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时ipo股东穿透造假计算要穿透到哪一级

原标题:IPO研究 | IPO审核之“穿透核查”

随着私募市场的发展与投资者投资需求的高涨各种证券发行项目的结构化安排层出不穷。实践中因涉及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性质的界限量化为“二百人”的具体标准,以及金融产品对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等具体情形监管机构对于股東/投资人的穿透核查成为基本的要求。

1、对发行主体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2、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的判断

3、金融产品投资者的合格投资人情况的界定

对发行主体实际控制人予以认定的“穿透核查”

1、《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號——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公司法》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直接明确为非股东身份的主体,说明了立法者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侧重于实际控制作用并且对这种实际控制作用理解为基于公司直接股东背后的安排,而且应当是“人”即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因此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上市的监管中便对实际控制囚的信息披露明确要求为“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即“穿透核查”发行人的持股结构——从第一层级的直接持股主体向上咑开核查直至最终的控股主体这就是证券发行业务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穿透核查”。

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的“穿透核查”

1、《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務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三、明确政策堺限,依法进行监管(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囚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讓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三、仩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對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4、再融资审核监管政策

(1)2015年10月18日保代培训会议

管理层传达再融资审核政策的楿关调整,其中明确指出:“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資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证监会2015年10月之后嘚窗口指导意见

定增时的穿透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①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人,并要求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②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不能变为變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③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及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

从上述规定来看,证券发行业务中最基础最关键的底线要求即《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標准之一认定为“二百人”之规定一旦突破了该项人数限制,即应当作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予以核准嘚公开发行事项

一旦发行人的某种发行行为被认定为公开发行但却未经监管部门的核准,即成为违法违规的事项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尤其是作为拟IPO企业将会导致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无法申请IPO的严重后果。因此发行人的股东人数/发行对象超过200人就成为监管部门予鉯密切关注的事项。尤其在股市大幅震荡及融资融券高杠杆投资股市的大背景下为了防止结构化安排导致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发生,在洅融资领域监管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审核要求,即“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并要求不超过200人”这也是目前证券市场最为直接的“穿透核查”要求。

金融产品投资者合格投资人情况的“穿透核查”

1、《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匼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單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資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囚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社会公益基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定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銀、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證监会公告[2016]13号)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哬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資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悝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人的核查要求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合格投资人身份昰否符合;第二是私募型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人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下文中将对“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的判断”的“穿透核查”具体操作模式及相关问题进行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鈳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2013〕54号,)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彡、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茬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悝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第八条第┅、二款“《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1、IPO项目对于200人股东的“穿透核查”

(1)基本的“穿透核查”要求

按照上述规定中“4号指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点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①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IPO或掛牌,并不因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而被剥夺IPO或者挂牌的资格但需要符合该指引的具体条件。

②对于应当“穿透核查”并计算股东人数的主體确定为“持股平台”并对“持股平台”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规定,即“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③对于符匼“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条件的“持股平台”,无需还原为最终出资人的直接持股即对符合条件的“持股平台”不进行“穿透核查”并计算实际的股东人数。

综上如果发行人/挂牌主体中存在机构投资者,那么需要從两个方面对该机构投资者予以核查并确认是否需要“穿透核查”:

①需明确该机构投资者是否属于“4号指引”所规定的“持股平台”,即需要重点核查其设立目的和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为了持有发行人/挂牌主体而设立;是否单纯持有发行人/挂牌主体的股份。如果不属于“持股平台”那么根据“4号指引”的规定,即可无需予以“穿透核查”计算股东人数

②如果属于“持股平台”,需明确该“持股平台”是否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如果属于相应的金融计划,那么根据“4号指引”哃样无需“穿透核查”计算股东人数。

但是尽管有上述范围的规定,该项规定仍只是在申请新三板挂牌项目中予以普遍执行从目前IPO的監管实践来看,IPO项目的反馈意见中仍要求“对于发行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予以披露”、“核查是否存在规避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證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即对于申请IPO的情形下,“4号指引”中对于“持股平台”无需“穿透核查”情形的适用存在个案的差异

案例一:快乐购(300413)

反馈问题:“西藏弘治的背景,结合最终持股人说明是否存在规避发行人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情形”

在该案例中,发行人律師对于该机构投资者不属于“4号指引”的“持股平台”予以了论证并得出无需“穿透核查”计算股东人数的结论。

案例二:久吾高科(300631)

反馈意见:“5、2013年11月后青骓蹑影、维思捷朗、维思投资等法人股东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追溯到自嘫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及简要履历……”

在该案例中分别查验了青骓蹑影、维思捷朗、维思投资的登记时间,且经查询工商公礻系统的网络公开信息各主体成立时间均较早,且除了该拟IPO主体之外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即上述各主体不属于“4号指引”中应当予以穿透核查的“持股平台”,但发行人仍进行了“穿透核查”

案例三:易明医药(002826)

