆公证认证?&&
英国公司在国内注册外资企业时,哪些文件需要使馆公证认证?
伊顿法律事务所为您解答:英国公司在中国北京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时,北京工商部门无法查询到英国公司的详细资料,所以国内工商部门会要求要求海外英国公司办理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和公司法人使馆认证,使馆公证认证的流程需要在英国伦敦完成。
英国公司-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认证流程:
英国律师或公证员签字盖章
英国外交部认证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 英国公司一般需要公证认证以下文件: (1)英国公司注册证书 (2)英国公司公司登记证书 (3)英国公司董事股东成员名单 (4)英国公司公司章程 (5)英国公司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6) 英国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董事会文件(在哪投资、设立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 (7)其他公司文件
英国公司设立外资公司法人认证流程&
英国外资公司法人护照原始文件
英国律师或公证员签字盖章 (CERTIFY TURE COPY)
英国律师或公证员签字盖章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
英国公司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特级办理时间是3个工作日
备注: 英国公司公证认证办理是需要逐级进行办理的,否则相关部门将会不受理文件,公证和认证办理的机构是不同的,办理的要求也会存在差异,避免文件不被受理而拖延办理时间,因而需要依照正确的办理流程,英国公证认证的目的在于使一国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合法享有相关的法律效力。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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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藏 : 0次注:前置许可项目内容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将不断更新
前置审批许可项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商务部或省级以下外经贸部门批准并由其颁发批准证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商务部或省级以下外经贸部门批准并由其颁发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商务部或省级以下外经贸部门批准并由其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
(1)《道路运输条例》
(2)《国际海运条例》;(3)《注册会计师法》
(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7)《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9)《认证认可条例》
(10)《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1)《旅行社管理条例》
(12)《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4)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5)外国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6)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7)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
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8)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经中国保监会审批;(9)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
由国家认监委批准;(10)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11)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12)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2)《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1)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2)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批准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由国家商务部、交通部审批
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由国家商务部、交通部审批
外商投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由国家商务部、交通部审批
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开采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由国家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审批
开办外资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由中国银监会审批
开办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由国家商务部、交通部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条例》
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电影制片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省级公安机关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货物检验服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商务部、质检部门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无线电台(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设立娱乐经营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文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省级烟草专卖部门
放射性药品生产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化妆品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条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
房地产开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电影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或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参与打捞沉船沉物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和在华常驻机构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商务部
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
(1)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
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2)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化肥农膜经营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
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1)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渔业法》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2)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3)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煤炭法》
(1)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煤炭经营由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食盐生产批发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3)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
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4)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5)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1)炼油由国务院批准
(2)批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3)零售、仓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民用航空法》
(1)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2)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4)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道路运输条例》
(1)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出租汽车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小轿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整顿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水路运输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国际海运条例》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2)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3)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港口法》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枪支管理法》
(1)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2)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
《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公章刻字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核发特行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储存由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
(2)经营由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2)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3)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4)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生产、经营由有关部门批准
化学试剂生产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
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1)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3)精神药品的原材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购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4)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5)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6)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中药材经营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登记前还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
农药生产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
(1)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2)经营由国家指定
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
《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1)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2)经营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第一类、第二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银监会批准成立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1)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极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极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公安机关核发特行许可证
邮政通信业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1)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
(2)分支机构由省级邮政局批准;(3)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互联网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材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网络文化经营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
(1)生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定点
(2)安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3)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1)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2)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许可证;(2)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
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3)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4)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5)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6)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7)出版物进口经营
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8)地图出版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由新闻出版署审批;(10)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11)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2)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
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3)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4)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5)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机构
《营业性演出机构管理条例》
(1)营业性文艺表演单位设立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设立国际旅行社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审批;(4)经营边境游和赴港澳台游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拍卖法》
(1)省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文件
(2)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
(2)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经营性测绘业务
《测绘法》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法》
(1)食品生产、经营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2)保健食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棉花收购加工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纱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缫丝绢纺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准产证
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资格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商业流通和农牧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2)维修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3)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
报废汽车回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认定书
《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1)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2)农机维修由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文物保护法》
(1)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从事文物拍卖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危险废物经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设置拆船厂由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
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训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训养繁殖许可证
(2)训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训养繁殖许可证
训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训养繁殖许可证
(3)因训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6)设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计量法》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证监会审批;(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2)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过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4)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营利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出入境中介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
(2)因私出入境中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3)境外就业中介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4)外派劳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法》
海关总署审批
《海关法》
设立免税店由海关总署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由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殡仪馆及服务
《殡葬管理条例》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3)建设公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4)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信息安全产品生产销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公安部对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由商务部审批
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商务部审批
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初审后
报外经贸部、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由外经贸部下发批文并办理批准证书
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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