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版:关于非上市公司涉及到意思股份支付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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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乱象的背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附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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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乱象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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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股份支付列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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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教陈老师,上市公司日授予限制性股票800万股,授予价格2元,授予日公允价值10元,6月份公司收到股权激励款160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8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本期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2000万元,本期股票没有解锁(解锁分三期),那么财务报表附注中,①公司本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如何计算?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如何计算?③公司年末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如何填列?(剩余期限按最后一期最后一天列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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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本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均为800万元。
公司年末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建议在表格单元格中写“注”,并在表格下方以文字说明方式进行详细注释,以保证可理解性为第一要务。
①公司本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均为800万元。
公司年末其他权益 ...
& & 陈老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也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吧?
本帖最后由 zhs7403 于
15:51 编辑
①公司本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均为800万元。
公司年末其他权益 ...
陈老师,是否应为800万股?
这里是“总额”,所以不是填列份数。&
陈老师,有一些不太理解,800万元数字从哪里看出?
新增实收资本800万股的面值。&
①公司本年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均为800万元。
公司年末其他权益 ...
②公司本年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为800万元。应如何理解,如果发行的是期权呢?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也视同已行权吗?
期权如有等待期的,则尚未行权的部分不作为已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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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最新消息是:两个部门达不成一致,文件不会出了。创业板部维持以前的态度,不按股份支付处理。发行部要按股份支付处理。
如果有些企业还没报的,行业和增长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赶快投向创业板吧。
NND,准则成什么了,成了权力部门的洗脚布了。
<p id="rate_04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分享&威望 + 2
" class="mtn mbn">
已经明确必需按PE价调整报表。
请教一下,控股股东自然人也是公司的员工,和其他高管一同按同等价格增资,半年内引入PE,pe增资价高于前次控股股东和高管增资价。
请问,该控股股东的增资行为是否也要适用股份支付做会计处理?
请教一下,控股股东自然人也是公司的员工,和其他高管一同按同等价格增资,半年内引入PE,pe增资价高于前次控股股东和高管增资价。
请问,该控股股东的增资行为是否也要适用股份支付做会计处理?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股份支付
nikankan 发表于
回复 大笨哥 的帖子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股份支付
多谢,那再请教一下,如果因为股份支付造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前出现大额未弥补亏损,但因为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那么整体变更时候是否可以按净资产折股并消除该未弥补亏损?
或者考虑公司法中不得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规定,折股时保留该未弥补亏损,其他折为股份,是否可行?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是整理变更的概念,即原有限公司的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因此,只要股本不超过用于折股的净资产,是没有问题的,而无论用于折股的净资产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
赞同你对此的理解。&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即对控股股东本身是否适用股份支付的问题。个人理解,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而言一般都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另一方面也是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的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担任董事长等治理层中的较高职务,对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行总体把握,但一般不会涉及具体的执行、操作层面的事务。因此,在上述双重身份中,前一身份,即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主要的,其从拟上市公司的收益更多地来源于基于所持有股份的财产收益,而不是向拟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工薪性质的收入。这与其他激励对象来源于拟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基于其所为拟上市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控股股东本身的低价增资更多地是基于其过去长期积累的商誉性质的补偿,在此情况下是否作为股份支付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我觉得仅仅因为确认股权激励一般是是不会导致净资产变化的,因为在确认管理费用的同时也确认了相同金额的资本公积,并且该项管理费用是不能在当期税前列支的。所以,只要不涉及期权性质的股份支付,确认股权激励后通常只是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
请教,股权激励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是否有明文规定呢?
表示支持!另外,觉得有点奇怪,控股股东为何要这样?
以前(约在2008年初,新所得税法生效不久)曾经有一个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过,但后来一直没有正式发布。但实务中很多是照此口径执行的。
日月光华 发表于
回复 chenyiwei 的帖子
表示支持!另外,觉得有点奇怪,控股股东为何要这样?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上市前控股股东向外稀释股权,有的反之,收股权。
希望会里考虑股份支付的时候能够详细分析各种情况,给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引。
我个人认同chanyiwei的判断,即控股股东的增资不适用股份支付。但是大部分其他的会计师和投行都认为应适用股份支付。
仔细看了看自己的回帖,我的观点是“一般不认定为股份支付”,少打了个“不”字。
路过学习了,谢谢各位高手
谢谢各位!
请教:股份支付中,员工入股价和PE入股价的差额,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是股本溢价?理由是什么??
你好,请问创业板也是这样规定的吗?
假设风险投资9月份入资,员工10月份入资。
价差要做股份支付处理?
