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员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突然离职可以告他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吗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因劳动者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非常多见,如何对有关责任进行界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务派遣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担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作为派遣公司的员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若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职务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相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签定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分离,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尽管小于一般劳动关系,但其具体内容并不脱离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多数情况下享有对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指挥管理权,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工单位损害,用工单位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而对于劳动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情形,根据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不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脱离。
  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措施加以预先防范,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等,力争将损失最小化。
  相关阅读:
  上海交大学生申请公开53个中央部门官员工资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25岁研究生雷闯向卫生部等53个中央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门部长(局长、主任)2011年全年工资总额和工资构成情况。 53份申请已提交 雷闯是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研究生。4月13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通过特快&&[]
  怎样合法辞退员工?
  老板一生气就通知员工走人的作法,容易导致败诉的结果,会给单位带来较大损失(如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付拖欠报酬的25%等),且会造成后续员工纷纷效仿的不利局面。如果冷静一点安排人事部门依法办理,能为企业节省人力成本。 辞退种类 适&&[]
  员工侵吞公款,担保人要负责吗
  2003年3月,卢慧琴进入海南省某物业公司工作,并升至副经理一职。2008年9月,卢慧琴提出辞职,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结清她的工资、杂费及相关费用;支付她辞职补偿金7750元,从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550元。在离职时填写的&&[]
  网曝某深圳鹏能公司老总性骚扰女员工
  近日有自称是谢丹丹的猫扑网友发帖称:深圳鹏能公司老总叶仕被爆性骚扰女员工,该爆料中描述,这位性骚扰女员工的老总是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叶仕,在上班期间诱骗女员工到办公室进行性骚扰,并进行猥亵行为,希望众多网友能够给予帮助来脱离&&[]
  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费 员工受伤主张医保待遇损失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王 XX 被申请人: 南通 XX 劳务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未办理医疗保险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2964.00 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24437.00&&[]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劳动合同订立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订立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因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严重,双方未签劳务合同,员工走后才发现损失,公司能否要求赔偿,该怎样维权?
如题,因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严重,双方未签劳务合同,员工走后才发现损失,公司能否要求赔偿,该怎样维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法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赔偿的依据,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即使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这里强调的是赔偿需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法的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最大区别是并没有要求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才应当赔偿。该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错赔偿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原因及数额。
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杨艳国律师
员工故意肯定要赔偿。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赔偿。比方说丢东西之类的就和员工没有关系,是公司领导层管理不当。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一,因为劳动者个人能力的欠缺造成损失的,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筛选,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判断,经过试用期的考验,应该足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如果经过以上程序之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则予以聘用,否则用人单位就不会予以聘用。所以,用人单位在整个聘用过程中,掌握着完全的主导权,而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既然用人单位主导着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决定权,那么就应该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果劳动者个人能力上不符合岗位要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资双方应分担损失。劳动者的过失,不在企业的预料范围之内,理应有劳动者承担责任。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完全由其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况且,用人单位作为工作流程的设计者,应该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尽量防止过失的发生。因此,对劳动者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区分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的大小、劳动者工资的高低等进行分担,且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但是你没有和劳动者签合同,肯定也没有买社保,如果你的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你得不尝失,你需要赔偿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等。而你只能每月扣除你员工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不够最低工资标准,你还要补上。
