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名下的公房想买下,南京房改房和售后公房政策是不是有年龄限制,我80年生人。

《北京市房改房政策》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北京市房改房政策
北京市房改房政策
范文一:“央产房”上市引发降价期待9月初,全面解禁中直机关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正式文件终于面世――是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往,国务院机关和中直机关的房改房无法上市交易,从此这类房子便有了买卖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个文件,“解禁”的日期定在10月1日。据了解,目前北京办理完房产证的房改房约为150万套,此即为北京市绝大多数的“二手房”。北京市房改办有关人士对记者分析,占北京存量房屋中相当比例的带“国”字头的央产、校产、军产等公房的数量,基本上占到北京市现有公房总量的一半左右。很明显,允许这部分公房上市,从理论上讲应能扩大二手房市场的供给量。不少人因而预测,随着供应量逐渐提高,北京居高不下的“二手房”价格理应降低,从而对一级市场也将造成一定影响。消息传出,各方面反应十分热烈。舆论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新政策对于京城房价的影响方面。普遍的看法是,二手房交易量将猛增,而房价则将相应地下降。更有媒体称此举将引发住房二级市场的震动。记者在几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亦了解到,近日便不断有买主热切询问“十一”之后二手房的降价可能。“扩大市场”乃为政策动因然而,在普通百姓的降价期待之外,新政策的着眼点并非居高不下的房价。8月中旬,国务院出台建设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也就是时下倍受房地产商追捧的18号文。这个文件意在确立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明确今后住房制度改革后进一步市场化的方向,也就是要保持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其中,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而中央在京单位公房上市的新政策可以被认为是落实此文精神的具体行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侯淅珉表示:“这是扩大市场的一种方式。”此前,参与研究制定中央在京单位公房上市新政策的北京市房屋与国土管理局市场一处处长陈同顺也明确表示,此举是为让更多住房上市交易,“跟房价没有关系。”也有分析认为,目前二手房市场严重供不应求,有时供求比例甚至大于1:10。解禁后,这些央产权房的上市将缓解房源紧张的现状,促进居民卖旧买新的住房消费,不仅推动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对新房销售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将进一步促进一级市场的兴旺,带动经济增长。禁与解禁的思路转变据记者了解,当时不允许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房上市,是基于尽可能地维护分配公平的考虑。以往的福利分房造成了不同单位、不同个人的住房在位置、面积上的苦乐不均,因而在改革中,对于既得利益究竟认可到什么程度,相应地对于大量住房未达标甚至没有住房的职工如何补偿,一时争议很大。而中央在京单位公房往往面积大,地段好,环境优越,一旦上市套现,公平问题必然十分尖锐。因此,北京市1999年以40号令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已购公房上市规定,对于所谓央产权房,在这份文件中特意写上这样一条:“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这个“规定”又十分艺术地迟迟没有出台。然而,政策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毕竟是十分复杂的,政策能否落实要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央产”公房无法上市的日子里,仍有大量业主在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公证,将房屋产权公证到买主的名下。此举当然存在一定风险,但毕竟成功规避了当时的政策。而更多公房所有者的选择则是将房屋出租进行套现,获利亦十分丰厚。但同时,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交易量却长期低迷。从现实看,基于公平对公房上市采取的限制措施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对此,有关专家与官员均有反思。有专家向记者分析,北京市目前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一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又没有可以替代的产业持续拉动市场需求。决策层担心的是未来会不会引起投资波动,能不能持续拉动消费。与其说新政策的着眼点是回应普通百姓对于降低房价的呼唤,不如说这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取舍又有了新的变化。“思路变了,以前不放开有不放开的道理,现在放开有放开的考虑。”新政策的一位参与制定者这样评价。房改政策须考虑百姓意愿和媒体乐观的预期和大多数普通百姓的期望不同的是,记者咨询了多个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内人士,他们普遍认为,央产上市,虽然预计交易量也会相应上升,但短期内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放量现象,价格也不会大幅度下滑。原因在于,其一,虽然文件已经出台,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未下发到各个区县,不可能马上落实,并且,所有中直机关不可能同时放开交易。其二,从市场情况看,用于出售的二手房大部分以附近商品房价为参照,价格偏高,央产上市后,供给增加可能同时刺激需求上升,供求关系也未必会有根本改变。而北京的“圈地运动”势头迅猛,相当多的投资者及开发商近年来圈得大量土地。由此,未来新建商品房供应量也将居高不下,这也将分流大量投向市场的资金。另外,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相当繁荣,相当部分的公房通过出租也能获取丰厚回报,未必需要出售。北京市的房价在全国是最高的,但人均工资却低于深圳、上海、广州等城市。当地舆论对房改房新政策对房价影响热烈的关注,其实正反映了普通百姓对降低房价的由衷渴望。在决策者不断推出拉动经济增长政策的同时,到底有没有真正得力的措施提供大多数人承受得了的普通商品房?脱离百姓承受能力的增长是否能够持久?这正是政策的制定者们值得反思之处。原文地址:“央产房”上市引发降价期待9月初,全面解禁中直机关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正式文件终于面世――是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往,国务院机关和中直机关的房改房无法上市交易,从此这类房子便有了买卖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个文件,“解禁”的日期定在10月1日。据了解,目前北京办理完房产证的房改房约为150万套,此即为北京市绝大多数的“二手房”。北京市房改办有关人士对记者分析,占北京存量房屋中相当比例的带“国”字头的央产、校产、军产等公房的数量,基本上占到北京市现有公房总量的一半左右。