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直接补贴贴和间接补贴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不可诉补贴的国际经济学分析
不可诉补贴的国际经济学分析
内容提要:补贴是各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用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增强本国产品国际的一种政策工具。不过,补贴的实际运用往往会产生双重的效应。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有效地规范成员国的各种补贴政策,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本文竞争力拟从其对补贴的定义与分类的依据入手,重点就不可诉补贴的原理和影响机制进行国际经济学的分析和研究,进而探讨中国合理使用不可诉补贴的政策举措。 关键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可诉补贴,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启示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功能主要是扶持本国产业的发展或调整产业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深刻背景下,一国实施补贴政策必然会影响到他国的经贸利益。因此,这一补贴政策往往具有双重作用,即一方面确实可以提升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则容易成为扭曲国际贸易的政策工具。事实上,这种补贴政策的正反效应,无论对于补贴使用国还是对于国际贸易抑或全球经济,均会由于实施补贴目的和方法的不同而交替或重合地体现出来。尽管补贴的这种双重效应已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同,然而要严格划分补贴的正当性和不正当性,进而对不正当补贴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有效的约束,恐怕绝非易事。但是不管怎样,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一双重效应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订补贴规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将它的这种界定分别运用到货物贸易、农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这三大领域。一、补贴的一般分析由于补贴本身的错综复杂性,因而对补贴这一概念的各种界说,同样可谓聚讼纷繁而莫衷一是。然而WTO善于从规制的角度出发,对补贴的定义和分类,主要以实施补贴政策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果来衡量。1.世贸组织对补贴的界定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自1995年生效以来已有十多年历史。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它却是指导各国制定补贴政策和从事反补贴诉讼的重要国际规范。SCM给出的定义为:补贴是指某一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其境内的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对收入、价格的支持,结果是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由其境内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境内输入某种产品,因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某种损害的政府行为或措施。由此可见,这一界定的重点是强调补贴政策实施的专向排他性,即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由于补贴的形式多样,因而其对贸易伙伴产业的损害程度也大相径庭,为此,SCM将补贴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与界定。尽管如何制定补贴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但是该国的补贴一旦严重地损害到他国的利益,势必就需要WTO加以切实有效的协调,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因此,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对补贴制定了比较全面的约束性规则(详见表1)。就补贴的分类而言有多种方式,例如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等,而上述三项规定则是针对补贴的双重效应来加以具体约束的。2.世贸组织对补贴的分类为严格规范专向性补贴,SCM按补贴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将补贴分为禁止、可诉和不可诉三大类。通常用来衡量资源配置扭曲程度的主要是三项指标:相关度(即补贴产品与其对应的国际市场竞争产品的相关度);绝对量(即补贴现实或潜在的数量和水平);相对量(即补贴绝对量与其他经济指标的衡量)。由图1可见,在补贴的分类中,如果补贴相关度、绝对量和相对量的权重越大,则补贴的专向性越强,越靠近禁止类补贴的区域;相反上述三者的权重越小,则补贴对市场的影响越弱,就大致属于不可申诉类补贴的范畴。(1)禁止性补贴SCM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均为禁止性补贴。也就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由于其均旨在促进本国的生产与出口或限制他国的进口,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对贸易直接产生扭曲作用,因而WTO要求成员方不应提供或维持这两种补贴。禁止性补贴一旦被证实,则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立即取消,否则其他成员方可以实行相应的报复手段。由于禁止性补贴的鉴别较为容易,其实施举措也相对明确,因而通常较少引发贸易争端。(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对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侵害,则其他成员国可据此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诉补贴标志着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对补贴由量的控制逐步深入到质的控制。SCM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即衡量这种补贴是否可诉,主要依据其是否取代或阻碍他国产品的进口,是否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国对第三国的出口,是否造成同类产品的大幅度降价或销量减少,以及实施补贴产品是否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激增。WTO对可诉补贴的规定反映出补贴的双重性质,既表明补贴在一定范围内的某种合理性,这表明一旦超出合理范围则会演变成扭曲国际贸易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政策性工具。(3)不可诉补贴从理论上讲,不可诉补贴是指WTO认可和允许的且不受反补贴措施约束的补贴,因而这种补贴一般不会受到相关的调查和指控。也就是说,该补贴事实上给成员国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SCM规定的不可诉补贴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非专向性补贴,即不是向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所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以一定范围内的整体利益为目标,因而不会产生歧视性的后果;二是允许例外实施的专向性补贴,它主要包括政府对研究与开发、落后地区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资助,但为防止对这种补贴的变相使用甚或一味滥用,WTO对该补贴同样有绝对量和相对量的严格规定。