创业板出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最新的厦门保代培训中,已经明确了,创业板也做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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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如何合理估计将是难点;(2)问:陈老师您看这样可以吗?公司每年根据其净;借:管理费用700;贷:应付职工薪酬――提取的奖励基金700;列报时利润表上还是按7000万列示净利润,但在权;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会造成表面上账表不符,而且会计中;Chenyiwei:①这是会计估计问题,在企业能;②无论在新老会计准则下,此类奖励基金都应当确认为;如果以本
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如何合理估计将是难点。
(2)问:陈老师您看这样可以吗?公司每年根据其净利润预算数据计算出其净资产的增加情况并根据其最佳行权比例计算出未来支付的回购价款,然后将回购价款差额平均分摊至所涉及年度的每个月。如果由于员工离职、自行放弃行使权力或者不满足行权条件的,将前期计入费用的金额冲回(类似于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以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在财务报表该如何列示呢?原制度下在利润表上直接列示,企业会计准则的利润表中取消了这一项,是否是这样呢?将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数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即此部分费用提取完毕后,不动原来(未提取前)利润表中的各项数字,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利润分配下增设一行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反映。比如,2011年的税后利润是7000万,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700万,账务这样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提取的奖励基金
列报时利润表上还是按7000万列示净利润,但在权益增加(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到未分配利润中是按6300万反映,此计算过程至体现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不反映在利润表中。还是直接在利润表中以6300万反映。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会造成表面上账表不符,而且会计中期也不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啊,对于国企的这些老财务们理解起来有点困难。请陈老师指正。
Chenyiwei: ①这是会计估计问题,在企业能够对其估计的合理性予以证明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此做法。
②无论在新老会计准则下,此类奖励基金都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利润分配。原制度下对于此类奖励基金的处理依据是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新准则下则是职工薪酬准则。新准则下特别强调了要按照员工的服务对象分别记入对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如果以本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计提基数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计提基数是“扣除奖励基金计提数之前的净利润”还是“扣除奖励基金计提数之后的净利润”,以免混淆和产生歧义。不应直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作为利润分配项目予以扣除。
482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请教陈版几个问题:
(1)准则解释规定:只要满足非市场条件,就应当确认成本费用。但如果此时为满足市场条件,是不能行权的,为什么还要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呢?另外这句话的前提条件,“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不太理解为什么要在这种前提下。
(2)准则中所说的“非可行权条件”,不是很理解指的是什么类型的条件,陈版能否举个例子给说明一下。
(3)在可行权条件中,为什么要区分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呢?
Chenyiwei: 股份支付的条款和条件分为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两大类,其中可行权条件又分为服务期限条件、非市场业绩条件(简称非市场条件)和市场业绩条件(简称市场条件)。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该等权益工具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其中,非可行权条件和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决定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另外,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权益工具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所以权益工具一旦被授予,即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总额。
根据上述基本原理,可以得出:当激励对象满足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之后,即被授予了既定数量的权益工具。即使由于没有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导致其后该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下降乃至变为零,都不再对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的计量产生影响,所以原先已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冲回,而且还要继续在原先的等待期内继续确认该等费用。如果由于未能满足服务期限条件或非市场条件导致不能行权的,则最终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相应地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也为零,此时原先已经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是可以冲回的。
483问:我公司去年出资参股某公司,投资款早已支付,双方合同及内部手续均早办妥,并约定从出资时点享有权益。但工商变更手续因为某些原因拖了几个月,现会计师要求工商变更前作预付处理。我们觉得不妥,但找不到合适的依据。
Chenyiwei: 一般不主张在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84问: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公司将其出资投资成立一个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为37%,处置该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后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又形成了部分收益,那么该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该投资出资单位后立马将该股权进行转让,实质上是公司是在处置该土地使用权,能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该业务的实质是在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收益?
Chenyiwei:个人理解:个别报表层面可以保留在投资收益中;合并报表层面应调整到营业外收支――处置无形资产损益。
需注意: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子公司的阶段,无论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层面均不应确认损益。如果这两个交易步骤存在关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两个步骤,则仅仅设立子公司是不能达到交易的商业目的的,整个交易的盈利过程在最后股权出售后才完成,所以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一次性全部确认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损益于营业外收入/支出中。 讨论:个人有一不同的观点(实质重于形式):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是公司以土地出资设立(联营)项目公司,然后出售项目(联营)公司股权取得所谓的股权转让收益,但是从此宗股权转让暨土地交易的商业实质角度出发,如果系规避土地增值税等税务筹划为目的而作出的一揽子交易财务安排(比如:公司先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联同其他方共同设立一家项目公司,然后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出让,以实现土地使用权最终转让),在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收益”(如土地为投资性房地产则为其他业务收入)较为合理。
Chenyiwei:这种做法应当更为恰当。谢谢指正。
485问:母公司向少数股东购买其手中持有20亿元的股权,购买完成后母公司100%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都有母公司来承担。现在少数股东要缴纳100万元的印花税,这100万元由母公司转给少数股东,少数股东然后缴纳。但这100万由子公司转给母公司(少数股东),母公司然后再给少数股东。代替少数股东缴纳的这100万的印花税,如何处理?子公司代为支付这100万元的印花税,如何处理呀?作为权益性交易还是直接做费用支出呢?
