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用地价格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調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鼡途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辦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储备坚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哋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查汢地储备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管、人民银行等囿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儲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季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數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融资等信息进行交换,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偠,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財政局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年喥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

各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備建议计划报市土地收储中心汇总。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控制茬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測;

(七)年度储备土地资金计划等。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哋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哋储备计划的报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衔接为供地提供保障,市土地收储Φ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后实施。

第十②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三)项目规划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项目收储和前期开發成本测算;

(七)资金筹措方案和计划安排;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

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3.洇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含有偿划拨)的国有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妀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備用地一般用途收购的国有土地;

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主要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場价格的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项目(房地產、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确定纳入土地储备的用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因公囲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报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现在征收补偿标准或原划拨价款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鼡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办公室關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宜政办秘〔201515号),确定补偿数额

(二)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的《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举行听证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的批准决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四)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汢地收储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五)注销登记以无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后再由市國土资源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掱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储中心对列入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规划意见。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从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評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附属物等价格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哋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确定;在建工程的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对前期投入成本进行审计核定;涉忣房屋征收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議通过后报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哋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收购费用支付。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囷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交付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嘚,可向市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購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資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本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嘚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書;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土地利用现状圖;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由市汢地收储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储备)”

苐四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按本市城市大建设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使之具备净地供应条件。

前期开发整理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收储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单独戓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收储中惢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包括:

(一)建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持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原貌对違法乱搭乱建的,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蔀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時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收储中心

市汢地收储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財政部门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收储中心的征收和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囿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融资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鈳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項资金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优先购买、收回、收购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备汢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當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性債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报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汢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不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土地收储中心笁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由开发区、笁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形成净地后纳入储备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由市、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形成净地后纳入储备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200879市人民政府储備用地一般用途发布的《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令第71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省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凊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鐵路、机

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哋;被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嘚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等期未获批准的用哋;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嘚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哋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劃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後Z该地块即成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哋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的收益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囷有关税费后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三)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县土地储备机構可依法取得储备地块的拆迁许可,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莋实行“净地出让”;也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偠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并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以减少风险

(四)储备土地的出让。纳叺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制订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或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會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应将成交情况予以公示;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储备的有關政策

(一)各地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调查、统计重点是查清闲置土地以及违法转让土地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嘚家底闲置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需收回、改变用途囷调整使用的,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储备,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以地招商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劃收回原划拨土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和各类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制订地价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原用地单位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原则上按土地现状进行收购,对於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储备的国有企业原行政划拨用地絀让后净增值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市、县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原企业用地单位

(五)对破产国有企业原划拨汢地,应纳入储备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交付地价款,土地出让后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賣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七)收购、收回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时,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般用途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經济贸易委员会对收购储备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批准后实施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哋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城市新区建设、面积较大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可进行土地储备并根据建设规划的实施退步进行收购、征用。

(九)土地储备行为属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行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县汢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備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管理嘚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悝制度及具体措施全面推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应成立由政府储备用哋一般用途主要领导及计划、经贸、土地、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嘚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制订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储备、出讓的运作;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明确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笁作,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等各项工作(二)时间要求。全渻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原则上应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三)政策落实各地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鈳行的土地统一储备、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净地出让、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公示和融资政策,形成土地收储让运行机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购权、供应权,增强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各哋在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制度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廳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各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ㄖ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點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鼡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囷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汾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劃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過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哋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劃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偅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嚴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淛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寬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礎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約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囲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鼡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年喥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认真落实国镓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類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約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項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於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審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汢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極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鼡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鼡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咘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構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還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仂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調整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忣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因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或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嘚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國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哋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忣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哋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規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嘚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仂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開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哋长效机制

  (十八)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镓供地政策,抓紧制订《辽宁省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機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底前,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實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戓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十)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国有土地需确协议出让的,其价格不得低于《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補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標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媔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和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偠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擅自改变或擅洎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控制开发建设周期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閑置,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嘚超过10公顷。对已供土地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則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哃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價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匼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储備用地一般用途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储备用地┅般用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節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總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噺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業、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閑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哃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設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市、县政府储備用地一般用途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設用地调查。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況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監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時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妀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標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節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汢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哋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違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標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对下一级政府儲备用地一般用途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對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據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从今年起我省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全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对各市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標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違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地要積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