二、不可诉补贴的进一步探究如前文所述,SCM将补贴分为禁止类、可诉类和不可诉类这三种类型。对于禁止性补贴,我国已经承诺将逐步予以取消。对于可诉补贴,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实践中需要合理地运用补贴措施,同时注意规避可能提前降临的国际反补贴风险。而对于不可诉补贴,我国更应充分认识与全面把握其所蕴含的各种潜力,以期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结合现有的国际经贸理论,深入探究一番不可诉补贴的经济原理及其实施效应,似乎具有某种非同寻常的意义。1.不可诉补贴的经济效应分析SCM所界定的不可诉补贴,实际上分别由非专向性补贴和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向性补贴组成;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向性补贴,则又包括研究与开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境保护补贴等三类情形。(1)非专向性补贴的依据所谓非专向性补贴,通常是指没有特定实施对象并且不会对特定对象产生任何经济后果的补贴,因而非专向性的收入支持就属于不可诉补贴的范畴。①收入支持效应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相对最小。收入支持的形式有多样,包括直接收入支付、转移支付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收入效应表明,收入的变动会影响需求。收入=储蓄+消费,投资=储蓄,所以,收入=投资+消费。用数学式表示就是:Y(收入)=aI(投资)+bC(消费)。公式中,a,b分别表示收入的变动对于投资和消费影响的权重。而a,b的值则取决于相应的边际投资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储蓄的增加量不完全等同于投资的增加量,因为储蓄是一种被动的投资,它要经过金融体系的循环才能转化为投资,尽管其数量会有较大的变动,但不会对某个特定的投资领域产生影响。公式中,Y的增加,将带动I和C的某种程度的增加,最终形成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然而这种收入的影响却不具有专向性。首先,a,b值的大小是不确定的,也不会随着Y的变动而变动。其次,Y的增加不会对投资和消费增加的领域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究竟对哪类产业增加投资和对哪类产品增加消费,与收入的增加没有必然联系,而这取决于市场上产品不同的边际效用和人们不同的消费偏好。因此,收入支持不会产生特定的投资效应和消费效应,它是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来配置资源,从而不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格局。然而,这种收入支持效应并非无懈可击。不恰当地使用收入支持,仍会影响到产量和价格,进而改变竞争的实力。例如,随着粮农收入的提高和财富的积累,其生产决策会发生倾斜,由于对收入支持的理性预期,导致粮农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进而就会决定加大粮食生产的投资。这样,从收入提高到财富积累,有可能通过改变人们的风险预期来影响投资和消费的意向。但无论如何,通常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支持,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性相对最小,则是确凿的经验事实。②价格支持效应对国际贸易的复杂影响。价格支持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国内生产补贴这两种政策工具。价格支持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时常被用来刺激本国产品的出口或抑制他国产品的进口,从而影响国际市场上的货物流向。价格支持性补贴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大体沿着这么一种机制运行:补贴降低生产者的成本和产品价格,价格的下降刺激其产量和出口的增加,出口量的递增势必会对进口国的相关行业形成冲击。通过这一传导机制,价格支持性补贴反映出不同的经济效应,一般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价格影响,如压价、抑价或者倾销;二是对国外竞争产业的影响,如亏损、减产、库存积压、工资下调、失业率上升等;三是对进口数量的影响,如进口数量的激增或者进口国同类产品数量的锐减等。我们现在来考察国家对某企业提供价格支持性补贴的变化情形。如图2所示,横轴表示产量,纵轴表示价格。假设补贴之前,该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是MC1,平均成本曲线为AC1,D是该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MR是边际收益曲线。若该企业得到补贴(如优惠信贷或税收减免),则补贴产生的效果表现为短期和长期两种情况:短期内,该企业由于获得廉价贷款或节省纳税支出而降低成本,边际成本曲线下移至MC2,平均成本曲线下移至AC2;假设补贴不影响需求,曲线D和曲线MR保持不变,那么该企业就会依据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即“边际成本=边际收益(MC=MR)”来决定自己的产量和价格。也就是说,补贴前后企业生产决策的变化就是增产和降价(详见表2)。显然,产量的上升会增加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同时会刺激相关行业的需求;价格的下降则会减少消费者的支出,会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储蓄和投资。因而在封闭的条件下,这种补贴短期内将带动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再从长期来看,产量的增加将有助于企业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有助于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该产业,同时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企业学习曲线的逐步下移。也就是说,企业长期内所获得的规模经济和社会资源,将最终有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但是价格支持性补贴对国际贸易而言,并非总是带来正效应。国家实施补贴政策使补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客观上会扭曲贸易自由化的正常发展态势,并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为:先就实施补贴的出口国而言,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跻身国际市场,补贴成本可能大于其收益而造成资源浪费;再就补贴产品的进口国而言,这种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国内产品退出市场和失业率上升;最后就整个国际市场而言,成员国不正当的补贴将导致全球资源的非优化配置,并且可能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如果该企业所获得的补贴,是政府为扶持其应对国外厂商的竞争,也就是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则其补贴前后的供求变化可由图3表示。补贴之前,由于国内生产技术的落后和成本的高昂,产品的供给曲线(S1S1&)在国际市场价格线(PW)之上,使该产品缺乏出口竞争优势。此时,需求曲线(D)与PW的交点为C,国内价格等同于国际市场价格,需求量为Q4;补贴之后,国内价格获得支撑,上升为价格线(PW&),国内价格的攀升使需求量缩减为Q3,同时S1S1&与PW&相交于B,国内产量增加且开始输出产品,出口量为Q1。为此,补贴造成价格扭曲并增加消费者的成本,表现为面积PWSl&BA与面积EFG之和。