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家签订买房合同注意事项的时候签的是联建合同,请问合法吗

我在老家买房子网签的合同在哪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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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陷阱!签订购房合同需都需要高度警惕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签订购房合同是我们买房重要的一步,也是容易出错的一步,所以,警惕购房合同签订陷阱是很必要的。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买家较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在签约前您较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较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较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较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较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较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较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 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以上购房合同陷阱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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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吴刚:联建方没有签购房合同,为何还被判担责?(上篇)
【按】本文由作者授权【城建律师团】(微信公众号chenjianlawyers)发布,请依法转载。 作者:吴刚律师 & & & & & & & & & &(住建部《中华建设》年第期)
& & & & & & & & & & & 基本案情
& & 2011年,、、三家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公司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施工建设和对外销售。该联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由公司以项目房屋出卖人的名义对外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年,房屋买受人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所购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公司承担。 D先生入住所购房屋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墙壁开裂等质量问题,因与公司多次协商,未能解决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先生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公司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先生的诉讼请求,公司败诉。该案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结果,先生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案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已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在申请破产案中,因公司无财产向债权人清偿,最终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因此注销。至此,先生胜诉的生效判决因公司的破产、注销而未能被执行,其房屋的维修责任承担主体暂时落空。幸运的是,在先生起诉公司的诉讼过程中,其获得了、、三家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联建项目合作协议这一重要证据。根据该证据,先生认为、、三家公司是其所购房屋的联建主体,因此它们依法应对其所购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公司已经依法破产和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因此先生其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诉请它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先生所购房屋的维修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在先生起诉、两家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先生所购房屋的维修经济损失。A、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释疑 从上述先生一波三折的诉讼经历来看,其为了依法解决所购房屋的维修问题,先后起诉了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的公司、没有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的、两家公司。尽管其诉讼维权历经了、年之久,但令人欣慰的是,先生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了相关法院的依法支持。欣慰之余,不少读者一定会对本案产生以下两点法律疑问:其一,先生起诉公司胜诉后,为什么公司虽然败诉却没有实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没有赔偿分文?其二,、两家公司与先生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文件,先生为什么有权起诉他们,而且一审和二审法院竟然都判决先生胜诉呢?、两家公司似乎替公司背了黑锅,很冤枉? 【未完,请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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