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审不再佩戴戒具起源於10年前的2003年。当年北京推出《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其中规定,“所有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
有关法律專家对此的解释是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让被告人戴着手铐和脚镣在公众面前受审,势必会提前给被告人打仩了“有罪”烙印所以早在10年前,北京法院就率先推出被告人不戴戒具受审
不需要一般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才会采取手镣脚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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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地方司法监管执行方式的详细规范提监押解时必须带手铐或附加镣铐,入庭后执行起来视具体案情的严重程度和现实危险性来定一般是开庭时通常应解除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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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带,醉駕130左右都是缓刑的多不用请律师,写一份悔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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