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当月工资的20%赔偿,当然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你发放的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基本工资,要不你还要补上。劳动者也可以去申请让你赔偿二倍的工资还有补偿金,还有社保,是国家强制的,这也要补缴的。 无论您与员工建立的是法律劳动关系或是事实劳动关系,员工都享有按时足额领取报酬的权利。若您以员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报酬,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因此,您无权强制雇员劳动,并且应当足额发放工资,若您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您的员工也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您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 就表面上看,您这公司不签合同,肯定也是小公司了,不正规吧。都不知道到底是不是员工制成的损失,现在的小公司,真的不行,经常怪员工,都不会想一下自己的问题。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公司未签合同成被告 当庭反诉员工要求赔10万余元
商机 无处不在
长江商报新媒体广告热线:027-
当前位置: > 公司未签合同成被告 当庭反诉员工要求赔10万余元
公司未签合同成被告 当庭反诉员工要求赔10万余元
现在网7月25日讯 “本来是我告他们不签合同、不办社保、扣发工资,结果开庭时他们居然还反告我损坏仪器,要我赔10万多!”上周五,陈刚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看到他的请求得到支持、公司的索赔请求被驳回后,感慨不已。
陈刚日来湖北荷普药业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月工资1000余元。公司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社保。2010年2月工资本应发1000元,公司仅发了464元,他萌生了退意。2010年3月,他正式辞职,随后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公司补发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并补办社保。
开庭时公司承认扣发工资、未签合同和未办社保等事实,但当庭反诉,称因陈刚疏于管理致红外仪器受潮,要求他赔偿10.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仪器检测报告。
“公司质检科的15名员工都可使用机器,凭什么说是陈刚保管不善?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不仅不具有检验鉴定资质,还是公司的客户。”。陈刚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于理无据。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扣发工资、未签合同和未办社保违法,虽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4月到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11232元并补发2010年2月未发的工资536元;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对于公司要求赔偿的10.6万元,仲裁委认为,仪器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具有检验鉴定资质,且无其它证据证明陈刚在工作期间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而直接导致仪器损坏,故驳回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中的“同态复仇”
代理本案的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透露,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成为被申请人、被告后,想方设法“反击”劳动者,有的反击合理合法,也有很多是“带着情绪”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只有用人单位在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单纯“反击”不能解决问题,用人单位要想预防风险,应当规范日常管理,另外,在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
(现在网)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只要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二倍赔偿的。
未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即已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就是...
就是在盖有许多页纸的文件时,为了避免有人换掉其中几页纸又不想每页都去盖章,而把文件几页纸张的边缝连在一起盖章.这样的章就称为骑缝章.
对于一些合同为了避免纠纷...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1、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2、你在公司做了1年多,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
大家还关注员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有给她买社保,但没签劳动合同,
您现在的位置:&&
员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公司有给她买社保,但没签劳动合同,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员工没有提交辞职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篇二: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员工辞职公司埋单 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员工辞职公司埋单 发布时间: 09:17:19
本网讯(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家饲料产销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辞职后被劳动仲裁委裁决违法,公司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原告固始县三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被告袁勇补办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无法补办的按照固始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金额向被告赔偿损失;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847.50元;退还押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袁勇系河南省嵩县人。2005年10月,袁勇到原告三和公司从事饲料销售工作,公司采取不定时工时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工资数额,劳动报酬为销售提成。 2012年3月,袁勇因网点销售提成与公司发生分歧,提出辞职,并于同年4月离开公司。袁勇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仅为其按统筹地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了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的职工养老保险,未缴纳医疗、失业及其他相关社会保险。后双方因补缴社保费用并办理转移手续等问题协商未果,袁勇申请劳动仲裁。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三和公司向袁勇支付经济补偿金41362元,为袁勇申报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共计78784元。 另查明,三和公司于日、10月1日两次收取袁勇押金各500元。袁勇提供的其2011年的工资清单显示:其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提成为3000元至9041元不等,每月车补费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上半年每月85.6元、下半年每月98.8元,每月代扣个人所得税265元至1133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袁勇在原告三和公司工作期间,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原告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2005年10月至201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办理转移手续,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因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国家关于按工作年限进行相应补偿的规定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原告2008年两次收取被告各500元押金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退还。综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员工因公司未按合同安排其主管岗位而辞职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通讯员李曙光 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主管岗位的长期合同,但公司没有按合同安排相应的岗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黄某遂主动请辞。