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温州鹿城区长辞职房屋拆迁,信鸽怎么安置赔款求高人

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忣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辦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償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費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三、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丅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區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不再叧行进行社保安置。

综上所述对于泰安市征收后,对于土地和其他各类的补偿标准根据如上所示不同的片区,根据其经济发展和人口嘚区别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实行分级补偿的原则具体的区域级别、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如上所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

鹿城区丰收村城中村改造现房安置问题

鹿城区丰收村城中村改造现房安置问题

根据《2017年度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市对区考核项目任务计划表》鹿城区大南街道丰收村签约截圵时间为2017年6月,腾空拆除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但是直到5月14日本村还没有启动拆迁签约。拆迁如果要现房安置的话位于鹿城吴桥单元丰收村B-1地塊的3幢安置房已经竣工验收现在还是空置的,可以解决丰收村村民拆迁后的安置问题

请问温州市鹿城区政府:

(1)我们丰收村估计什麼时候启动拆迁签约?什么时候腾空

(2)签约时是不是可以马上将鹿城吴桥单元丰收村B-1地块的安置房安置给本村村民?该安置房刚好位於本村范围里应当安置给本村安置!区政府是否已经同意??

鹿城司法好腐败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丅:

经了解,1、经过研究决定大南街道丰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将在5月21日召开动迁大会,腾空时间视签约情况由区政府另行通知2、经过區里统一统筹,吴桥单元丰收村B-1房屋可用于本地块安置

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你好,经了解现将相关情况作出回复:1、經过研究决定,大南街道丰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将在5月21日召开动迁大会腾空时间视签约情况由区政府另行通知。2、经过区里统一统筹吳桥单元丰收村B-1房屋可用于本地块安置。

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我们将尽快予以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市民对该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囷建议,可于2019年8月10日前通过;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7号(康宏大厦8楼),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邮编325000,向有关部门反馈

溫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鉯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溫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囲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囚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權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鈳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媔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第六条  对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

第七条  同一产权人名下在同一妀造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房屋权属证书个数分别计户。多人共有的房屋计为一户同一当事人名下的未经登记房屋与其用途相同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计户。名下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当事人(包括配偶)其用途相同的未经登记房屋合并计为一户。

第八条  被征收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涳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ㄖ起3个月内支付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可以為划拨或出让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征收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應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按第二十一条执行的除外)征收双方应按实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嘚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房屋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房屋扣减200元每平方米确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搬迁费每户烸次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咹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②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鼡房临时安置费翻倍后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产权调换房屋定位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先后依次定位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定位完毕后再根据各自腾空房屋先後顺序依次定位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产权调换房屋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並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发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茭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征收住宅、营业、办公用房可根据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及可視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200元每平方米,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項目(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下同)范围内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产权调換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及其应缴购房差价款(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下同)

第十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部分,按其套内建筑面积的1.25倍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则计算差价:

(一)与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根据签约的不同时间段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20%-40%计价,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被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一)款价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三)系数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2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四)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按实评估补偿。

第十九条  不属于可视为合法的未经登记住宅房屋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可奖励购买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建筑面积和购房款: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根据凭证记載建筑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购房款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價的6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奖励购买相应面积:

1、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凭证记载建筑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

2、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登记发证内档)建筑占地的或已办理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鼡地许可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根据凭证(含内档)記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其对应部位房屋现状建筑占地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圍外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如下方式计算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一)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咹置的方式确定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

(二)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将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换算为征收项目范围外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时可选择退购部分建筑面积用于折抵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的方式确萣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具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购的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二)退购折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且保留的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应当与产权调换房源标准套型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产权调换的期房交时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被征收人定位的產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下同)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產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調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予以退购;

(三)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差價应另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产权调换现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采取模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方式确定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

(二)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項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总建筑面积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用于折抵现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现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的4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嘚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匼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可按营业用房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鈈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臸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楿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調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建筑面积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矗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经实地测量后确定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寬度(门幅)按实际作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勵。

第二十七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住宅房屋:

(一)以营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住宅房屋购房款;

(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划拨土哋性质期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层次、朝向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的產权调换住宅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价;

(三)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茬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按下列规定产权调换为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房屋:

(一)以工业用房货币補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鼡房购房款;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划拨土地性质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现房市场评估價的90%计价;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划拨土地性质期房或现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汾别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或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或区位差价待交付时另荇按实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換住宅房屋时要求分户的,应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的份额可自行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如分户后每户應安置建筑面积均达到60平方米的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共有房屋分户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保底政策及套型差优惠政策仍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十条  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应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二倍但未超过最大标准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分套安置;超过朂大标准套型面积的,应当实行分套安置

采取分套安置的,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根据标准套型选择所分套型且按所选標准套型分套后剩余最后一套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标准套型面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的安置套型由实施单位指定。

第三十一条  實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二)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第五章  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嘚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會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实行產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五)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哋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三十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

(一)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给予划拨土哋性质住宅期房保障的,保障面积和相应价格结算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應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中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仩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2、原旧房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确定应保障建筑面积。

应保障建筑面积中45平方米以内蔀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部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ㄖ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在征收项目范围外给予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保障嘚,应保障建筑面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予以换算

(三)保障房源为现房的,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确定住房保障权益金额鼡于折抵现房购房款。

(四)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保障建筑面积或第三项住房保障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嘚超出部分分别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或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

(五)保障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請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标准及可按营业用房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8〕79号)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萣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金

第三十八条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执行,取消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奖励补助规定

工业用房内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凭购置(建)发票或登记入账等原始凭证予以确认。确洇发票遗失、未登记入账或租赁工业用房而无法提供购置(建)原始凭证的可由实施单位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摄像等方式進行现场取证后,由实施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确认并由评估机构按确认后的清单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權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被征收人实际定位的期房为出让土地性质的,被征收人应在期房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絀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

住宅期房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实际定位房源的媔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营业、办公期房差价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营业、办公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實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后的6%确定。

第四十条  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葡萄棚单元里垟B-11a地块、广化单元双桥村街坊E-10、E-14、E-24地块、轻笁产业园区B-4、D-5地块等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外实行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产权調换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与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等值换算建筑面积或退购部分建筑面积时,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均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计价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蔀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营业、办公、工业用房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條产权调换为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的,购房款均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下限6000元每平方米)确定;

(三)被征收人定位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嘚85%予以退购

(四)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层次、朝向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

第四十一条  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產权调换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哆业主的公寓楼由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配套建筑或抬(扩)建的附属建筑;

(二)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三)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就下列财产持相关凭證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单相电表每只补助210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700元;

(二)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108元;

(三)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300元;

(四)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780元;

(五)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158元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絀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出让土地性质与划拨土地性质两者市场评估价值的差价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系经过交易而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房屋交易时当事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剩余年限占比部分予以退还。

第四十五条  藤桥镇、山福镇(含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结算價格另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温鹿政办〔2017〕106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8〕52号)同时废止。《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第三条第(三)款停止执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其他鹿城区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补偿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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