很明显,允许这部分公房上市,从理论上讲应能扩大二手房市场的供给量。不少人因而预测,随着供应量逐渐提高,北京居高不下的“二手房”价格理应降低,从而对一级市场也将造成一定影响。消息传出,各方面反应十分热烈。舆论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新政策对于京城房价的影响方面。普遍的看法是,二手房交易量将猛增,而房价则将相应地下降。更有媒体称此举将引发住房二级市场的震动。记者在几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亦了解到,近日便不断有买主热切询问“十一”之后二手房的降价可能。“扩大市场”乃为政策动因然而,在普通百姓的降价期待之外,新政策的着眼点并非居高不下的房价。8月中旬,国务院出台建设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也就是时下倍受房地产商追捧的18号文。这个文件意在确立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明确今后住房制度改革后进一步市场化的方向,也就是要保持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其中,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而中央在京单位公房上市的新政策可以被认为是落实此文精神的具体行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侯淅珉表示:“这是扩大市场的一种方式。”此前,参与研究制定中央在京单位公房上市新政策的北京市房屋与国土管理局市场一处处长陈同顺也明确表示,此举是为让更多住房上市交易,“跟房价没有关系。”也有分析认为,目前二手房市场严重供不应求,有时供求比例甚至大于1:10。解禁后,这些央产权房的上市将缓解房源紧张的现状,促进居民卖旧买新的住房消费,不仅推动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对新房销售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将进一步促进一级市场的兴旺,带动经济增长。禁与解禁的思路转变据记者了解,当时不允许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房上市,是基于尽可能地维护分配公平的考虑。以往的福利分房造成了不同单位、不同个人的住房在位置、面积上的苦乐不均,因而在改革中,对于既得利益究竟认可到什么程度,相应地对于大量住房未达标甚至没有住房的职工如何补偿,一时争议很大。而中央在京单位公房往往面积大,地段好,环境优越,一旦上市套现,公平问题必然十分尖锐。因此,北京市1999年以40号令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已购公房上市规定,对于所谓央产权房,在这份文件中特意写上这样一条:“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这个“规定”又十分艺术地迟迟没有出台。然而,政策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毕竟是十分复杂的,政策能否落实要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央产”公房无法上市的日子里,仍有大量业主在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公证,将房屋产权公证到买主的名下。此举当然存在一定风险,但毕竟成功规避了当时的政策。而更多公房所有者的选择则是将房屋出租进行套现,获利亦十分丰厚。但同时,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交易量却长期低迷。从现实看,基于公平对公房上市采取的限制措施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对此,有关专家与官员均有反思。有专家向记者分析,北京市目前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一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又没有可以替代的产业持续拉动市场需求。决策层担心的是未来会不会引起投资波动,能不能持续拉动消费。与其说新政策的着眼点是回应普通百姓对于降低房价的呼唤,不如说这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取舍又有了新的变化。“思路变了,以前不放开有不放开的道理,现在放开有放开的考虑。”新政策的一位参与制定者这样评价。房改政策须考虑百姓意愿和媒体乐观的预期和大多数普通百姓的期望不同的是,记者咨询了多个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内人士,他们普遍认为,央产上市,虽然预计交易量也会相应上升,但短期内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放量现象,价格也不会大幅度下滑。原因在于,其一,虽然文件已经出台,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未下发到各个区县,不可能马上落实,并且,所有中直机关不可能同时放开交易。其二,从市场情况看,用于出售的二手房大部分以附近商品房价为参照,价格偏高,央产上市后,供给增加可能同时刺激需求上升,供求关系也未必会有根本改变。而北京的“圈地运动”势头迅猛,相当多的投资者及开发商近年来圈得大量土地。由此,未来新建商品房供应量也将居高不下,这也将分流大量投向市场的资金。另外,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相当繁荣,相当部分的公房通过出租也能获取丰厚回报,未必需要出售。北京市的房价在全国是最高的,但人均工资却低于深圳、上海、广州等城市。当地舆论对房改房新政策对房价影响热烈的关注,其实正反映了普通百姓对降低房价的由衷渴望。在决策者不断推出拉动经济增长政策的同时,到底有没有真正得力的措施提供大多数人承受得了的普通商品房?脱离百姓承受能力的增长是否能够持久?这正是政策的制定者们值得反思之处。
范文二:北京房地产市场政策概述(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一)北京房地产市场政策日,国务院颁布“国四条”,明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投机性住房投资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政府将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称,收紧土地受让政策,开发商须首付一半且一年内缴全款。日,中国财政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不足五年按全额徵收营业税。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於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日,中国银监会表示:第三套房禁止贷款,同时明确了二套房标准;明确三不贷,三挂钩。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日,银监会: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不能动摇,商业银行要继续严格执行二套及以上房贷政策。日,国家有关部委:开发商囤地一年禁买地,对发现并核实竞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出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日,国家有关部委: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个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日,对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半征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减免个人所得税。