这种情况,公司可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6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工作努力成公司部门主管 黄某生于1974年,来自湖北红安县农村。1995年,他离开老家进入温州某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他头脑灵活、工作认真、业务熟悉,公司上下对他都比较满意,他也多次得到公司颁发的奖牌。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收获,2002年4月,公司第三次和他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与以往不同的是,合同中约定黄某的工作岗位为“科级主管”。合同签订当月,黄某即被公司任命为集团后备主管。2003年4月起,黄某担任了公司促标部经理。 随着担任“科级主管”,黄某的工资收入也迅速上升,每月都在6000元左右,年底还有丰厚的奖金;另外,公司从2002年4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对岗位、待遇都比较满意。 职位薪水调整后请求辞职 然而,公司一纸文件改变了一切。日,公司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黄某集团促标部商业分处经理职务,自日起开始交接,交接期一个月,交接期享受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交接期结束后继续享受六个月原岗位资信工资待遇,工作另行安排。”后公司安排黄某到杭州工作。考虑到工资金额与原岗位相差不大,黄某对工作岗位调整表示同意。日起,公司下调了黄某的工资金额,月薪从6500元左右降到3500元。经核对,减少的项目为日常加班工资。 黄某对薪水的变化不能接受。2009年8月他从杭州回到温州集团总部,但公司没有给他重新安排岗位,并且在规定的工资发放之日未向黄某发放2009年8月份工资。 日,黄某向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有“……由于公司无法履行2002年与本人签订的日至日为期9年的主管合同,特申请解除该合同。由于本年度未满,目前年终奖无法核算,现申请本人本年度1至9月年终奖按去年本人年终奖核算额度进行核算并一次性发放到位……”。公司执行总裁在申请书下方签署“同意结算1至9月奖金”。同日,黄某填写辞职审批表,其中辞职理由为“因工作无法安排原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均签署为“同意”。但因工资及奖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黄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日,黄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同年12月1日,黄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动辞职是否补偿引争议 黄某认为,被告不能安排与合同相适应的岗位供原告重新上岗,并且擅自停发原告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其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70000元。此外,黄某还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结算当年度年终奖、退还医疗基金、结算奖金牌基金等要求,合计请求金额共计1513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黄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是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科级主管”岗位的约定足以使原告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8年7月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原告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和填写的辞职审批表所持“工作无法安排”的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原告该项诉讼合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70000元,2009年8月、9月工资5360.75元,月年终奖金22494.7元,退还的医疗基金10401.93元,奖牌基金3300元,共计元。 对该判决,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要补缴还要赔经济补偿金 发布: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作者: 通讯员 纪承伟编辑:余春红 【大 中 小】 操作
单位以员工工作失误要求加班,员工负气不愿加班,单位处分员工,员工负气辞职。员工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带薪年休报酬和加班费。单位反诉员工擅自离职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孰小江(化名),是湖北人,今年24岁,于2007年11月进入乐清柳市某电气公司铜母线车间从事加工制造工作,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江自2009年3月起担任高压组组长一职。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小江在电气公司处工作期间,电气公司未给小江缴纳社会保险。 日下午下班后,电气公司以小江铜排设计有误,要求加班。小江向公司申辩并拒绝加班。8月16日,电气公司对小江作出撤销组长职务、行政“警告”一次、罚金50元的处分。8月23日,小江向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日,离开该电气公司。27日,小江以以工资低为由向电气公司补交了辞职书。而小江月份的工资未结清。 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但小江不服,将电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电气公司支付7、8月工资、2011年和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2年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62113元,并补缴日至日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电气公司则称,除7、8月公交外,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需另行支付年休假工资和双休日加班费。因小江擅自离职,不需要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反而是小江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公司一向鼓励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但小江向公司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其社会保险手续难以办妥。并反诉小江未征得公司同意,擅离岗位,持续旷工,拒绝工作交接,造成公司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1200元。 乐清法院认为,小江在庭审中称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提出辞职,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金额按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229元的5倍计算,为16145元。电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要求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小江的工作年限,其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小江称2011年至2012年8月期间未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公司则称已安排其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举证倒置原则,这个该由公司方提供证据,而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而小江提出的要求加班费等则没有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电气公司应支付小江7、8月份工资4750.90元、2011年至2012年8月的年休假工资1201.60元和经济补偿金16145元,合计22097.50元。并要求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本报讯(YMG记者 孙致霞通讯员 王鹏)女工陈某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打工,打工期间,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陈某提出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陈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不但支付所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双倍工资8000元。陈某今年29岁,家住芝罘区。