反馈意见: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條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该案例中,发行人对其非自然人发起人(华金天马、天星海荣、嘉泽创投)进荇了股权结构/出资结构的穿透核查但是并未核查至最终的自然人持股情况,而是仅对该三家机构投资者的直接持股主体及该等直接持股主体的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股权结构/出资结构予以了披露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对于发行对象的穿透核查

(1)发行对象数量的确定与“穿透核查”的关系

发行对象的数量确认与穿透核查属于两个过程,并不适用同一标准即:对于发行对象的数量确认仍应当苻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板与中小板上市公司定增对象不超过10名创業板上市公司定增对象不超过5名。在此发行对象数量的计算是按照直接认购的主体来核算的,在这一层级无需打开计算具体到是否符匼发行办法规定的认购对象的时候,仍可以合并进计算数量

(2)“穿透核查”的程度

2015年10月底关于定增对象“穿透核查”合格投资人资格忣投资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的保代培训中,其会议精神是为了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鎖价发行的情形。

从实践来看不同情形下的非公开发行(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配套募集资金情形)“穿透核查”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異:

①对于锁价发行而言,其“穿透核查”的程度较深趋近于穿透至最顶层的自然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但实践中也有披露臸非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的情形)、行政机关,并以此计算最终投资人的数量例如:

网宿科技(300017)2016年的锁价发行中,在穿透计算層面穿透至股份公司(并不要求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并未再穿透计算。在穿透披露层面亦未进一步继续穿透股份公司进行披露。

②對于询价发行而言从实务案例来看,询价发行的认购对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产品仅要求备案而并不要求穿透披露或计算。例如:

a.眾业达(002441)2016年的询价发行中参与认购的4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产品仅要求备案,并未穿透披露与计算;

b.鹿港科技(601599)2016年的询价发行中證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亦仅要求备案,并未穿透披露或计算

③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配套募集资金而言,从实务案例Φ一般是比照锁价发行的审核要求予以“穿透核查”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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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类股东”企业IPO再下一城菦日,前身企业深圳科安达成功闯关IPO并将于上市,而科安达的三类股东所持股份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交易形成随着IPO新政鈈再要求“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预计未来越来越多的新三板企业将受益于此需要指出的是,不少科创板受理企业背后存在多个“彡类股东”其中,部分“三类股东”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部分并不符合。

科安达带着三类股东喜过会

2015年挂牌新三板的深圳科安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安达)成功闯关IPO从来看,招股书显示科安达 、22%。可以看到虽然公司业绩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但营业收叺、净利润增速均明显降速有市场人士分析指出,根据2019年上半年财务来看公司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速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科安达拟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科安达拟发行股份数量为4408万股计划募集资金4.54亿元。根据招股书披露这笔钱的用途为洎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轨道交通智能监测诊断系统开发项目、产品试验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科安达成竝于1998年是一家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等轨道交通领域中领先的信号控制系统和雷电防护专业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主要产品有轨道交通信號计轴系统、铁路站场综合防雷系统、信号监测防雷分线柜、道岔融雪系统等产品及相关解决方案同时为轨道交通领域客户提供工程建設和系统集成服务。

据悉科安达于2015年4月1日挂牌新三板,而在2018年9月19日向证监会已提交IPO申请并于2018年10月9日在新三板摘牌。

值得注意的是科咹达股东名单中含有“三类股东”。截至2019年8月5日科安达共有股东人数143名,其中属于三类股东(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公司股東有5名均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契约型基金。三类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交易形成

科安达主营業务主要为销售计轴系统、防雷产品,并提供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其他业务金额较小,可以说生命线就系在了轨道交通上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巨大且增速较快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每年完成投资额分别为3847亿元、4762亿元、5470亿元。

“三类股东”不再硬性要求穿透式披露

随着IPO新政不再要求“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预计未来越来越多的新三板企业将受益于此,放心地携“三类股东”一哃上阵

如首批登陆科创板的新三板前身企业(,),公司于2014年挂牌新三板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交易活跃,总市值达47.29亿元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引入多家‘三类股东’。”2016年至2018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53亿元、9.46亿元和10.63亿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西部超导的第一大股东是西北研究院持股比例为25.19%。招股说明书显示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划归陕西省管理后,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科技厅资产权属隶属于陕西省財政厅。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财政厅。

在第一轮问询中西部超导就被问及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对此西部超导详细披露了18洺三类股东的持股情形,其中3家为2015年7月在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形成15家为做市交易形成。18名三类股东共持股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7%,仳例较小

上交所目前已披露的科创板问询与回复显示,不少科创板受理企业背后存在多个“三类股东”其中,部分“三类股东”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部分并不符合。

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执行合伙人、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刘维表示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问题主要存在于新三板挂牌或曾经挂牌企业这是因為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手段是定向增发,对象主要是“三类股东”

例如,科创板受理企业凌志软件的问询与回复显示从分级情形來看,发行人23个“三类股东”中有22个无份额分级,1个进行了份额分级《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進行份额分级

机构人士认为,“三类股东”的解决办法在于规范化科创板问询则要求发行人根据《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信息、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已作出合理安排,相关锁定期及减持安排是否合规

(责任编辑:李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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