如果补贴并未使企业在“干中学”或在技术溢出效应中降低成本,供给曲线不能下移至S2S2&,那末补贴的成本就无法通过其收益来弥补,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无谓的产业保护。更有甚者,这种补贴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可能对进口国形成冲击。若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上,它可能挤占他国市场的份额,或许还会导致进口国相关行业的亏损、减产乃至失业率上升等;若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它就不仅会扭曲市场价格,还会构成某种示范作用,最终会扰乱整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但必须指出的是,SCM规范的仅是专向性补贴。而在非专向性补贴中,价格支持性补贴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则不尽相同。因此,上述那种可能损害贸易伙伴利益的补贴,往往又被纳入可诉补贴的范畴。此外,在补贴究竟能否真正支撑企业或产业的问题上,学术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值得政府使用补贴来扶持的究竟是何种产业(幼稚产业抑或夕阳产业);政府决定实施补贴的真正目的何在(调整本国产业结构抑或争夺得国际垄断地位),不一而足。综上所述,非专向性补贴只是不可诉补贴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是指收入支持,而不可诉补贴的绝大部分则是特殊或例外的三类专向性补贴,即研究与开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境保护补贴。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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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国际经济中的补贴与反补贴作者:卜海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原价:30.00出版日期:2009年10月ISBN:1字数:页数:229页印次:版次:第1版纸张:平装开本:16商品标识:asinb002vpcpp0编辑推荐《国际经济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是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内容提要《国际经济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内容包括:从概念和效应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界定,意在澄清对于补贴的不同认识,对补贴的内涵进行规范;从法律,程序和内容三个方面对反补贴进行介绍分析和规范;以认定和测度两个关键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具有经典意义的个案说明和分析在反补贴认定和测度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疑难; ...2009年财政局落实惠农政策工作总结2009年,××县结合中央、省、市农资综合补贴、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应补贴政策的出台,继续发扬“减少浪费也是增收”的理念,按照“整合资金、规范程序”的工作思路,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小额信贷等为重要载体,立足民生强统筹,严格程序强把关,务求实效强落实,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对财政补贴政策的知情权,提高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环节的透明度,确保了各种惠农补贴足额、安全、高效直达应补助农户,有效防止资金滞留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发放风险,提高了政策落实、补贴兑现的效率 ...税收政策与消费模式转变的相关性,财政学硕士论文_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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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消费模式转变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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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税收政策与消费模式转变的相关性
  3.1税收政策对消费模式转变的影响机理
  3.1.1庇古税的作用机制
  税收对消费模式转变的影响机理,其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为外部性理论。以消费行为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为例,消费行为对资源环境会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但是消费者本人并不一定会为这种影响付出货币代价或者获得货币收益。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在消费的过程中就存在着成本外部性,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很少自发的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可以通过政政府的干预,例如课税、提供津贴补助等方式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即政府通过介入市场机制,使经济主体活动的社会成本纳入到私人的成本中,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以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为例,庇古税对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机制如图3-1所示:【1】
  上图中,假设有如废弃物随意堆砌污染河流、驾驶汽车污染空气等具有外部成本的消费行为,虽然产生了私人边际收益(PMR),但是其污染行为却产生了社会边际损失,这两者的代数之和便是社会边际收益(SMR),显然,PMR曲线应该在SMR曲线之上。MC曲线与SMR曲线的交点决定了社会决策的最优选择点,即社会最优产量为q0,而MC曲线与PMR曲线的交点决定了私人决策的最优选择点,即私人最优产量为qi,如图所示,qi&qa,也就是说因为消费行为的外部成本带来了社会福利的损失。若对该物品从量征收一定数额的税,则PMR曲线下移,当PMR和SMR两条曲线重合,此时就实现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因此根据庇古税的影响机制,通过对造成污染的消费行为征税,可以使得纳税人在其生产、消费等环节中的外部性内部化,增加生产或者消费成本,从而使得纳税人在理性人的利益驱动下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对税收所提供的信息作出理性的反应,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肆意破坏,趋向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3.1.2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主要体现在税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当政府对某产品或服务征税后,引起该产品或服务的相对价格上涨,此时纳税人消费此产品或服务时,承担的成本增加了,由此便会降低纳税人对该产品或服务的偏好,从而导致在消费行为中进行商品的选择时,减少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购买,相应的增加其非应税的替代商品的购买。这种由于税收而导致的消费者减少应税商品的消费,而增加其非应税替代商品的消费的效应,被称作税收的替代效应。以对会破坏环境的产品X征税为例,具体影响机制如图3-2:【2】