去年9月,她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从事工程部资料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日,陈某因单位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投诉。 接诉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了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查明,陈某在工作期间,每月休息四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陈某从2012年9月到单位工作后,单位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陈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单位未支付陈某日至日期间工资,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以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对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工作期间,每周休息4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应支付陈某工资1500元,支付陈某法定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28元,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员工以未缴社保辞职,经济补偿年限怎么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李德旬 王林虎 日期: [导读]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社保、劳动条件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能够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 日,李某应聘到A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单位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日,李某提出辞职后未上班。单位认为李某未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使单位无法及时找到合适人员来顶替李某的岗位,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单位要求李某赔偿单位损失。李某不服,于2014年4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和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对补缴保险的诉求单位认可无异议,但对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有异议。单位认为支持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号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应当支付6个月。仲裁委受案后,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补缴保险的诉求,但对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依法采用了单位的主张,裁决支持了李某6个月的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的,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是按本单位实有工作年限计算,还是按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者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因此,单位认为李某未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并要求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以此种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李某经济补偿的年限从日起计算。
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社保、劳动条件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能够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企业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获取补偿,《劳动法》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则有明确新解。6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除对员工吉某所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予以支持外,判决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支付吉某经济补偿金2007.40元。
大公司未按法缴纳社保
日,海安妇女吉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本案所涉物业公司系浙江省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在海安的分司,大公司管理规范,在不少人看来似乎是毫无争议的。时年45岁的吉某带着信任、抱着希望走进这家公司,尽管工资不高,吉某还是干得很认真。她愿望不高,主要企望公司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混”到五十岁弄份安稳退休金。然而,作为份内法律责任,这家物业公司却妄图逃脱,近二年时间未为吉某缴纳社会保险。
日,吉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日,吉某即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医院建议其休息12个月。2010年4月,吉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吉某与保险公司及事故其他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处理中查明,吉某受伤前平均月工资为1003.70元。 女员工辞职后要求补偿
日,吉某提出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物业公司提供的交接清单上签注“因身体未能恢复,不能适应工作”。当日,物业公司同意与吉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吉某在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署了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事项的确认书,确认书载明: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已办妥交接手续,离职者之薪资、福利、加班等酬金均已结算,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资纠纷。
同年7月8日,吉某经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同年10月10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吉远美所受伤害构成9级伤残。
今年春天,吉某以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未解决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仲裁后,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吉某提出,日,我到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日,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9级伤残。日,因我的身体未能恢复,加上物业公司也未为我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我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此后,我与物业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不服仲裁委所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除应支付我工伤等待遇外,还应给付经济补偿金2200元(1100元×2)。
物业公司认为,对仲裁委作出的有关工伤待遇的裁决争议不大,但吉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缺乏依据,因为吉某是以其身体不适为由,主动提出离职,所以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审理期间,吉某法院提供了其于日打印的一份申请书,载明其系因身体未能恢复,且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吉某称,该申请书已交给物业公司。对此,物业公司否认其收到该申请书。
