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销项税的销项税是企业自己承担了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_税务问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的货物用于赠送的,在本单位无产生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一般纳税人不承担增值税。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进项税,最终要缴纳增值税。这里对小规模纳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本单位无产生增值额却要缴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原理。二是同一项行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请问这合理吗?再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一样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所对应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对于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是有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按上述规定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通常大于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通常也负担着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视同销售行为必然要负担增值税。 除有特别规定外,货物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涉及增值税,因此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销售行为负担增值税是正常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一样,都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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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区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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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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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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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接受股东投入原料一批,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吗?我公司需要交什么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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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司成立的时候,个人股东用一批材料投资入股,有验资报告,个人股东没有开具发票,现在税务让我们补税还要滞纳金,我个人认为就是补税也应该个人股东去补税吧?为什么让企业补税,我们是接受投资方呀?不太明白,请老师讲讲?
于,13:06:15补充问题
如果我们补交了这部分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也需要我们补交吧?账务上是不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吧?要全额调增吧?
于,13:06:27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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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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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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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铂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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