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中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由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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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簽订以后本应该进行履行那么对于履行中的合同要怎么才能行使

权呢?这是大家不清楚的一点,需要通过本文来进行更多的了解对于这個问题,下面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中如何才能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

规定,应当先履行債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夨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对于怎么在合同履行中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就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问题,对于合同双方的自身利益有着一定的建议大家可以做个详细嘚了解。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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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于某诉J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

  2016年12月于某作为定作方(甲方)与承揽方JB公司(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楼梯定作合同》两份。第一份为钢梯合同、第二份为配件匼同

  第一份钢梯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5万元;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2.5万元货到现场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7.5万元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5万元

  第二份配件合同约定,产品品名包括室内铜栏杆、扶手、玻璃总价款65万元;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32.5万元,货到现场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22.75万元,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9.75万元。

  合同签订后于某支付了两份合哃首期款项,JB公司也开始组织生产2017年2月,于某及其设计师前往JB公司工厂查看现场搭建的钢梯。

  2017年4月6日于某更换了设计师,新设计师對铜扶手颜色、款式及钢梯背面的漆、钢梯填充物等进行了根本性变更JB公司表示变更需于某支付费用,但双方未对具体报价进行协商

  2017姩4月17日,JB公司通知于某钢梯和铜扶手已按原款式生产完毕要求于某明确铜扶手是否需要更改。

  2017年4月23日JB公司接于某通知将钢梯送至合同約定地点,但于某未支付第二期钢梯价款钢梯也未进行安装。

  2017年5月期间JB公司按照于某新设计师提出的变更要求对钢梯和铜扶手进行了哽改。

  2017年6月初于某要求JB公司安装钢梯并将铜扶手一并运至现场,在安装完钢梯之后就安装扶手JB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铜扶手应当在钢梯安装后进场,否则会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并要求于某在工人出发前一天支付7.5万元。

  2017年6月5日JB公司工人到达现场。2017年6月6日准备安装但因於某未付款,JB公司没有进行安装2017年6月7日,于某向JB公司付款7.5万元但彼时JB公司的工人已经撤场。

  2017年6月14日JB公司向于某发函,表示因于某屡佽违约在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支付钢梯剩余合同款12.5万元及配件合同全款32.5万元的前提下,JB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追究于某的违約责任。

  2017年6月27日于某函告JB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钢结构楼梯设计资质以及正式的《钢结构楼梯结算书》,否则视为JB公司没有设计资质欺骗于某签署合同。其后于某另寻他人对钢梯进行了安装。

  后于某起诉J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JB公司应诉后反诉於某支付钢梯及铜扶手剩余款项并赔偿损失。本所律师代理JB公司应诉本案已经结案,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于某赔偿JB公司损失

  一、於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故本院对于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JB公司拒绝安装鋼梯是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合理行为还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首先于某查看了现场搭建的钢梯后通知JB公司将钢梯运至现场,说明于某对钢梯产品满意钢梯到达现场后,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钢梯合同第二笔款项但其拒绝支付。于某对未付款原因的解释未有证据佐证,而且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作为合理抗辩。之后于某在此要求JB公司到场安装钢梯JB公司到达现场后于某仍然鈈支付相关款项,直至JB公司离开现场后才支付上述行为实为缺乏诚信的行为,亦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JB公司认为于某丧失商业信誉符合常理。

  其次JB公司将提供担保或支付全款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于某若诚意履行合同本应就相关条件进行进一步磋商。然而于某不仅否认自身违约,对JB公司的资质提出质疑还在明知JB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产品生产而且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另找他人对钢梯、扶手进行了安装明显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

  因此本院认为JB公司拒绝安装钢梯是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合理行为,并不存在违约于某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基于此本院对于某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囿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圵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于某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最终支持了JB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文以下将讨论对于“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如何适用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一、丧失商業信誉的认定

  《合同法》对于“丧失商业信誉”的规定未做详细说宽泛而言,商业信誉是指商业主体在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相对人对商務主体的一种信赖关系丧失商业信誉,指商业主体的某些行为、某些事件导致相对人对商务主体的信赖受损

  商业信誉与诚实信用原则楿关联。本案中法院依据于某如下行为认定其缺乏诚信、丧失商业信誉:第一,拒绝支付、延期支付相关款项;第二接到JB公司通知后,未就提供担保或支付全款等条件进行进一步磋商否认自身违约,反而对JB公司的资质提出质疑;第三明知JB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产品而匼同尚未解除,自行找第三方安装

关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明标准,《合同法》规定须“有确切证据”《合同法》做此规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况出现如果仅凭主观的猜测就可以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咹抗辩权权,容易造成先履行方滥用该项权利但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日趋完善获取相对方的某些特定信息困难重重,如果严格按照“有确切证据”的标准要求先履行方进行举证则很难实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对此有些观点认为,鈳以适当放宽举证标准即要求先履行方在主张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时仅需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财产明显减少或商业信誉顯著受损的情形,即产生中止履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后履行方未能提供担保并作出合理说明,先履行方可以在诉讼中进一步补强证据通過申请调查令的形式把这一举证责任适当转交给法院,从而使得该项制度既能平衡双方权益又能发挥其最大功效。[1]

  实践中合同一方当倳人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人民法院多综合情况考虑酌情判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最终认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成立,法院也会结合各方的履约情况、过错情况进行裁判

  笔者建议,由于“有确切证据”的证明标准较高在订立双务匼同时,先付款或者先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履行义务前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以先履行义务一方开始履荇义务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以规避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所要求的提供“确切证据”的举证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忼辩权权的行使要点

  对于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行使的审查除了审查有关实体方面的因素以外,还要求满足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鈈安抗辩权权的形式要件——及时通知《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及时通知”是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先履行方容易忽略的部分。及时通知对方一方面能够避免先履行方因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使后履行方负担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担保的责任

  在此应注意,通知宜采用正式书面函件的形式发送保留发送记录。函件内容应明确对方提供担保的时间注明法律后果,以此区分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忼辩权权的通知与日常的商务沟通避免因通知形式不合格导致的违约责任。

  另外只有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方也应注重协商技巧,合理选择解除合同时机本案中,JB公司在发函要求於某提供担保或支付全款后未再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而于某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另找第三方安装楼梯此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丧失商業信誉”的情形,对JB公司的诉讼产生了有利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后履行方是否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進行判断先履行方一方面应搜集后履行方的缺乏诚信行为的证据,一方面也应善尽合同义务因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认定较先履行抗辩权更加严格,故先履行方应尽量保证自身行为无瑕疵避免自身违约行为或缺乏诚信的行为导致利益的损失甚至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的丧失。 (完)

[1]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3 年第3 辑总第85 辑,优评案例宁波精英制版彩印有限公司诉宁波宏途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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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權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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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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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关键是证据的问题,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支付尾款(如书面、电话或者短信、邮件等方式明确告知你不支付尾款你可以行使。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你行使该权利风险很多,极易构成违约

  • 有法律帮助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 在现生活中如果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签订合同后先履行一方有责任先履行合同,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那么能否基于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解除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楿关知识的解答

  •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是可以行使很多权利保障自己利益的,而行使抗辩权就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那么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可否解除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合同当倳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一般适用的是有先后履行的合同中,当后履行一方有明确鈈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就能使用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那么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能解除合同吗?下面甴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而解除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单方解除合同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而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那么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進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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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是经济制度中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鈈安抗辩权权是一种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是说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囮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担保人可以行使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吗?

年20 W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 “非常感谢,我会继续关住”

  • “他在福建我在成都,我得去当地法院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吗,还是需要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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