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实报实销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信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信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综上所述,对发放车补的单位来说,应及时关注或咨询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车改扣除的费用标准,准确计算应缴税款。如果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车补,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上述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发放(包括以报销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需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按照国税发[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对此,部分省市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其中: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等省市规定了具体的准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深圳市等省市规定了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云南省、山东省等省市虽出台相关文件,但具体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待定,企业发放公务用车补贴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目前各省具体规定如下:一、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但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但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二、大连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吉林省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投资创业:
48小时热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出差交通费餐费实报实销可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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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社会公众和企业关注的一些税收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并对公众提交上网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出差补贴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予以报销的,可不征收个税
  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净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问:如我公司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营业税时,利息收入能否扣减公司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1.自日至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日至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而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也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职工福利费不超薪金14% 准予税前扣除
  问: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 净所得免征所得税
  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纳税服务司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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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按标准每月报销电话费,标准分200元/月、150元/月,这个标准是最高限额。每月统计出每个人的实际电话费,单位据实统一报销,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有个别超标准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单位所在省市:河南许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规定不同,但均应与生产经营有关,有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河南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未查到具体明确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号)规定: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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