日,央行:10月20日起加息25个基点;住建部: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0年10月后,广州、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南京、宁波、福州、厦门、三亚、苏州出台住宅实施限购令。日,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日,央行:半月内两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分别0.5个百分点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日,央行再次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日,央行决定,从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日,国务院同意房产税改革试点,沪渝28日起正式征收同时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从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25%,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3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17日宣布,从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从今天(5月1日)开始一二手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以打击价格欺诈现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十二五规划,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围绕“绿色北京”战略,通过不断优化能源结构,倡导低碳发展模式,大力解决垃圾、污水、大气治理等问题,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修复,提升生态文明水平,营造优美宜居环境。(二)国家对于绿色节能建筑的优惠政策我国推进绿色建筑的战略目标是以绿色建筑为基础,进而扩展到绿色社区、绿色基础设施、绿色城市,最终达到建筑与人、城市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以绿色为基调的新型城镇化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化,实现对外和平崛起,对内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大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地区实施节能65%%标准。“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1.1亿吨标准煤。绿色建筑推进现阶段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为主要突破口,同时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到2010年,全国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建立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里有一部分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的应用,财政部和建设部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指导意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方案》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以鼓励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体系的资金管理办法,办法里明确了鼓励高耗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国家贴息政策。(三)建筑节能的趋势我国正处于房屋建筑的高峰时期,建筑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可谓前所未有。2003年,我国城乡建筑竣工面积达20.3亿平方米(其中城镇12.7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令人忧虑的是,在新竣工的建筑中,节能建筑面积不到1亿平方米,尚不足竣工建筑的5%。至今,在我国城乡既有建筑约400亿平方米中(其中城市约140亿平方米),只有3.2亿平方米房屋是节能建筑,不到全国既有建筑的1%。我国是一个能源短缺的国家,但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目前却是发达国家的2至3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钢材消耗高出10%至25%,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水泥80公斤;卫生洁具的耗水量高出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仅为发达国家的25%。此外,在我国人均耕地只有世界人均耕地1/3的情况下,实心黏土砖每年毁田12万亩。我国的建筑能耗量约占全国总用能量的1/4,居耗能首位。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到了快速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造和运行使用能源,尤其是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耗能。据统计,1994年全国仅住宅建筑能耗在基本上不供热水的情况下为1.54×108t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12.27×109t标准煤的12.6%。目前每年城镇建筑仅采暖一项需要耗能1.3×108t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5%左右,占采暖区全社会能源消费的20%以上,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高达当地社会能源消费的50%左右。与此同时,由于建筑供暖燃用大量煤炭等矿物能源,使周围的自然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我国节能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能源浪费又十分严重。如我国的建筑采暖耗热量:外墙大体上为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的4~5倍,屋顶为2.5~5.5倍,外窗为1.5~2.2倍;门窗透气性为3~6倍;总耗能是3~4倍。随着人们对于建筑节能的认识不断深入,选择低碳、绿色、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普遍共识。只有掌握了建筑节能的技术,才能更好地推广建筑节能工作。建议大力推进建筑科技创新,一方面努力在墙体保温、门窗保温、绿色照明等领域实现新的更大的技术突破;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成熟、适用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利用。