  如图3-2所示,在对该非环保产品X征税前的预算线是AB,无差异曲线是ii,两曲线相切于均衡点Ci,此点对应的商品X、Y的消费组合为(Xi,Y,),此时消费者获得的效用最大。当政府对非环保产品X征税以后,X、Y两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于是,原预算线AB旋转至新预算线AD,新的无差异曲线为丨2,此时两曲线相切于新的均衡点C2,新的消费组合为(X2,Ya),并有Xi&X2,Yi& Y2,此时产生了替代效应。也就是说,当对非环保产品X征税以后,消费者为在付出相同成本的情况下,为达到其最大效用水平,便会增加对环保产品Y的消费,减少对X的消费。
  在调节消费行为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的替代效用,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的产品或服务征税,以引导消费者减少此类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转而增加环保节能产品的消费,从而促进消费模式向可持续消费模式的转变。
  3.1.3税收A收入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当政府对商品或所得征税以后,会降低纳税人的实际购买能力,使之相对收入水平降低,从而减少对商品的消费。具体的影响机制如图3-3:【3】
  如图3-3所示,征税前的预算线是AB,无差异曲线是ii,两条曲线相切于均衡点Ci,此点对应的商品X、Y的消费组合为(Xi,Yi),此时消费者获得的效用最大。当对所得征税以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原预算线AB平行向下移至新预算线EF,新的无差异曲线为i2,此时两曲线相切于新的均衡点C2,新的消费组合为(X2,Y2),并有Xi&X2,Y, &Y2,即由于税收的收入效应,商品的消费数量比税前均减少了。
  一般情况下,商品税主要是通过税收的替代效应对消费结构产生影响,所得税主要通过税收的收入效应对消费总量和能力产生作用。由以上分析可知,税收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都可以通过引导和调节作用来降低对非环保、非节能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从而减少资源的高消耗,缓解消费行为对环境的破坏。这些税收理论均为我们通过税收政策影响消费模式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
  3.2税收政策与其他调节工具的比较
  税收对消费模式转变的影响,既能够调节消费时的对象选择,又能够调节消费过程。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税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高效、权威等特点的制度政策,因此通过税收政策促进消费模式的转变,理论上可以起到明显迅速的效果。税收政策与其他工具手段相比所表现出的独特相对优势,使之成为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重要工具。
  3.2.1税收政策与直接管制的比较
  税收比直接管制手段更有弹性和效率。直接管制是早期常用的一种手段,它是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的结合。直接管制是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标准,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政府会明文规定必须选择符合某种标准的产品进行消费,或者消费行为必须要符合某种最低标准的准则,否则,这项消费活动就是被禁止的。直接管制的优点是权威性和强制性,其缺点是缺乏弹性和效率。尤其当进行管制的对象是广大居民,其范围的广度决定了进行强制管制是不现实的。而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则更显灵活且易于被居民接受,这正是税收比直接管制手段更有弹性和效率的地方。
  3.2.2税收政策与财政补贴的比较
  税收比财政补贴更具有适应性。财政补贴手段是政府对可持续消费行为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从而在价格上影响其消费过程。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给予货币的直接补贴;一种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间接补贴。从长期考虑,在该行业进出自由的情况下,补贴和税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存在财政补贴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就等于私人的边际成本加失去补贴的边际机会成本。当生产者选择进出该行业,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时,补贴会增加社会外部成本,而税收则会减少社会外部成本。如果不存在补贴,那些低利润的生产者就会退出该行业,而利润率为负的消费者也会停止不健康的消费。
  3.2.3税收政策与排污收费A比较
  税收比排污收费更有效。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对向排放污染物或排放超过一定标准污染物的单位根据其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此制度使得污染者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污染防治费用,主要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的原则。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采取超标排污收费的方式,对于低于排放标准的则不征收费用。现行制度主要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来计量,几乎不考虑其长久排放的总量,这是不利于控制排放污染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对象只包括企事业单位,并不完全包括个人和其他团体。但是,消费者有时也会是污染者,消费过程中的代价与企业是一样的,并没有完全包括因污染产生的社会边际损失。而每一个消费者却都享受了良好的环境质量带来的收益,所以消费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污染防治费用。税收政策则要比排污收费制度更有效也更规范,可以克服收费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税收政策,污染者依法纳税以后并不能取得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力,如果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排污行为,还要依法承担限期改正、禁止继续排污、罚款等法律责任。因此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起到了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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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入补贴改革与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作者:孙大光中国农村经济 2002年07期引 言作为通过价格干预进行的间接补贴政策的替代,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仅对促进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达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①,而且近年来伴随农业协议的实施,许多国家更是把直接收入补贴,特别是与当前产量和价格脱钩的收入支付政策,作为国内农业支持的重要手段和改革方向。