企业未缴社保“额外”担责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吉远美受到事故伤害,有权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因物业公司未为吉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吉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吉某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因自身身体原因外,还因为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吉某在物业公司篇三: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不上班吗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 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 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 纳社会保险。张某于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10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 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 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 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 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 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 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 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 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 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 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 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 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 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 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 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 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 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 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 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 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 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 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 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 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相磊 潍坊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院
5)中国劳动2012第12期篇二:2016因工作不合适辞职报告 2016因工作不合适辞职报告 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想跳槽寻找更广阔空间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 更有因为有急事离岗不得不辞职离开的。而往往在这个时候,一篇辞职报告是否合理合格决 定了以为员工是否能成功的办理离职手续,一篇优秀的辞职报告也是我们工作结束的圆满终 点。出国留学辞职报告网为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辞职报告样本,仅供参考。 小编希望能够帮到您!更多辞职报告范本请上/cizhibaogao 查询。(本文为你提供辞职报告范 本两篇。) ##第1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在您看到我的辞呈的时候是会有一些不 解的,因为在公司的两年时间中,我一直在努力,不断的工作,也曾经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 贡献,为什么要辞职,难道是有了更好的公司,此致跳槽吗?我想说这些都不是,我的离去是 有我自己的原因的。时间过得真快,来到公司快两年了,让我正式完成了向社会人的过渡。经历了公司由老厂至新厂的转变,其间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但公 司也曾让我一度有了一种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地工作,认真地学习,然而工作上的 毫无成熟感也让我彷徨。我曾对自己说过,如果两年内没有起色也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 或许这是对的。于是我开始了思考,结果让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的特长是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 这一连串的问号让我不得不重新思考,努力去向自己的目标靠近,这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 头,并且确定了这个念头,我会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信念重新遭遇挫折,找到自己的定位, 坚定自己的下一个人生立场。公司正值用人之际,也处于转折期,我很清楚此时的辞职于公 司于自己都是一种考验,但长痛不如短痛,离开公司,离开曾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 舍不得领导澊澊教诲与关心,舍不得同事间的朝夕相处。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 定会站好自己的最后一班岗,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扬长避短,发挥优势,重新找出更 适合公司发展的定位。我的突然离开,我知道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我相信这并 不是很重要的,我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中,公司会有更多的进步,只是我的离开可能会使公司 措手不及,但是公司有着很大的潜力,不会因为我的离开受到任何损失的!最后祝愿公司兴旺 发达!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x日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想对您说声谢谢,您在工作上给予的信任和指导,让我在任何时候内心都洋溢着感激之情。可是今天我不得不鼓起勇气,提交这份辞职报告。 来公司半年多,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大家相处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和收获,也学到 了一些终生受益的东西。然而工作上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迷茫。虽然我还是继续以前 的学习模式,身边周围还有众多资深的工程师,吃住条件又这么好,但我感觉我的专业水平 一点都没有提高,也许真的是纸上谈兵太肤浅了。我越来越坚信在工作中学习的道理,我想在实际工程上积累经验。所以最近一两个月来,每每听到工地施工的声音 我是彻夜难眠,我觉得是该收拾颓废的心上工地了,我一直把工地视为我人生中的战场。 除 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个人因素加速而坚定了我的离开。因为来海南我给自己定的目标就是 两到三年内做到甲方的工程师,但我现在的基础还没打牢,所以我还得亲身去施工工地系统 地跟进几个完整的工程,以便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施工管理能力。如果说做工程师是我的 理想,可能贻笑大方,但的确是我毕业后工作中给自己定的目标,做工程师或者做项目经理, 并不是说为我个人生存或职业上获多少光荣,其实最原始最纯粹的想法就是我能为那些常年 在外做建筑工的亲戚们做点事情,他们没工干的时候我能给他们介绍工干,这样也不枉他们 那样支持我念这么多年的书。我不是一个很优秀的人,但我会为我这些最朴实的想法和选择, 充满毅力、不遗余力、有智慧、有胆略地去想去做。年后我有个亲戚让我给他找工干,但是 我办不到,我很内疚,而且情绪和思想上有过波动。我猛然发现我离自己的目标很远了。自 从毕业独身来海南,我的确只在半山半岛体验到大集体的温暖,因为可以告别以前工地单调 荒凉的生活,所以在公司我估计我比谁都惦记和珍惜这份温暖,所以在公司我对谁都微笑得 很灿烂。但现在海南处于第二轮大开发热潮中,我现在不得不放弃这份温暖,坚定自己的信 念出去历练,我不得不回到曾经觉得枯燥、现已久违而熟悉的工地现场。 最后,感谢您对我工作与生活上的帮助,给予我成长的环境,给予我发展的舞台,感谢 对我的信任。我会在之后的一两天里,用一样的热情,用一样的投入,站好最后的岗,结束 最后的工作,划一个完整的句号。祝愿公司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欢迎登陆辞职报告范文网查看更多篇三:一封没有递交的辞职报告一封没有递交的辞职报告前一天写了一句话的辞职报告,经理找我谈话,希望我好好考虑,回去后我想了一个晚 上,写了这个辞职报告,但是第二天上班的路上,我改变了想法,选择留下:坚持,坚强! 但是还是想把这封辞职报告晒晒,写都写了,别浪费了,再说好久没发表日志了,发一篇吧!尊敬的宋经理: 您好! 我辗转反侧,无法入眠,午夜时分爬起来写了这封类似信的辞职报告。我想也许就应该 像高姐所说,就算是离开,也应该把公司存在的问题指出来,这样公司才能发展,如果每个 人像我一样发现问题就默默的离开,公司永远不会有所改变。以下话语可能会过于犀利,但 都是我发自肺腑的真心话,我想在离开之前,说出来,望领导海涵!