范文三: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二00三年九月八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范文四:北京市限价房最新政策(日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京建发〔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oooo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oooo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 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二、摇号配售管理(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 员年龄界定时点。(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三、房屋退出管理(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范文五:北 京 政 策一、 经济适用房1、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北京户籍满3年,年满18周岁,作为单身家庭申请的,需年满30周岁;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标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二、限价房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3(一)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二)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范文六:新年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国管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很多媒体采访的专家解读这一政策是打击了投资购房保护了刚需,纷纷为这一政策叫好。实际情况是这样吗?国管公积金新政策的内容其实主要有两条,其中:首次贷款结清后5年才可以再次使用,这一条的影响并不大,却作为了很多媒体报道的头条主要内容。反而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很多媒体忽略未见: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之前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一般简单的算法是夫妻双方如果贷款30年的话,缴存额月大于540元的就可以贷款到80万,个别贷款人资质高的可能贷款额会上涨。按照这一标准,北京大部分工作几年的年轻人家庭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但新政以后,年轻人享受到这一优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首先是个人贷款一般最高的额度依然是之前的80万,但评估的标准变成了主要以个人账户的余额为基础,以天津公积金政策为例,购买首套商品房或私产房,贷款额度是账户余额的15倍。举例来说:之前一个已经缴纳2年,家庭每月缴存余额1200公积金的家庭来说,之前完全可以贷款80万,但如果按照新政,这一家庭,可能只能贷款账户余额2.88万的15倍,也就是43.2万。对于年轻人来说,在现在的北京,贷款只能贷款40多万的话,对首付要求非常高。国管公积金也就可以说对缴存余额少的年轻人基本是关上了大门。对于年轻人来说,同样贷款80万,使用公积金和使用商业贷款的月供差距接近1000元每月。从2012年开始多地公积金贷款激增,包括贷款与提取在内的公积金使用增速明显高于缴纳归集增速。由于公积金封闭运行自行放款的性质,很多城市不得不紧缩公积金贷款或延长办理周期,以此来延缓部分需求入市。为解燃眉之急,借用商业银行资金支持自住需求,以期维持刚需的入市进程。国管公积金的这一政策,主要原因更多是减少贷款数量。反而是缴存额较多的高收入者,在这一政策的改变中受到的影响不大。新政之后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增加,相比之前大部分国管公积金缴存者都可以申请到80万的贷款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使得缴存年限短,缴存比较少的人贷款额度明显受限。另外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基本上改善型二套贷款利用国管公积金的难度将明显提高。整体能够利用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明显增加,预计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购房者将大部分必须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政策的本意就是职工互助基金,在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对低收入人群有所倾斜,可惜我们看到的恰好是公积金新政策弃穷。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新年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国管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很多媒体采访的专家解读这一政策是打击了投资购房保护了刚需,纷纷为这一政策叫好。实际情况是这样吗?国管公积金新政策的内容其实主要有两条,其中:首次贷款结清后5年才可以再次使用,这一条的影响并不大,却作为了很多媒体报道的头条主要内容。反而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很多媒体忽略未见: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之前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一般简单的算法是夫妻双方如果贷款30年的话,缴存额月大于540元的就可以贷款到80万,个别贷款人资质高的可能贷款额会上涨。按照这一标准,北京大部分工作几年的年轻人家庭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但新政以后,年轻人享受到这一优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首先是个人贷款一般最高的额度依然是之前的80万,但评估的标准变成了主要以个人账户的余额为基础,以天津公积金政策为例,购买首套商品房或私产房,贷款额度是账户余额的15倍。举例来说:之前一个已经缴纳2年,家庭每月缴存余额1200公积金的家庭来说,之前完全可以贷款80万,但如果按照新政,这一家庭,可能只能贷款账户余额2.88万的15倍,也就是43.2万。对于年轻人来说,在现在的北京,贷款只能贷款40多万的话,对首付要求非常高。国管公积金也就可以说对缴存余额少的年轻人基本是关上了大门。对于年轻人来说,同样贷款80万,使用公积金和使用商业贷款的月供差距接近1000元每月。从2012年开始多地公积金贷款激增,包括贷款与提取在内的公积金使用增速明显高于缴纳归集增速。由于公积金封闭运行自行放款的性质,很多城市不得不紧缩公积金贷款或延长办理周期,以此来延缓部分需求入市。