从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农业国内支持问题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曾经是一个难点问题,即使在加入WTO后,它也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另一方面,国内粮食流通领域价格支持的低效率和高成本暴露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因此,遵循国际农业支持与补贴政策发展方向,实施直接收入补贴以解决我国农业支持现存问题就越来越引起国内学界的兴趣。本文拟在阐述国外农业直接收入补贴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实施该项政策的可能性和局限性。一、直接收入补贴及其优点(一)直接收入补贴定义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或减少政策调整给农民收入带来的损失而对个体农民进行的直接转移支付,它是相对于价格支持等间接补贴而言的。直接补贴通常具有很强针对性,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直接收入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价格支持削减或其它政策调整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而进行的政府支付。从广义的角度看,直接收入补贴是指政府对一切以收入为目标的农民直接进行的补贴和支付,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收入补贴,还包括农民最低收入保障政策、农业灾害救济政策以及收入保险政策等。本文的研究仅局限于狭义的直接收入补贴。狭义的直接收入补贴或是作为过渡期内的补偿支付而存在,或是作为政府现有支持结构性调整的政策而存在。前者是政府在削减农业总支持过程中为减少对农民收入造成的冲击而引入的,后者则是基于效率考虑将价格补贴转化为收入补贴,总支持水平却不一定下降。按照实施补贴的方式不同收入补贴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农民当前和今后的生产完全无关的政府支付。由于这些补贴与当前的生产和价格脱钩,农民的生产决策将主要基于预期的市场价格,补贴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因此不会对消费者征收隐型税。理论上讲这一支付不产生任何经济扭曲,可以归入WTO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支持的“绿箱”范畴,其代表是美国1996年《农业法》改革后实行的“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另一种是产生较小经济扭曲的收入补贴,它要求支付接受者遵守某些对当前投入、产出水平产生一定程度扭曲的限制条件。WTO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支持的“蓝箱”政策可以划入这一范畴,目前典型代表是欧盟对农业施行的补偿支付,它要求接受支付的农民休耕一定比例的土地。直接收入补贴与间接补贴政策存在明显不同。间接补贴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规划确定的目标支持价格来鼓励生产,间接保证农民获得较高收入;而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不通过价格或产量等间接手段,政府根据事先确定的基期产出水平或其它条件直接对目标农民进行支付。直接收入补贴也不同于政府就整个行业进行的补贴或投入,如科研投入或基建投资等,它的目标只是农民收入,直接对个体农民进行补贴,收入的获得更加直接。(二)直接收入补贴的理论依据作为一项农业政策改革,直接收入补贴之所以在近年为许多国家奉行,主要是源于其理论上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一方面产生于对传统价格支持理论的深刻反思,另一方面则来自于WTO规则对它的倡导。与其它补贴方式相比,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直接收入补贴效率更高。由于对商品市场的价格干预必然会带来无谓损失,因此理论上存在如下可能:损失者可以向干预政策的获益者支付不少于其所获收益的贿赂,而自己在支付贿赂后的境况仍好于存在价格干预的情况(Gardner,1990)。这一过程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交易中双方的最大净收益就是整个无谓损失数量。具体看,用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替代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可以产生一个三方皆赢的结果:改革后,生产者所获补贴不少于以前;市场价格下降带来消费者剩余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在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取得了同样的政策目标。总之,由于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扭曲产生的损失消失,经济整体福利状况得到提高。2.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高水平的价格支持总是会刺激农户增加投入,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密集使用则会破坏生态平衡,使环境恶化。直接收入补贴由于不对价格产生影响,从而能够避免这样的副作用出现。同时,为参加环保计划而放弃某些收入的农民提供补偿,还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推行和长期化。因此,它是实现WTO“绿箱”政策中环境保护计划的有效途径。3.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增加补贴透明度。农民的生产决策主要是基于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做出的,纯粹直接收入补贴的性质决定了它独立于这两个变量,生产者将完全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因此它对当前或今后的产出及贸易不产生扭曲。由于不存在对消费者的隐型征税,直接收入补贴增强了对农业支持的透明度。它的数量就是经济中其它部门对农业的净转移支付,不仅一目了然,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减少对农业的过高支持。二、欧、美、墨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改革(一)《欧盟2000年议程》及农业补偿支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面对美国和凯恩斯集团②的压力,1992年欧盟各成员国同意大幅度改革共同农业政策,并于1993年削减了谷物、油籽和豆类作物的支持价格。同时,作为对生产者损失的补偿,欧盟引入了“补偿支付”这一部分与生产脱钩的直接收入补贴形式,支付主要基于这些作物年间的平均种植面积,并要求大的生产者休耕部分农田。1995年欧盟该项补贴占其国内总支持量(“绿箱”、“黄箱”及“蓝箱”合计)的24%(ERS,1998)。1999年3月,为了给新一轮的WTO多边谈判和欧盟东扩创造条件,欧盟在柏林首脑会议上又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进一步把农业补贴由价格支持转向直接收入补贴。该法案的有效期为6年,从2000年年初开始实施。此次改革后,欧盟将谷物的国内支持价格每吨下调了18欧元,设定在每吨101欧元的水平上;为补偿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欧盟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水平也由每吨54欧元提高到63欧元,并且将在3年的时间里,逐步将原来对油菜籽较高的直接支付下调到与谷物相等的水平;作为条件,接受直接收入补贴的生产者必须休耕10%的农田。从补偿支付的补贴力度看,一个地区补偿支付总水平的上限被锁定,单个农民所能获得的支付水平则没有上限,具体数额取决于该地区农民基期的耕地面积(包括休耕部分)和过去该地区作物的平均单产水平(ERS,USDA,1999)。这一改革减小了欧盟农产品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黄箱”国内支持水平。