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 2013 161号247号还有效吗

冀国税发[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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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冀国税发〔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冀国税发〔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函调工作。各级流转税、征管、稽查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的具体范围是指:
(一)外贸企业第一次从某一供货企业购进单票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货物出口的;
(二)外贸企业在三个月内连续从某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金额占其当期出口货物金额50%以上的;
(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与供货企业名称严重不符的;
(四)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与当地经济结构特点出现严重反差情况的;
(五)外贸企业从事经营单一出口货物或多数外贸企业从某一货源地集中收购货物出口的;
(六)退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某一区域出现特色经济、规模产业或某一商品在该地区成为主导产业的;
(七)外贸企业出口涉及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工业品的;
(八)在出口退税机审过程中出现其他审核疑点的。
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是指: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和退税额同比增幅50%以上的;
(二)出口货物收购价格比出口价格高出15%以上的情况;
(三)在出口退税预警和退税评估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其他异常情况。
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或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使用《管理办法》附件1格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进行处理。
五、税务机关负责发函的应为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检查部门或检查岗位。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日期、文号、购货企业、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货物名称、发票份数、涉及金额以及回函日期、回函结果等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和归档。发函工作应以各市局正式文件形式,对书写和邮寄函调文件要严格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回函工作,并设立专人负责。收函和回函要设立《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登记台账》,详细记载调查来函的情况、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承办结果、复函日期及文号等内容。同时负责对复函的邮寄工作。
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要根据函调工作的要求,深入到供货企业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内容核实企业有关情况。
复函应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税政科(股)负责填写,县(市)国税局主管副局长签发。税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将出现的异常指标纳入本部门重点监控的范围。
七、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应向省局反映,同时提供发函的复印件等资料。
八、各市发函及回函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对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出现问题的,必须追究相关单位和每一个签字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销售汽车赠手表,两种会计处理缴税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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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赠手表,两种会计处理缴税却不同!
&&&&&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 作者: &&&&& 字号:&&
  某汽车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采取销售一辆汽车赠送一块手表活动。2016年5月,购进汽车10辆,单价为98000元/辆,价款共计为98万元(不含税,下同);购进手表10块,单价为1000元/块,价款共计为1万元。当月将购进10辆汽车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购进10块手表已随同汽车销售赠送给客户。那么,赠送手表价款1万元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汽车销售中不含赠品
  1.购进汽车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6600
  贷:应付账款 1146600
  2.购进手表时
  借:营业费用——手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3.销售汽车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80000
  贷:库存商品 ——汽车 980000
  5. 计算应纳税金(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不考虑其他费用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同)
  按税法规定,赠送手表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100(元)
  销项税额=0=171700(元)
  进项税额=0=168300(元)
  应缴增值税=300=34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2500(元)
  (二)汽车销售中含赠品
  1.购进汽车和手表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8300
  贷:应付账款 1158300
  2.销售汽车时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汽车销售收入:1000000÷(00)×099.01(元)
  (2)手表销售收入:1000000÷(00)×.99(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汽车
  主营业务收入——手表 990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90000
  贷: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 10000
  4. 计算应纳税金
  应缴增值税=300=17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0000)×25%=2500(元)
  从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看出,销售汽车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如果购进的礼品计入了期间费用,不构成组合销售,赠送的礼品要视同销售。如果购进的礼品计入库存商品,构成组合销售,礼品随同汽车销售赠送,并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赠送的礼品就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到的货款缴纳增值税。通过上述举例分析可以看出,视同销售对增值税有一定的影响,视同销售比不视同销售多缴增值税1700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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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15:58:2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的实质是无偿赠送行为,在税法上应该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这可以从某些地方省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中找到答案。例如《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基于以上国家税法规定和地方做法,商业企业实行“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等营销方案时,必须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鉴于此,商业企业对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不开具发票,但要按照“采购成本×(1-成本利润率)”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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