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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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发布时间: 11:31:56
  问:我、兰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占50%,兰某是股东占30%,李某也是股东占20%,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现在经三方协商,兰某与李某按照投资的原值把所有股份转给我,我们三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渝水   韦某
答:。你好,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你们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合同已经生效,但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只有完成这两个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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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全部股权后公司法人是否自动丧失股东和法人的身份?
作者:张波&&发布时间: 17:56:40
张波,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审判庭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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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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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协议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09:37&&来源: |
  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协议有关限制转让的规定,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我国旧未规定公司章程或协议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或协议能否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当章程或协议的限制约定是否违反规定,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以保护股权自由转让为目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限制主义模式&,公司章程或协议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违反章程或协议的有关规定所为的股权转让不能认定为无效。更多的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协议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为授权性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授权性规则处于核心地位,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或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章程或协议的限制符合公司法保护股权自由转让和公司人合信赖关系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因此,章程或协议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旧公司法对章程和协议限制作出规定,依立法目的解释,旧公司法未禁止章程或协议进行限制,具体如何进行限制及认定限制的效力,可参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但新公司法未进一步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另外,新公司法对协议限制股权转让未作规定。
  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围很广,如转让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经董事会承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条件或程序、公司批准、公司的拒绝过户权等。尽管如此,章程限制也并非可以任意而为。章程的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立法强调转让的自由,章程不能以限制转让与之抵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强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并重,则章程应体现这一立法目的,以保护公司人合和信赖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并不妨碍股权自由转让为原则。在与法律规定的关系方面,章程限制不得与其他法律冲突,如不得限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否则无效。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以致广泛转让变得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全面禁止股权的转让,章程所能施加的限制只能是部分的、某一方面的而不能完全限制其转让。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可能成功,这种变相禁止转让的章程规定也是无效的。
  我国新公司定了股东之间的股权自由转让以及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的内部和外部转让均可作出限制。章程限制可以作出严于公司法限制条件的约定,但不能宽于或低于公司法定条件,即章程对于法定限制可以加重而不得缓和。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基本要求或最低条件,章程限制严于公司法规定,依章程的转让也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允许章程制订更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更符合公司实际,有效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秩序和交易效率,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程限制低于公司法定限制标准,如公司法规定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章程规定转让经其他股东1/3以上同意。公司法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除转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同意和优先购买。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为授权性规范,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由股东自主决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当然可以对其权利及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限制。但公司法的规定相对于其他股东之外的转让股东和受让方具有强制性,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遵守法律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限制的章程规定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也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保障,特别是弱势股东的保护。因此章程限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低于法定条件限制的章程规定条款不能确认为有效。章程限制必须公示,方能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又要符合章程限制性规定,方产生效力。违反章程限制,相对于公司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得以股权转让违反章程规定进行对抗,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公司仍对转让股东的通知或公告、发放股利而不负法律责任。但对于转让协议双方,不能以违反章程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有效,受让人可由合同获得相应的救济。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协议限制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可以是股东之间的协议,也可以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也可以是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协议与章程一样属于股东和公司自治范畴,如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协议限制。对于协议限制的要求基本与章程限制相同,限制应严于而不能低于法定限制,否则不能产生效力。违反协议限制的股权转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约定限制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约束力,对于协议之外第三人不生效力。违反协议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一般应依规定处理。股权转让并不因协议限制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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