(二)美国《农业法》改革与“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1996年4月美国新《农业法》生效,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引入一种全新的与生产脱钩的直接收入补贴方式,即“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计划”,它取代了传统的通过目标价格实施的不足支付③。具体做法是:小麦、玉米等7种作物的生产者根据其年间任何一年所获不足支付的土地面积与政府签订合约。按照合约规定,参加者在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及适当的水土保持标准的前提下获取政府的收入补贴。除蔬菜和水果外,计划参加者可以自由选择种植基期的7种作物中的任何作物。这一直接收入补贴的总额7年合计为356亿美元,每年递减。同时规定个人年最大补贴获得额不得超过4万美元。合约有效期为7年,从1996年到2002年年底(ERS,1996)。“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计划”实施是基于农户的基期种植面积和过去的平均单产,但取消了以前的限产休耕规定,因此,补贴数量与农民当前和今后的生产决策无关。农民在作物种植品种选择上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信号自行安排生产,收入补贴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抵御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2000财政年度该项支出占当年美国政府对农场直接支付总额的21%④(ERS,2000)。由于这项政策的实行使以前属于“蓝箱”的支持被划入“绿箱”范畴,因此美国农业扭曲支持总水平大幅下降,远远低于向WTO承诺的上限,而农业国内支持总量不仅没有下降,相反却比基期有所上升。(三)墨西哥农业改革中的直接收入补贴1994年墨西哥政府发起了新的农场支持计划,向谷物和油籽生产者(大约占墨农民总数的90%)提供直接收入补贴,作为取消作物保护价后对生产者的补偿。补贴的基础是年间享有政府支持价格的9种作物的平均种植面积。该项目也要求参加者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在1996年后取消了作物种植品种限制。该项目的实施期为15年,前10年补贴额固定,后5年补贴额递减。单个农场能获得的最大补贴额大约相当于6700美元。该项目另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是,补贴的分配比价格支持时更加有利于维持生计的贫困农民。因为维持生计农民生产的作物主要用于自己消费,几乎不为市场生产,所以无法享受到保护价的好处;而新计划中每个农户均能获得收益,同时规定了获得补贴的最大农田数量为100公顷,从而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限制(John Baffes & Jacob Meerman, 1997)。三、直接收入补贴改革评价从以上3个国家的改革来看,其政策目标都是增强市场的导向功能,使收入补贴与当前的生产脱钩,减少扭曲,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由于3国在改革实施方式上的差别和原有基础的不同,实施效果并不相同。(一)直接收入补贴改革的方向是完全与生产脱钩,而不是欧盟的部分脱钩模式WTO农业协议附件二第六条规定:属于“绿箱”范畴的直接收入支持“其任何特定年度的支付量都不应以基期过后任何生产年度的生产要素投入作为基础;并且不得为获取这类款项而要求生产”。因此,《欧盟2000年议程》通过限产实施的补偿支付本质上不能归于这一“绿箱”范畴,仍属“蓝箱”政策。同时,附件二第十二条还界定了以环保为目标的“绿箱”支付。欧盟的改革既没有把环保作为收入补贴的明确目标,也没有将补贴水平与农户服从环保目标产生的成本增加相联系,所以欧盟的补偿支付也不能归入这一“绿箱”政策。相反,美国和墨西哥的改革却与第六条规则一致,因此属于“绿箱”政策。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中“蓝箱”政策具有临时妥协性,当初美国实行的不足支付政策也属于“蓝箱”,但经过改革后已完全并入“绿箱”之中。目前只有瑞士、冰岛和斯洛伐克3国与欧盟仍采用“蓝箱”政策,因此,原先的谈判平衡力量已经打破。可以想像,在新一轮谈判中,欧盟的“蓝箱”政策将受到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的强烈质疑,政策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极大。(二)直接收入补贴只是整个支持体系中的一种方式,它不能替代其它补贴独立存在直接收入补贴的目标是农民收入,它并不能解决生产层次的问题。而保障供给和农民收入目标一样是每一个国家农业政策的一部分。政策目标不能多于政策工具这一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肩负着多项任务的农业若要有效完成目标,必须使用多种支持方式。农业保障供给目标的实现需要生产投入支持;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水土保持计划。从3国农业直接支付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人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如下3个与农业生产支持相关的特点:第一,3国都在实行直接收入补贴的同时仍维持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价政策。欧盟仍保留了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的内部干预价格,同时农产品进口税后价格更设定在内部干预价格155%的水平上;美国仍保留着原有的无追索抵贷⑤这一保护价形式,在近几年世界市场价格疲软的情况下,保证了美国农业种植面积有增无减;墨西哥也保留了对玉米和豆类的最低保护价政策。第二,对敏感商品仍采用价格支持政策,没有实行直接收入补贴。例如,欧盟的糖和奶制品,美国的奶制品、糖、花生及烟草等农产品,仍保留着较高的价格支持。第三,改革后,3国在保障生产的其它政策上的开支有增无减,如农业科研投入、病虫害控制、农业保险和紧急救助等。(三)现行的直接收入补贴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3国现行的直接收入补贴都是作为政府支持价格削减的补偿形式存在,其目的是在过渡期内减缓对农民的冲击,减少政策调整的政治阻力。它们都属于补偿支付形式的收入补贴,这就要求补贴的额度和期限与改革引起的政策调整困难程度相联系,否则将有失社会公正。因此,尽管这一政策属于WTO规则所规定的减免范围,但是正如巴克威尔等(Buckwell et al.,European Commission,1997,)指出的那样,如果不是以提供某种公共产品为目标,任何直接收入补贴,即使是完全与生产脱钩的补贴,也不能长期合法化。补贴的长期存在需要国内政治的支持,原有的价格支持政策之所以长期化是因为它促进了产量目标和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因此,美国和墨西哥的改革都规定直接收入补贴逐年递减,并且补贴有明确的期限。(四)直接收入补贴改革可能会对农业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出现过度补贴问题由于直接收入补贴割断了它与产量之间的联系,而它的引入又是作为价格支持的替代,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如下结果:一方面,支持价格削减将导致生产下滑,而价格和产量共同作用导致农业总产出下降,进而对农业投资和盈利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支持价格的削减使农产品的边际收益下降,造成对农产品生产的投入需求减弱,影响相关产业的产出。而且以土地作为收入补贴分配标准还会挫伤单产高于平均水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国际背景看,收入补贴正是在国际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大行其道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通过支持价格进行的补贴是解决短缺问题的有效手段,而收入补贴则是农产品过剩的产物。另外,与价格补贴不同,直接收入补贴不与当前市场价格相联系,因此它可能会走向过度补贴的一面。