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安置政策在安置待业期间住院谁给报销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安置,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以下是小编分享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一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中央驻川单位和省级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由省军安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委编办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省军安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的县(市、区),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3.执行安置政策。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分配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号)执行。
  (二)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落实扶持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号)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接收单位积极支持的要求,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国资委、财政、教育、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银行等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
  (二)做好政策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日之前入伍且在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也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仍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三)完善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奖惩机制,加强督查督办。由政府牵头,组织军安办、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新闻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特别是对违反安置政策、借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无故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四川省转业士兵安置政策}.
  (七)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八)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二、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
  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区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
  (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
  (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六、《试行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成都市: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郊区指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年限:《试行意见》中所涉及的年限,均按审批权限批准时间起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止;
  (三)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官家属随军政策规定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人事、劳动、户籍政策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和公安等职能部门批准调(迁)入成都市;
  (四)边远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指在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的,不含己调离边远艰苦地区(岗位)的。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指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有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城区或郊区的同一区、市、县没有常住户口子女的。
  七、本《试行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试行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试行意见》为准。
  八、本《试行意见》由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三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的指导下,在各用人单位的密切配合下,全省各级安置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局出发,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坚持政府下达计划,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就业,截止9月底,已基本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情况报告如下:
  一、 接收、安置情况
  1999年底,全省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2657名,其中城镇退役士兵1928人,占总数的72.56%,农村牧区439人,占总数的16.53%;转业士官290名,占总数的10.91%。截止9月底,全省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639人,占应安置数的85%,安置转业士官256人,占应安置数的88.27%。其中安置任务较重的西宁、省直、海西州已经完成全年安置任务的90%以上。
  二、主要做法
  1、党委、政府重视,宣传教育深入。
  在政府机构精减,企业兼并重组,安置形势严峻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作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当作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大事来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集中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和省上的安置法规、政策,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在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安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集体,从而增强了全民的国防意识,提高了各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自觉性。安置任务较重的省直、西宁市先后组织4批800余人(次)退役士兵进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宣传省情形势,宣传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介绍国家和省上的有关安置政策,讲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安置就业新观念,引导他们发扬光荣传统,摆正&权利和义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使接收单位和安置就业对象把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统一在改革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大格局中,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正确认识自身的价值,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好安置任务。
  2、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调控职能,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
  今年全省安置任务确定后,安置部门先后深入一百多个用人单位了解就业需求,协商落实安置计划,从而为政府下达计划提供了准确依据。3月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0]18号),要求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的范畴,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视为合格的&双拥模范城(县)&,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按时完成。今年7月,省政府又出台了《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对多形式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做出了明确规定。八个州地市政府都以政府名义下达了安置计划,从而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截止9月底通过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达1585人,占已安置人数的97%。
  3、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为了进一步推开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局面,省厅和西宁市政府于日在青海省省会西宁市举行了西宁地区首次城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市场交流大会。会上有千名退役士兵参加了双向选择,有近400名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或达成意向性意见。占参加大会的退役士兵人数的45%以上。其中有20多个非国有经济单位与110名退役士兵签定了就业协议书。有3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与近300名退役士兵达成了意向性就业协议。30多个非国有经济单位,有一半以上单位从退役士兵中选择到了本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如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金宅房地产公司、富世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在短短两个多小时之内,从退役士兵中选出了本单位所需要的近40名人员,并与他们签了就业意向书。退役士兵通过同用人单位面对面的交流洽谈,开阔了眼界,打开了思路,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寻找就业岗位创造了良好机会。
  4、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去年底我省出台了《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单位,经报请政府同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这一办法对一部分用人单位在接受安置人员有困难的情况下,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义务,体现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我省邮电系统是历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好的单位,今年由于自身人员大量减员,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但他们仍然表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政治任务,我们坚决完成,对今年政府下达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政治任务,我们坚决完成,对今年政府下达接收的退役士兵采取职工中专考试的方法择优选用,对未能考取职工中专的退役士兵,恳请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今年省直机关共有5个单位进行了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转移安置退役士兵指标81名。
  5、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
  今年的安置工作中,为了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省政府在新的安置暂行办法中作出了两条明确规定:一是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二是规定了可以享受当地再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由于上述政策有一定的吸引力,今年省直机关有54名退役士兵分别到晶珠藏药药业公司,金宅房地产公司,华联商厦等非国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还有41名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了补助金。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扩大用工自主权与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矛盾日益突出,拒收和变相拒收的单位比往年增多,如省人寿保险公司、省民航局、省物产集团总公司等单位,以无编制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给指标为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致使部分退役士兵长期滞留社会。
  二是作为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的国有企业,吸纳能力减弱,中央驻省和省属有些单位只接收本系统子女,不愿承担政府分配的其它任务,勉强接收的退役士兵分的岗位较差、偏远,造成上不了岗,返回率较高,部分退役士兵形成了&隐性失业&的现象。
  三是接收单位用工标准提高,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相对较低,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由于退役士兵择业期望值过高,依赖性较强,造成了退役士兵的主观愿望与单位需要矛盾十分突出。
  四是由于省属企业亏损,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逐年增加,这部分人员按照《兵役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各地财政给予解决,但由于我省财政困难,这项政策落实不够好。
  五是由于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顾虑较多,就业渠道仍显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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