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怎么办理抵押储备土地的土地抵押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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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长沙中心支行、中国湖南监管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据悉,我省目前土地储备及融资存在多头储备、缺乏科学计划、融资行为不规范、运转不畅等问题。为此,《实施意见》在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储备土地融资管理、加强储备土地资金管理以及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监督管理等6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州)、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会同国土、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重大事项。要制定明确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编制程序、内容以及科学合理的储备规模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门审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年。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外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应在5年内消化完毕,并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出库单审批制,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一般不得供应;确需供应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  《实施意见》还规定,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储备土地融资建立准入制度、规模控制制度,以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同时加强评估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凭借没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向申请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的机构发放贷款。  《实施意见》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及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联合督察的原则严格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今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监管局每年都将联合对各地土地储备和融资情况进行督察,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操作的,将暂停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和核发融资规模控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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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
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温馨提示:贷款是一种按照利率和归还条件而出借货币的信用形式,出借机构分为银行和各信用机构,贷款类型分为个人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2013年最新的贷款利率具体定位:一、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1.180天以内(含180天)5.6%;2.180天至365天(含365天)6%。二、一年至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1.一至三年(含)6.15%;2.三至五年(含)6.4%;3.五年以上 6.55%。为响应国家对个人征信的号召,快易贷建议用户遵守征信要求和相关法律,以免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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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闻知识土地储备证是否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宜人贷问答
土地储备证是否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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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0]19号文要求治理土地政府融资平台,是土地政府与金融机构转换融资平台的的直接原因之一。当前,率先以土地储备中心为新平台开展土地收储贷款的,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前者较早一步开始酝酿。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中说明,新农村建设贷款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即土地储备贷款)和农民集中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1、土地储备机构以政府储备土地认定抵押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证;限制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认定抵押。2、以土地出让金收入返还设定质押的,须通过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在借款银行开设在财政局名下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并须明确土地出让金收入返还至该质押专户,明确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该质押的专户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
回答者:g***6 |
我是搞土地收储的,我们都是用土地他项权证来作抵押的
我认为《土地储备证副本》不具有《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在取得之前应该要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
回答者:g***0 |
简单来说:1.个别省份已经开始办理了2.应该不可以办理抵押,就土地收储证的性质而言应该不能办理抵押。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话,可以办理出质,设立质权。
F.D.Lawyer
回答者:m***1 |
可以用土地他项权证来作抵押的。土地储备证副本不具有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在取得之前应该要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为此,各地政府纷纷与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由于各地土地储备机构都是经政府批准设立,并且持有大量土地可以进行抵押,因而很多金融机构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的特殊单位,不同于一般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的较大的稳定性,金融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在实践中,将土地储备进行抵押贷款的案例非常普遍。其实,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回答者:g***7 |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编辑本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回答者:d***2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湖南全面规范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红网长沙11月13日(通讯员 肖欣 郭宏 记者 冯钧)日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该实施意见是在湖南省政府尽量压缩普发性文件的大背景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三个部门专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土地储备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大大增强,土地资产价值明显显化。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储备与融资工作机制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比如多头储备土地架空国土管理职能,影响了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和土地管理秩序的统一性;储备土地面积和融资规模增长较快,缺乏科学合理的计划,导致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锐,房地产金融风险高位运行,地方政府承受的债务风险不断加剧;部分地区储备土地融资行为不规范,将“毛地”、瑕疵土地、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设施储备土地等拿来融资,登记、授信等环节把关不严;部分地方融资储备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土地与融资资金运作的两个循环运转不畅,引发大量“毛地”“生地”违规出让等等。    《意见》针对上述相关问题,从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储备土地融资管理、加强储备土地资金管理以及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监督管理六个方面,对湖南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召集国土、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    《意见》要求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明确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程序、内容以及科学合理的储备规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年,储备土地的时点自登记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意见》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储备土地登记行为,明确可纳入土地储备的6种类型,不得纳入储备的6种情形,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3种情形。规定只有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才能申请储备土地登记。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区名下的储备土地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以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出库单审批制。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一般不得供应,确需供应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    《意见》要求建立储备土地融资准入制度、实行储备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制度、妥善处理名录外机构储备土地融资问题、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加强储备土地评估管理。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依据。同时要求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名录外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应在5年内消化完毕。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没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依据。    《意见》还要求严格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严格储备土地融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信息上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联合督察制度等。凡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今后每年将联合对各地土地储备和融资情况进行督察。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操作的,将暂停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和核发融资规模控制卡。
( 9:01:33) ( 10:33:02) ( 9:14:26) ( 9: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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