其实来贵公司工作本来就是一个意外。我刚刚毕业从云南回到家乡,不到一个星期。本 来是想在家休息调整一段时间,因为在外生活四年,对家乡实情缺少了解,我想至少一个月 后再投入工作。但一天姐夫突然打电话来,说有这样一个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问我有没有兴 趣。我当然很感兴趣。毫不犹豫的过来面试。其实我并不知道您当时是什么身份,以为面试 我的应该就是个小经理,因为我属于应届毕业生,小人物,总经理应该不会亲自面试。真没 想到您就是总经理, 1这说明了公司对招聘员工的重视。面试的时候我并不清楚您给我安排的岗位策划具体应该做什么,您说我文采不错,其实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我知道自己的优点不是这个。但公 司吸引我加入的是您说的公司有20年的历史,有系统的考核提拔制度。所以我并没有在意我 的起始工资,因为我很相信自己,不用多久,我就可以拿到自己满意的工资。但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发现我被骗了一样。我看到的不是一个成熟的企业,20年的历史 体现在地皮上,考核制度更是虚无缥缈。这里更确切的说是一片荒地,而我是开荒者。但是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这个工作。更怕的是,我发现所有领导对我都特别 重视和信任。尤其是您,我能感觉到您对我的用心栽培和寄予厚望。所有我开始不停的给自 己做思想工作,告诉自己一切都会越来越好的。正式因为这里是一片处女地,加上领导的信 任,我才有机会施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累死总比怀才不遇强。在这个片荒地上,大家一起 努力,建起一座繁华的城堡,那时我也算得上开国功臣了,也不枉费父母和祖国对我的栽培。 我也算是为社会做了点贡献,对自己也算有个交代,至少算是干了点事业。
但我发现,我太异想天开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我一个人拉车,拉得再用力,大 家都不动,车不会前行。我觉得真的累了,身心疲惫。这种累不仅仅是身体,更多的是内心。 其实我本人是一个不怕苦不怕累的人,家人虽然宠我, 2但我生性刚强。小学时,冬天要过石头桥上学,结冰很滑,我总是带头第一个先过。上 大学我把奖学金让给别的同学,自己打工做外场主持,一天300块钱,从早上9点到晚上6 点,中午休息一个小时。但我觉得我有能力赚到钱,5000块钱奖学金对于别人来说就是一年 的学费。大四下半学期,我已经拥有了一份2000元/月的办公室工作,双休、节假日照常休 息,请假不扣工资。但因为家人,我不得不回来,母亲说,是金子在哪都发光,大不了重头 再来。 好多次,我下班回到住的地方,卧在沙发里放生大哭。委屈!我现在基本上没有生活, 或者说生活中也全是工作。我拼命一样的工作,把所有的激情和热情都放在了工作上,我希 望有一天公司能特别强大,我现在像保护婴儿一样保护它,我希望有一天公司能像一个男子 汉一样保护我。但工作中阻碍太多,想死劲,想拼命,想往前冲,这里被拦一下,那里被阻 一下,而且阻拦前行的都是一切小事,只是被人放大了。我既然要离开就直言不讳了! 首先我想说说办公室的工作。办公室其实属于执行力很强的部门,是替经理去执行工作 的。办公室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联系经理和员工。所以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起来应该更圆滑, 不能带有太强的个人情绪。更何况,各部门申请的材料都是经过各级经理签字认可的,没有 必要故意刁难,可能办公室也是为公司着想,能省则省。但是该买的东西应该及 3
时采购,只想着省钱,事情没办好,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情。此种情况也不是发生一次两 次,也不仅仅局限我们一个部门。有些东西可以灵活一点,比如采购奖状的尺寸,领导说了 要大一点的,我写了8k。如果还是不清楚,那就再沟通问问,一味的为难别人,发脾气摔电 话实在解决不了问题。再说led,每次我们做好图,发过去,还要求我们自己配音乐。要不 然图片上不了。工作态度不应该只对上级,我们在创业,需要的是高度配合。工作开展起来 真的是太辛苦。 公司很重视企划部,很多事情交给我们负责。但只有当责任与权力并存时,工作才能顺 利的完成。而现在的问题是,责任很大,权力很小。开展工作就差没跪下来求别人了。每天 从早上到晚上下班,有时候一天喝不少一口水(您可能觉得有点夸张),下班去姐姐家吃饭, 一句话也不想跟家人讲,太累,压力太大,工作太不好做。