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csi safe软件使用说明提交国际申请,国际局的通知有哪些

国际阶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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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培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其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专利事务(代理机构可查阅)。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申请人,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可也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4)中国作为受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主表进行保密及国家安全审查。
3.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受理条件: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使用规定的语文撰写请求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文:中文、英文。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提交说明书。
?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应提交序列表的电子副本。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要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缴纳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费用缴纳方式:面交、银行汇款。
每月费用汇率计算标准可登录查询。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或使用PCT-SAFE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利处PCT组。传真电话:(010)084345
6.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应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申请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等。
7、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CHF 200)。
若公布文本布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上查询。
9、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入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的期限延长到三十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3国规定,若不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但申请人可通过指定这些国家加入的地区组织回避二十个月的规定。
10、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至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启动审查六个月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12、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请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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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标注册国际局的不规范通知?
1、 什么是不规范通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各原属局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对申请书式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尤其是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划分是否准确。此外,还要审查有关申请费用是否已缴纳。经过形式审查,如国际局认为申请书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将会向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要求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复。
& & 2、如何处理不规范通知?
  (1)如果不规范通知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不规范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回复意见直接提交国际局;
  (2)如果不规范通知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原属局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不规范通知后,尽快将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国际注册处审查合格后将回复意见转交国际局。
& & 3、商标局对书面回复意见的要求
  关于不规范通知的书面回复意见,要求包含下列要素:申请人名称、基础申请号或注册号、商标名称、国际局不规范通知的编号、具体修改意见、申请人或代理人章戳及联系方式,并附送国际局不规范通知原件或复印件。书面回复意见除商品/服务或有关MM表格填写部分需作英文表述外,其它部分可以中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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