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生育纳入医疗保险纳入统筹账户后的钱会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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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部属各驻榕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配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确保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的情况下,获得医疗保障待遇,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和生育后获得救治、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范围是: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设立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缴纳工伤、生育医疗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实行统一筹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的统筹管理体制。
  第四条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的来源:由用人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和0.7%缴纳,按规定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和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应预缴一个月的工伤、生育医疗费作为应急储备金。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五条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支出范围: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救治期间的挂号费、医疗费。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三)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伤残职工限于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需要首次安装的康复器具费用,并采用国内产品;
  (五)我省现行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关医疗和康复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范围和认定程序,分别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1994〕40号)和《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执行。
  第七条职工工伤或职业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送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医治。
  第八条职工工伤、职业病和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医嘱和用药清单向工伤、生育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销,其中工伤、职业病和康复必需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非伤情治疗的检查费用和药费不得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项目报销。
  费用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证明、报销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病历及出院小结。
  第九条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救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费、就医路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原渠道中列支。
  第十条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应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相结合,工伤预防费由基金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医疗统筹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0%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鉴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应单独建账、分别核算,并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工伤、生育医疗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同等条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伤预防、救治等工作,如出现迟缴、少缴或不缴工伤、生育医疗基金的情况,或定点医院&搭车&非治疗用药等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工伤医疗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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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精彩评论。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_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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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移交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有关市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企业参保人数及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金收支、滚存结余、待遇标准、欠缴欠发等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涉及的数据共同清理核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有序开展。(二)维护参保人权益。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持协商办事,共同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参保人员的思想顾虑,引导他们积极配合。(三)因地因企制宜。有关市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对跨统筹地区、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总部所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企业所属的在外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也可以异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四)确保基金安全。移交过程中,要明确地方和企业的职责,搞好衔接。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做好基金移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杜绝违规转移、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三、相关政策(一)移交范围。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二)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纳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伤人员较多、按所在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解决办法。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施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在3年内实现职工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三)历史欠费和结余基金处理。企业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纳入地方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历年结余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移交。因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保险项目不同,与地方衔接难度较大的,经省政府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以将一部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用于解决企业在调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特殊问题。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移交,以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整合。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委托协助管理的方式,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委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企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缴费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有关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投入,增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五)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发展。为方便企业参保人员就医,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统筹地区要将企业所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参保人员首诊定点,扶持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四、时间安排2014年8月底前,有关市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协议。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审核拨付等各项业务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企业历年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缴清;企业历年结余基金除经批准用于解决特殊问题的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五、组织实施各相关市和企业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各企业按要求进行移交;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有关企业配合所在市做好移交工作;省审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对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作者: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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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鄂人社发〔2011〕4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
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
(一)统一政策
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
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基金统筹共济采取建立市州级风险调剂金模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市州基金统一核算管理模式。
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强化预决算对基金收支的约束作用。实行风险调剂金模式的,由各县市编制预决算草案,报市州汇总审核;实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模式的,以市州为单位按规定编制预决算。
(四)统一经办流程
统一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统一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基金记账分账、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稽核、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规范操作业务流程,统一账表卡册。
(五)统一信息系统
坚持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市州三项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纵向市州到所属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社区),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到定点服务机构、税务、财政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为三项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基金统筹共济模式
(一)风险调剂金模式
市州级医疗、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按上年度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左右上解,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数的20%后不再提取。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市县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分担。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
市州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级储备金)由各市县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和风险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未严格执行全市州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
风险调剂金纳入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基金统一核算模式
三项保险基金在市州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纳入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按规定和预算征收三项保险费(含本级承担的财政补助)统一上解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符合规定的三项保险支出由市州根据预算拨付各市县支出户。市县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弥补。
四、明确权责
要明晰市州与县(市、区)之间的权责划分,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市州除本级经办管理外,负责制定全市州三项保险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基金的统一预决算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市州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基金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实施对当地&两定&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落实本级政府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三项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政策,2011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实施运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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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生育保险
乐陵市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生育保险
[导读]:乐陵市人社局全面按照德州市年初的工作部署,在做好扩面工作的同时,狠抓党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在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的同时,积极与市领导协调,争取市财政的支持。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伤、生育职工权益,自2012年9月,乐陵市党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全市共有10986名党政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推动了工伤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召开了全市党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动员大会,深入讲解新《工伤保险条例》,使与会人员了解工伤保险细则、适用范围、认定范围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再就是深入乡镇和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对单位基本情况认真清查摸底,搞好纳入测算,使每个参保单位参保后能够按程序申报批复。并根据情况及时与参保单位做好事后认定工作。通过积极协调与努力,从今年10月份,乐陵市财政每月按工伤保险基金10。9万,生育保险基金21。8万元拨入社保帐号,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乐陵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启动,切实解决该市党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标志着工伤生育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党政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全覆盖。共有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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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社保归地方统筹
  本报讯(记者 封满楼)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昨日下发了《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提出了移交原则、相关政策、时间安排等内容。2014年8月底前,有关市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协议。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  移交原则:  跨地区企业参加总部所在市统筹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我省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次移交的范围是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2011〕10号)规定,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移交过程中,有关市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对跨统筹地区、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总部所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企业所属的在外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也可以异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  社保待遇:3年内实现待遇平稳过渡  我省规定,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纳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伤人员较多、按所在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施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在3年内实现职工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欠费处理:经营困难可分期补缴  企业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纳入地方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历年结余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移交。因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保险项目不同,与地方衔接难度较大的,经省政府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可以将一部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用于解决企业在调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特殊问题。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移交,以确保个人权益完整。  此外,为方便企业参保人员就医,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统筹地区要将企业所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参保人员首诊定点,扶持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业务整合:  可委托企业社保机构承担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整合。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后,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委托协助管理的方式,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委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企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缴费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有关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投入,增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我省规定,2014年8月底前,有关市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协议。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审核拨付等各项业务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企业历年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缴清;企业历年结余基金除经批准用于解决特殊问题的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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