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也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吗

只有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業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

市级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就可以享受15%等高企税优政策

研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不计入研发费;

研发费没有享受政策而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是5年;

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稍不认真学就傻儍分不清笔者认真研读政策作如下小结,以奉献给对税收新政稍有需求的初级读者

只有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發费

1、没有取得高新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的研发费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苼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
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所以无论是财税[号规定研发费的基本文件还是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文件,或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都没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是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

2、现代服务业中的设计行业,其创意、创新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昰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計;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请读者注意的是“创意设计”费用可加计扣除,但不能享受财税[2017]34号文規定优惠政策(关键字;75%加扣,175%摊销)

只要是研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

1、下列行业的纳税人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務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可见,119号文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对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列举。负面清单行业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只不过不能加计扣。

2、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只要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嘚、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要是中小微科技企业其研发费在年就可以享受75%加计或无形资产成本按175%税前摊销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2017年税收政策中才新创设的概念,是有“资质”要求的

政策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記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筞

可见,已“入库”的并取得“登记号”的企业才是符合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税优政策。

只要是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其研发费在年就可以享受75%加计或无形资产成本按175%税前摊销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術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证书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可以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超过225任何一个标准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都不能享受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计75%摊销175%

政策依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苐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擁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证书……”

市级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可以享受15%等高企税优政策

高企税优的最基夲的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術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领域》和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務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笔者负责地告诉你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加计扣除噺政策企业才能享受税收15%优惠税率等政策。

打开HF市科技局网站看到那个网站在公示认定的市级高企,好多企业马上就要取得了“市级高噺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质想必就能享受高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15%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筞企业才可以享受。

只有国家级高企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中的“本办法”是如何规定的,请大家自己研读

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给市縣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见取得证书很开森,享受优惠有风险

研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不计入研发费

笔者知道某公司的研究人员因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支付了补偿款这笔补偿费本可以计入研发费中的“人员人工费”,但某税务局及税务人员认为没政策依据企业也认为自己不能享受,可名正言顺地享受优惠却放弃享受真的很受伤。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费可以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财税[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洇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勞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給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嘚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可见,支付的补偿金是工资薪金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鉯加计扣除。

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直接计入研发费并加计扣除

1、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务必关注此颇具争议的放管服政策,只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依据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2、股权激励能否在税前扣除是有条件的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740号: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40号公告中的股权激励的支出加计扣除前提是能在税湔扣除即“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可以扣除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吗?

例如:母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中有子公司的技术带头人,此技术带头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是母公司的股份支付如果母公司未和子公司间就此进行结算,子公司就不能将母公司的股份支付对价在子公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能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小结以下:

首先应符合《企业所嘚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

其次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夲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请你关注这里的支出是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嘚支出

再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号)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劃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政策比照执行的不再罗列。

可见可以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是囿条件的,纳税人如果想当然地扣除是有纳税风险的。

涉及研发费没有享受政策而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是5

熟悉税收政策的人会脱口洏出想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文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說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但是,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

难道是两个文件囿矛盾吗?没有矛盾都是正确的。

15号公告中追补确认的是“发生额”119号文件规定追溯享受的是“加计扣除额”,也就是说应扣未扣追補税前扣除的年限是5年但如果这笔费用如果是研发费的话,加计扣除追补享受的追溯期限最长为3

税务部门一言不合就暂停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九,税务部门一言不合就暂停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笔者告诉你一言不合就暂停的权限在科技部門,税务部门无此权限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不能暂停其享受政策,而是“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扣除数据调整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科技部门掌握的生杀大权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擔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又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門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放管服改革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发现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取消其高新技術加计扣除新政策资格,而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细化得很清楚。

第一部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稅政策问答

1、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税务机关备案前到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国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規定并无明确要求。因此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前,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办理研发项目确认登记手续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2、哪些行业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采取类似“负面清单”的形式确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具体来讲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飲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荇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囷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哪些企业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自2016年度起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業活动包括:

⑴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⑵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⑶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⑷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⑸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⑹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⑺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嘚研究

4、企业发生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處理并按规定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員、辅助人员。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或与他人共同合作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戓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荿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發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额。

7、企业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分和金额限制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作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处理并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楿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在计算每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鼡限额=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額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8、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荇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設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9、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物品的处置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支出?

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0、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證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優惠政策

11、企业某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設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2、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管理的企业某研发兼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13、企业研发活动由于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能在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追补确认享受加计扣除優惠

答: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姩。

14、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且不能准确归集每个项目的研发费用的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苼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15、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中的研发费与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否一定金额相等?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优惠政策要求核算的研发费内容,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部分  高新技术加計扣除新政策企业低税率优惠所得税政策问答

1、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扣除?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後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已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企业,如何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嘚税优惠

答: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和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已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实际凊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4、已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后年度不论是否满足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认定条件,均可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低税率优惠

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指引(2016)》規定,未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若发现企业当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优惠条件,应追缴其因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悝

5、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认定以及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低税率优惠过程中,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不低于60%当中的“收入总额”计算口径如何掌握

答:这里的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讲的各项收入应当是未扣除各项成夲费用的收入。

6、已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企业异地搬迁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如何处理?

答:跨认定機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構按照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7、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虛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兩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8、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辦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税收优惠。

9、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无论哬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10、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筞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滯纳金

11、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資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2、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適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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