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中代扣其它费用吗

工亡单位支付费用
工亡单位支付费用
我单位正式在编教师在2007年9月因工死亡,当时我单位已经把火化的费用(租用大厅费、火化费、当日招待费等)给予支付。近日其家属又新开棺木和寿衣费来单位核销。现在单位没有核销。是不是财政按政策支付给死亡家属丧葬费和数月工资,而单位不应该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工伤条例(六)条,你可认定工为伤。但要一次算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第一部分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每月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795.50元、636.40元、477.30元。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具体为: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具体为: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就业补助费用。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第二部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指因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补助。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
  (一)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二)其他亲属 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如果工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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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1:54:27
&&& 入职时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伤死亡后才想起来“补缴”,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用人单位依然要为职工死亡“买单”。近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公司不服市社保中心、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故员工王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案情回放】
&&& 2015年1月,王某被市某公司聘用为单位职工,入职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日,王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随后,日,用人单位方为王某补缴了之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后王某的死亡被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作为王某的配偶,周某以待遇领取人的身份通过该单位向市社保中心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费用。
&&& 市社保中心经审核认为,王某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告知周某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在审查后,作出维持的决定。公司收悉后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
&&& 一审中,用人单位称由于王某处于试用期内,其是否成为正式职工处于待定状态,故可暂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后,向周某支付相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责任应该由市社保中心承担。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并未因职工处于试用期或正式录用,而对用人单位在履行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有所区分。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某工亡的发生是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中,用人单位表示,王某入职时正赶上负责该事务的行政人员在交接,所以办保险这件事就耽误下来。其诉称既然补缴了这笔钱,就应该往前溯及,其有权利要求市社保中心来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还诉称,其缴纳的1-4月份工伤保险费中,第一季度是补缴的,而4月份是经缴足了当月的补偿金,不算补缴,认为自己不存在欠缴4月份社保费的情况。对此,市社保中心认为,每年4月5日是企业缴纳社保费的截止日期。王某4月8日死亡,而上诉人是在发生事故后才来缴纳的,是事后补缴。
【以案说法】
&&& 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公司事后为王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改变之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公司认为,其既然已经补缴工伤保险费,就不应当再认定其“未按规定缴纳”,故应由市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 无论职工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既能合理保障职工或其家属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又能避免企业自身在员工“出事”后面临的不菲的赔偿费用。
【法辞典】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一列列车行驶在北京居庸关长城附近盛开的山桃花海中。
上了年纪的大爷大妈准点前来,早出晚归,堪比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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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容来源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
  2016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因此,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元&20= 623900元(全国统一)。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具体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上述抚恤金之和≤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工亡的认定: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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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如什么会计科目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视野与(CIMA | AICPA)联合举办
设置200份实物礼品
植根于国家会计学院
加入顶级CFO校友圈
本帖最后由 hxjhxj814 于
14:58 编辑
公司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进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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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进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的
我是来看答案的
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直接计入辞退福利;如果是在职职工,计入福利费
{:1_1:}比较合理,学习了!
本帖最后由 binbin4820 于
11:05 编辑
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建议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福利费
谢谢大家!
如果是离职前的,按我上述方法处理;若是离职后产生的,与公司没有关系,原则上公司不得支出,若实在要支出,那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进来学习一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务建议进费用,看来福利费比较合适。
既然是因公受伤就证明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觉得进费用类科目比较合适
学习了啊。
话说计入费用比较合理吧
至今未见有权威人士给予解答啊
引凭引据来讲讲呗
到底是福利费还是营业外支出呢,
辞退福利!
发表于 5&天前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年第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发生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伤残职工的购买轮椅或助行器的费用,可作为职工困难补助列支在职工福利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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