为解燃眉之急,借用商业银行资金支持自住需求,以期维持刚需的入市进程。国管公积金的这一政策,主要原因更多是减少贷款数量。反而是缴存额较多的高收入者,在这一政策的改变中受到的影响不大。新政之后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增加,相比之前大部分国管公积金缴存者都可以申请到80万的贷款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使得缴存年限短,缴存比较少的人贷款额度明显受限。另外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基本上改善型二套贷款利用国管公积金的难度将明显提高。整体能够利用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明显增加,预计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购房者将大部分必须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政策的本意就是职工互助基金,在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对低收入人群有所倾斜,可惜我们看到的恰好是公积金新政策弃穷。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范文七: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及时限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须知一、申请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一) 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岁。(二)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以下标准:(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1. 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 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 未成年子女;4. 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
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同父母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在单独申请7.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申请家庭需提交哪些材料?(以下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原则上应满三年);□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
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提供原件); □
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
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
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交税凭证; □
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
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范文八:摘要:从2010年至今,响应国务院号召,各地都出台了以抑制房价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措施,力促房地产市场降温、保证未来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以2008年—2010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为例,对地方性房价调控政策及其效果进行分析,以点带面,为政府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康、稳定、规范的房地产业提出更为合理的建议。关键词:房价调控 房地产市场 宏观政策一、北京市房价调控状况北京是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房地产业需求尤为旺盛。天价地、高房价、住房难等问题难以解决在全国范围内都最为明显。根据对北京市房地产业30多年来的发展情况来看,切实地提高销售率是解决地区住房问题、稳定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压低炒房热情、减少房屋积压,让普通民众而非拥有大量资金的投机者真正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必须要让市场在良性循环的氛围内发展。其中,效果最为明显的做法是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购买力,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需要购房政策的鼓励积极的消费政策,引导人们正当合理的消费。现阶段国家实行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房价调控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对房地产业的各个环节均出台政策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就北京而言,强烈的政策信号集中对土地源头、开发过程和消费者三方面进行控制,并为建设保障性、改善性住房提供动力,成为大中城市新一轮楼市调控的规范样本。二、北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概览(一)继续严控土地交易日,试点“限房价、竞地价”及“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土地竞买方式。日北京市土地出让再推行挂牌上市的土地设定价格上限,达到上限的多个开发商,需靠投报配建租赁房的面积最后决定。(二)全面废止购房优惠,对居民购房做出限制北京11部门2月21日联合出台促进楼市发展意见,全面废止购房优惠政策。 “京八条”等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房地产税收、信贷等各个方面的监管,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对北京市民购房套数的限制,并引领了全国各大中城市颁布限购令的高潮。(三)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京八条”中明确表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房地产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北京市在国家调控房地产的背景下所提出的政策具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目标明确,调控重点在与投资性客户群体;出台及时,均卡在方式回暖抬头之前,抑制报复性反弹;力度超前,信贷、公积金、保障方与市场管理全面压制。2009年开始加大力度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所产生的影响于2010年逐渐显现。土地、住房和房价情况均受波及。