因为当市场价格上升时,原有情况中支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会随之缩小,政府补贴支出相应减少;而直接收入补贴水平由于事先固定,因此,即使在市场价格较高时,补贴额依然不会相应变化,这时的收入分配机制就显得不很合理,农民享受着额外补贴,消费者却在承受着高价格的同时还要背负纳税负担。(五)发展中国家实行直接收入补贴具有特殊限制条件从墨西哥改革的具体操作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市场发育不健全、政府信誉等级较差以及土地产权不清等原因,在实施直接收入补贴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尽管减少价格支持后市场在生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由于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国内交通不畅及行政限制产生的地区分割等扭曲的存在,市场的信息传导和资源分配功能仍无法有效地发挥。第二,由于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组织程度低以及相应的各种风险市场不健全,如缺少期货市场或期货市场无法发挥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时,农民面对的市场风险可能增加。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缺少相应的土地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土地所有和承租关系混乱,收入补贴在操作中遇到困难。第四,由于政府信誉等级较差,许多农民在土地登记初期害怕政府以此为名增加税负,因此存在瞒报和故意漏报耕地的情况,而享有信息优势和手握权力者则趁机多报耕地,从而造成分配上的不合理。四、我国实行直接收入补贴的现实意义(一)直接收入补贴能够为我国加入WTO后受冲击农民提供直接补偿减缓政策调整对农民收入的冲击是采用直接收入补贴的最直接理由。一个国家对农业的综合支持不仅包括国内支持,也包括相应的边境措施,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中市场准入的增加会使支持总水平下降。劳动力大量剩余、土地和资本相对稀缺的要素禀赋决定了我国在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上不具比较优势。而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要相应降低,关税配额的实施及对私人部门的分配将使进口量增加。综合来看,一部分种粮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生产和收入遭受冲击将在所难免。即使通过价格手段使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微量支持优惠条件⑥,受冲击农民的利益也难以完全保障,特别是价格支持手段无法直接针对目标人群,因此应付收入问题效率低下。这就要求采用直接收入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稳定这部分种粮农民的收入,即在加入WTO对经济整体有益的情况下,不损害部分人的利益,通过收入再分配做到帕累托改进。(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与目前农业问题的症结尽管目前我国农业支持总水平可能仍为负值,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大幅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近几年,三大粮食品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占用了政府多达数千亿元资金,每年仅价格补贴一项政府财政支出就在数百亿元以上。但事实却是粮食产量的确上来了,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幅度与政府支出相比却不成比例,甚至在政府补贴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连续3年农民收入增幅下降,这又直接导致了工农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主要是在补贴的手段和实施方式上,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在流通领域通过价格支持进行补贴,而补贴的实施主体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政府按其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发放补贴。这一补贴行为决定了一方面,价格支持必然带来效率损失,造成政府补贴和农民收入增加不对称;另一方面,实施主体自身利益的存在使寻租行为难以避免,中间环节侵吞国http:///news/AC12F66.html家补贴,侵占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反观问题的另一面,保护价带来的产量大幅提升,起初着实让人们为提前实现粮食产量5亿吨目标欣喜了一番,但是不久持续的“卖粮难”和价格低迷就让人高兴不起来了。这一问题的症结也与支持价格水平过高有关系,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必然引起超额供给。在缺少相应的质量及卫生标准的情况下,边际收益的增加诱发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过量使用,导致环境污染加重及农产品药物残留增加,农产品质量下降;早期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的低标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劣质农产品生产。对上述问题的反思使直接收入补贴政策逐渐浮出水面。(三)直接收入补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由于资源紧张、需求压力大,我国许多草场、湖泊以及林地都被开垦用于粮食生产,目前有部分人口依托这些土地繁衍生息。尽管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水土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当地农民就业机会少,找不到其它生活方式以获取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施水土保持规定既难以推行又缺乏社会公平。而实行与环境物品的供给相挂钩的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则可以打破“越穷越垦,越垦越荒,越荒越穷”的恶性循环。政府直接的固定支付相当于从农民手中重新购回了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则可以利用这些支付保证最低生活,寻求其它就业途径。同时,某些适宜用作自然保护区或旅游的环境资源也可以通过直接收入补贴方式让农民获得永久性收入而得到保护,这符合WTO“绿箱”支持政策。五、我国实施直接收入补贴可能遇到的问题直接收入补贴尽管可能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但能否推行以及效果如何还要面对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一)直接收入补贴如何与政府的农业发展目标相协调直接收入补贴在我国的实行首先要考虑它的实施结果是否与我国农业的基本目标相一致。现阶段我国农业主要面对三大目标:一是农产品供给目标;二是农民收入目标;三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直接收入补贴不仅与后面两者并行不悖,并且有助于这两项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保障供给目标来说,则可能会存在抵触,因为如前所述,直接收入补贴对农产品产量存在负面影响。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幅提高粮食保护价主要是为了应付通货膨胀,因为当时理论界很多人把高通胀归因于粮食价格上涨,尤其是高质量粳米短缺引发的价格上涨。保护价的初衷可能是产量目标更甚于农民收入目标。但在今天产量目标实现后,农民收入目标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且粮食供给持续过剩,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增加,也使政府维持较高保护价的激励越来越不足。