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转公司后,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是要重新办理还是申请变更一下就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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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试行)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二、行政许可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许可条件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2.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六、申请材料目录1.名称变更(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变更情况说明;(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4)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4.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变更(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3)变更后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七、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并用拉杆透明夹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3、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负责人签名。4、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5、上报材料一式一份。八、申请表格有关表格请自行到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hzhy.)上下载。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一)受理与取证:1、公司类食品销售经营者,300人以上学校食堂,500人以上工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三星级酒店(含三星级)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公司,沙田镇所有食品经营单位:惠阳区淡水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一楼41号窗口,联系电话:0752-3273799;2、淡水街道办、秋长街道办所有个体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小、中、大型饭店、餐馆、大排档以及300人以下学校食堂,500人以下工矿企事业单位食堂:惠阳区淡水古井卢屋路五号淡水食品药品监管所一楼窗口中,联系电话;3、新圩、镇隆所有个体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小、中、大型饭店、餐馆、大排档以及300人以下学校食堂,500人以下工矿企事业单位食堂:惠阳区新圩镇镇府东路19号友联公寓4楼新圩食品药品监管所窗口,联系电话;4、三和经济开发区、永湖、良井、平潭所有个体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小、中、大型饭店、餐馆、大排档以及300人以下学校食堂,500人以下工矿企事业单位食堂:惠阳区永湖镇永良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华强百货旁)&,联系方式:。(二)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一、行政许可流程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登记→股室或所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股室负责人或副所长审核→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批→告知许可决定→领证十二、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无。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业务咨询: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股,电话:&0752-3392197。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股,电话:&0752-3392038。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保化股,电话:&0752-3263371。投诉: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52-3392363。十七、其他事项(一)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四)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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