(一)土地情况土地供应量:月均高于2009年同期,6—10月,均低于2009年同期,11—12月,均高于2009年同期。表明下半年,土地供给的力度有所加大。土地成交量:2010年10月前土地成交状况总体低于2009年,但在10月份后土地市场呈现新一波成交高潮。土地成交价:2010年均价波动频繁,4月份严厉调控措施出台后仍呈震荡上行之势,拿地踊跃,溢价上升。总体1—5月均价高于09年同期,之后持平。(二)住房情况商品房供应面积2010年第四季度均高于2009年同期,其它月份商品房供应面积均低于2009年同期。成交情况2010年商品成交房套数、成交面积均低于2009年同期水平。(三)房价情况新建住房:2010年5月实施新政策以来同比涨幅连续6个月回落,从22%降至2010年11月的14.3%;二手住房:同比涨幅从6.8%降至3.9%。四、结论与建议总体而言,以2010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为代表的房地产价格调控政策在北京产生了较为明显和积极地效果。根据现有研究成果,针对房价稳定,投资性需求得到抑制,但保障性需求释放后劲不足的情况,现为全国范围内稳定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康持续的房地产经济秩序提出建议:(一)建设房地产信息统计和预警调控制度2010年北京市开始着手搜集城市居民的购房和居住情况,为掌握居民整体住房需求和特殊人群分级、识别制度,开展完善、公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奠定基础。此外,房地产受资本市场影响,对其供需的短期调控也很必要,因此需要建设科学的房地产信息统计和预警调控制度,有利于消除市场误导,提供政策和消费依据,做到适时检测,准确反映,灵活干预。(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监管流程房地产开发具有长周期特点,要从各个环节同时进行调控,以降低政策时滞效应,获得明显的收效。此外,除了现有的调控政策和监管措施,还要规范对土地的管理过程,采取进程监督,为地区土地合理规划提供保障。参考文献:[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小组,2010中国房地产市场回顾与展望.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2]尚教蔚,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李景国,尚教蔚,李恩平,袁秀明,房地产市场的调整、翻转与促稳.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范文九: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7]第01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同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的成本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三、其他有关政策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介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日,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2月底。北京市关于执行《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7]第057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各高等院校,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96)京房改字第07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96)京房改办字0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对象是指下列单位在职在编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和离退休教师。1、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生院;2、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3、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技工学校;5、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工学校、职工中学; 6、局级(含)以下单位主办的党校;7、市立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在京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街道主办的幼儿园;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少年宫、科技馆、电教馆、考试院(办)、教科院; 9、军队主办在京院校及在区、县幼教办注册的幼儿园。二、教师资格由局级(含)以上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其同级人事部门开具《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以下简称优惠证明,样式附后),售房单位凭优惠证明给予购房优惠。优惠证明由市教育委员会监制,新证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启用,此前各单位已按075号文件规定出具并经售房单位确认的原证明继续有效。三、职工按房改价购房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职务与职称变动等原因调整住房,增加住房面积时,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其增加面积部分按下列公式给予教师优惠。优惠额=调整后住房实付单位价×(调整后住房面积-调整前住房面积)×教师优惠。四、1993年以前,教师以标准价优惠办法 购房的,或按(95)京房改办字056号文件规定改按成本价购房或补价建公积金的,不受教师优惠。前述教师再调整住房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1997年8月13日
范文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文件建设部财综字[号关于印发《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二、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己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己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己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己购公有住房产权属于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回事业单位;属于企业的,全额返回企业。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己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回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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