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吉祥安康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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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加入保险代理人的队伍!
您的想法非常好,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个人建议您去中国人寿,不管是买保险还是卖保险,作为一个副部级央企的员工是会优于其他保险公司的,将来出去推销产品,讲公司也不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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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过做保险这份工作最好选择大公司,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可以的啊!
看保险公司大小,在做决定
要为了那份单而入职,既然选择入职,就要用心里的心去扩展其他单,相信自己。
一份工作,一份责任,希望你用心用情服务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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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吉祥安康综合保障计划有什么保障?
富德生命吉祥安康综合保障计划是一款轻松理财、保障全面、安享收益,为客户提供满期金、重疾保障、多重意外保障,同时满足客户中短期理财需求的全能明星保险产品。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富德生命吉祥安康综合保障计划产品组合:
富德生命吉祥安康(分红型);
富德生命附加定期(E款)
保障期限:可选10年、15年、30年或保至50岁、60岁、70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20/30年交(交费期满不超过65周岁)
保障内容: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一年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一年后身故:18周岁前,给付主险已交保费105%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给付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满期保险金: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主险已交保费105%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较高者+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3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主险已交保费105%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较高者+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2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重大金:180日内疾病:给付已交保费;因意外或180日后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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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7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重疾和意外皆可额外领取保险金,提供50种重疾赔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还可豁免保费,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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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演示
富德生命人寿: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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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缴费金额:
保障期限:
假定低等红利分配金额:
假定中等红利分配金额:
假定高等红利分配金额:
假定累计年利率:
红利演示表
年度末被保险人已达年龄
累计已缴保险费
假定低等红利
假定中等红利
假定高等红利
温馨提示:
1、假设保险公司每年红利分配金额相同,演示表中红利分配金额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累积现金红利存在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选择把每年的红利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直至期满。实际累积年利率以保险公司公布为准。
3、红利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仅做投资者理解所用,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红利及累积生息可能大于或小于表中所示,均为非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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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我要发帖]
  今年,富德生命人寿营销渠道坚持“价值导向、夯实基础、做大规模、健康发展”的经营指导方针,富德生命人寿重磅打造轻松理财、保障全面、安享收益的保险精品——吉祥安康保障计划。  富德生命人寿吉祥安康是一款轻松理财、保障全面、安享收益的全能明星保险产品,富德生命人寿为客户提供满期金、重疾保障、多重意外保障,同时满足客户中短期理财需求。  富德生命人寿吉祥安康保额分红保障型产品特有保额分红机制收益稳健,有事保事,无事增值,附加万能理财更加轻松自如。  保障方面,富德生命人寿五大保障为客户提供全面呵护意的外保障、特定交通意外保障、非意外身故保障、重疾保障、豁免保障;最高5倍重疾保障,3倍特定交通意外保障,2倍一般意外保障,1倍疾病身故保障。  保费豁免方面,交费期内投保人(未满60周岁)因意外伤害(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富德生命人寿公司将豁免主险续期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富德生命人寿该产品的上市,将添补寿险市场保障型理财产品的空缺。富德生命人寿为满足客户需求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富德生命人寿始终以“内诚于心,外信于行”为经营理念,在公司整体集团化进程中、在中国保险行业的新形势下不断接受时代挑战,富德生命人寿将会迎接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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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险产品详情
富德生命人寿: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富德生命人寿: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对应附加险/主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 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殴斗(释义十三),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酒后驾驶(释义十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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