然后又想着1800的工资,一个月 扣除房租850,我都觉得自己搞笑,这么辛苦为了什么?从工作到现在只回家过一次,十一 放假的时候。妈妈听说我辞职了,没有难过,很坦然,她说不希望我那么累。其实提出辞职,最难过的是我自己,我一点都不觉得开心,也不觉得洒脱。而是无助和 无奈。我无能,无力改变,也无力支撑,我的肩膀血肉模糊,无力承担。从贾姐开始,到高 姐到刘姐再到您,对我都特别好,很信任我。虽然您不属于什么大企业家,但我觉得你并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家。 4 通过细微的观察和一些小事上,我看出您值得我尊敬和信赖的。记忆很深的有两件事:一个是办工资卡的那件事情,首先您站在了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更重要的是,梁会计 那种态度,您还能沉住气,一遍遍告诉他怎么做。实在让我佩服。要是我,早就火人了。
其二是鲜花礼品的事情。您其实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但是您并没有阻止我犯错误, 而是让我自己去实践,。这绝对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您是用公司的形象和名声让我实践, 来教育我。可见您对我的用心良苦。随着公司正规化,我希望您能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家,而不是资本家。公司的文化应该是: 处处能替别人着想,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团结工作,高度配合,把服务理念落实到实 处。实在不行,咱就把企业文化提炼出来,做成大字贴在墙上,天天看,潜化到每一个员工 的骨髓里。文化就是应该从内部散发出来的。企业文化就应该是所有员工共同散发出来的。 我们公司现在需要正能量。 以上是从宏观角度想到的,还有几个微观的事情: 1、 奖惩。人生来就是惰性的,员工的激励需要奖
惩分明。我公司现在存在惩多余奖,迟到、请假扣工资,加班加点无奖励。这样早晚会 失去人心。 2、关于打卡机。打卡机的使用方便员工管理,可在三层办公区再设立一个打卡机,方便 员工中午加班打 5篇四:2016工作不适合辞职报告范本 2016工作不适合辞职报告范本
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想跳槽寻找更广阔空间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 更有因为有急事离岗不得不辞职离开的。而往往在这个时候,一篇辞职报告是否合理合格决 定了以为员工是否能成功的办理离职手续,一篇优秀的辞职报告也是我们工作结束的圆满终 点。出国留学辞职报告网为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辞职报告样本,仅供参考。 小编希望能够帮到您!更多辞职报告范本请上/cizhibaogao 查询。(本文为你提供辞职报告范 本两篇。) ##第1篇: xx业领导: 20xx年x月x日我来到x公司,正式成为x公司的一员。
截止到今天,已然过去了x月。在这段时间,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 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感谢这个企业中的每一位, 因为你们让我成长! 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非常遗憾的向 xx申请辞职! 辞职人:xxx 时间 ##第2篇: xx: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 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 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 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 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本&&篇:《》来源于:
优秀范文,论文网站
本篇网址:/2016/cizhibaogao_.html
好文大家读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职工资 扣除损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