保护价长期不能履行还将损害政府声誉,影响政府其它农业政策的执行。因此,在粮食过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当降低保护价水平,同时通过直接收入补贴来弥补农民收入的下降,这将有助于稳定农民收入和适当产量目标的同时实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保护价不能取消,收入补贴与保护价应该搭配使用。尤其是在我国粮食长期国内供给压力较大的特殊国情下,保护价水平将对国内粮食自给率产生重要影响。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保护价水平,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这样,再结合收入补贴政策就可以同时实现政府农业的三项目标。(二)实施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关于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农业补贴问题,国内许多讨论聚焦在按照规则允许,我国还有多大空间这一问题上。其实,WTO并没有限制国内支持的总水平,限制的只是补贴的手段,要求削减的只是产生贸易和生产扭曲的“黄箱”政策而已,对“绿箱”政策支持强度并没有限制⑦。因此,加入WTO之后对农业支持的真正限制来自政府的财力和农业在国内政治经济中的地位。近期内我国实施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可以根据其目标的不同分别考虑。例如,为减缓加入WTO后农民遭受的冲击,收入补贴力度可以参考生产者补贴等值计算结果,通过直接收入补贴弥补关税减让和配额等非关税壁垒削减带来的农业支持总水平下降,使加入WTO后农业的总支持至少不低于加入WTO前的水平;而替代支持价格削减的收入补贴,可以参照近年的政府价格支持年度补贴额计算,1997年国家财政用于价格补贴的支出达到了328.8亿元,比当年农牧业税397.5亿元略少;而以环保为目的的收入补贴,其额度可以依据进入环保项目的土地为农民带来的收益确定。但是,我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大这一国情,决定了农业直接收入补贴的规模将不足以满足农民收入增长的要求,真正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需要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三)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收入补贴的实施必须考虑其分配基础。国外主要是以农田规模和所在地区过去的平均单产为基础,兼顾所有者及租赁生产者两方面利益。目前我国农田属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承包的原则基本上是“按人配地,按户承包”。因此,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土地关系并不明确,土地登记制度的缺位也使承租与使用关系较为混乱。特别是农村兼业现象的存在使分配更加复杂,单纯按目前的土地关系进行收入补贴很难保障以种田为主业的农民的利益。而且,在户均规模小且分散的情况下,若对农地用途做出某些限制,势必会给监管造成困难,人为地增加实施成本。收入补贴绝不是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补贴,它的目的在于帮助种粮农民减少调整成本,因此更不能按人口分配。况且,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过高、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有限等原因决定了若进行普遍补贴,人均补贴额度必然很低,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这项政策应当先在粮食主产省试行。其理由,一是这些地区农民主业仍为粮食产业,土地关系相对稳定;二是保护价调低和加入WTO后这些地区农民收入所受冲击相对较大;三是主产省的农民相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国家税收减免或优惠地区农民来说,负担更重一些。同时还应该看到,用收入补贴部分代替保护价政策虽然会使市场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作用增强,但是由于国内扭曲的存在,并不能对其效果估计过高,农产品进一步市场化还需稳步推进其它措施的配合。为解决农民的价格风险可能增加的问题,政府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合理运用库存以及保护底价政策,使价格波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并通过期货市场、农民组织、作物及收入保险等其它手段降低价格风险。六、结
论由价格补贴向直接收入补贴转变是符合经济效率要求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它同样有着理论上的巨大吸引力。把保护价水平降到均衡价格以下,同时对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可以提高农民收入:①支持价格削减为政府节约的成本;②无谓损失的减少;③粮食收储企业等中间部门寻租以及运营成本的减少。但是,由于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产权、市场化条件、财政能力以及监督等方面具体因素的限制,这项政策大范围实施的时机还不很成熟。因此,这项政策应当首先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试行,作为加入WTO后缓解大宗农产品生产者所受冲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措施。-----------------------------------①1992年欧盟新农业法改革中引入了补偿支付,对某些农作物生产者进行直接支付以补偿国内支持价格削减对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正是这一改革使得欧盟和美国把原属需要减让的“与限产相关的支付”等“黄箱”政策重新定义为可以免予削减的“蓝箱”政策,为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最终达成一致铺平了道路。②凯恩斯集团是由澳大利亚、加拿大及阿根廷等多个国家组成的WTO多边谈判中的农业谈判集团,其目标是消除农业出口补贴和彻底削减农业关税及产生扭曲的国内支持。③不足支付是一种按不同种植作物进行支付的价格支持补贴,某一作物单位商品的补贴数量等于某一时期内该作物无追索贷款率和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个与政府事先确定的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④2000年政府农场直接支付为233亿美元,主要包括四大项,按份额依次为:农场紧急援助38%、无追索抵贷支付32%、生产灵活性契约支付21%以及水土保持和其它9%等。⑤无追索抵贷是指参与政府农产品支持计划的农场主或加工商在销售年度开始时,用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从政府获得规定的贷款。不同农产品贷款额度不同。在一定时期内若市场价格高于贷款水平和利息率之和,则农民可以赎回商品进行销售;若市场价较低,农民可以不归还贷款,用抵押品结算而无需受罚。同时符合规定的农民也可以不用商品进行抵押,在市场价低时,直接要求政府支付贷款率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它的作用相当于政府保护价。⑥对于特定产品,微量支持是指若支持量在相关年度中不超过该种产品生产总值的10%,可以免予计入发展中国家的“黄箱”AMS计算,对于发达国家该比例为5%。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黄箱”支持不超过农业产值的8.5%。⑦凯恩斯集团要求对“绿箱”政策中“只产生较小的扭曲”的具体大小进行明确定义,并要求对“绿箱”支持水平设定限制,研究具体条款在多大支持力度下满足产生较小扭曲这一原则。-----------------------------------作者介绍:孙大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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