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交个人所得税,利润分配还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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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交了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分配了,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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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交了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分配了,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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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咨询税务局
律所: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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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共 3 条
你好,咨询税务局。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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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咨询税务局
律所: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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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税务局。
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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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利润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小编导读:
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当地税务人员称还得缴纳,我们认为按国税发〔号文件不应再缴纳,如果需再缴纳岂不是同一所得重复缴纳两次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该就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按上述规定分配,然后合伙人以分得的所得再按“个体工商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再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上海地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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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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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详情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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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要纳啊,只是税种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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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利润归企业所有的话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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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账面亏损时能否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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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2014年之前一直亏损,2014年1月和2月也是亏损,2014年3月有笔获利。现在做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账面获利。若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现在企业在账面上还是亏损。这笔获利在季度预缴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企业整体账面亏损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否给合伙人分配这笔利润?若是可以分配,合伙人应该如何缴税?  答:1、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中附件7规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二、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1.第1行“本期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第2行“本期成本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3行=第1行-第2行4.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5.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
  (2)合伙企业合伙人①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第4行②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附件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二、申报期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12.第38行“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8行=第8行+第9行-第34行-第37行
  13.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7.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因此,合伙企业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2、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涉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8号)规定,……如该合伙人为法人,由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且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如该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其个人投资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规定,……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在账面亏损的情况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亏损分担,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若账面亏损,但经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先分后税”处理。如该合伙人为法人,由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且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如该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其个人投资者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该合伙人为自然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据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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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必须每月进行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是否必须每月进行利润分配?此问题看似简单明了,但有的税务机关竟要求合伙企业每月必须进行利润分配,真是奇葩!
我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每月若有利润必须进行利润分配,并计算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请齐老师解答为盼,谢谢!
2015年10月23日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可以肯定,税务机关要求合伙企业每月分配其实现的利润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合伙企业的事,是否分配?何时分配?怎么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税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不应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财税[号可以看出,税收规定并没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利润分配,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合伙企业也应根据财税[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先分后税”原则是指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等计算每个合伙人的所得,然后按照各合伙人的适用税率计算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先将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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