Chenyiwei:(1)该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原先并不是子公司的,因此子公司代为承担该笔税款,应视作与其母公司之间进行的权益性交易,子公司作冲减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相应视同部分回收投资处理。
(2)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可把该笔代为承担的印花税视作交易对价的调整,增加由收购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层面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486问:(1)公司为买一固定资产而派员工进行如何安装的培训,这个培训费是否应该计入
固定资产成本?公司去国外验收固定资产发生的差旅费如机票费,应该不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那么因为验收发生的差旅费呢?
Chenyiwei:(1)如果培训仅涉及如何安装,而不涉及安装完成后如何正常使用该资产,并且相关固定资产的安装也是由接受过该次培训的员工完成的,则相关培训费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是以“合理支出”的限度为限,仅限于直接从事安装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接受的、培训内容仅与该固定资产的安装相关的培训的相关支出。(2)在资产运抵指定地点并使其能够按照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进行运转所必须的状态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均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我个人认为,为验收发生的差旅费属于“按照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进行运转所必须的状态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87问:公司有一笔固定资产的外币借款,金额高达7000万,期限10年,该借款是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借入,根据与该金融机构的合同约定,公司应负担与该笔借款相关的贷款安排费及税金等,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根据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借款的辅助费用处理进行规定。企业现行的做法是根据IAS 39号准则,将该辅助费用列支长期待摊费用-借款辅助费用,按照贷款本金的分期偿还计划采用直线法摊销,计入财务费用。我个人观点是既然该笔辅助费用是与贷款的发放息息相关,那么辅助费用应当资本化,而不应当费用化 Chenyiwei: 对这个问题,CAS 17和IAS 23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辅助费用(金融负债的直接交易成本)应确认为该金融负债的一项折价,并在其存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对所确认的利息支出的调整。该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可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中。因此,最终结果是:并不是全部辅助费用均资本化,而是该辅助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摊销额予以资本化,其他期间内的摊销额仍然是费用化
488问:我公司08年的时候安装了一套监控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这个月又购入一批报警系统及配件(跟之前不同厂家购买),票面约50000元,请问大家是否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Chenyiwei: 报警系如能独立工作,可以做固定资产,配件如果只供该报警系使用,并且在安装该系统时一并投入安装使用,则也应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否则该配件做存货采用五五摊销或一次进费用。
489(1)问:关于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给社保基金,有三个问题需要请教版主?
(一)账务处理应如何做?根据规定,划转国有股后,相关国有单位应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实务中的企业是根据所划转的股数乘以其持股成本,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与未分配利润,是否正确?
(二)划转后,公司此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中是否应包括这部分划转股票的价值,即是否应将这部分划转成本分摊到其实际持股数量上去。
(三)某公司上市增发后,某国企对其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4%下降至19%,但管理层的意图是长期持有,希望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不想将其列入可供出售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需要寻求那些证据支持?
Chenyiwei: (一)可以按照所划转的股数按比例结转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借记股东权益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即在冲减权益类项目时,不是同时按比例冲减各个项目,而是按照一定的顺序,首先冲减排列在前的项目,排列在前的项目不足冲减的,则依次冲减排列在后的项目。
(二)划转之后,剩余持股如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中不包含这部分已被无偿划出的股权的原成本,仅包含剩余持股对应的原先持股成本。
(三)应当注意收集继续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例如在董事会中派驻有与其股权比例相称的董事人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有发言权,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积极参与被投资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决定等。
(2)问: 如果此企业持有的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当时在A股上市时已经划转了部分股份。如果这家公司后来又在H股上市,是否还要再按融资额的10%划转给社保基金。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国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请问国家出台这样政策的初衷是什么时啊?
Chenyiwei:我理解,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履行A股上市时的转持义务,和H股上市时按照国发[2001]22号文规定履行转持、减持义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事项,不能互相替代或者减免。财企[2009]94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国发[2001]22号文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490问:母公司转让其持股30%的a公司一半的股权给集团内一家控股子公司,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做抵消?原权益法损益调整的金额如何处理?
Chenyiwei:应当抵消。目的是使合并报表仅反映合并集团对外的交易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91问: 在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相互抵销的过程中,有以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的分配
未分配利润-年末
疑问:(1)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要解决这个我能理解,但为什么要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起抵销呢?抵销的意思不是账上有然后抵销后在合并报表上没吗?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过程不是没有了,已经在个别报表上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上了吗?(2)“提取盈余公积和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这两个到底是什么科目?
Chenyiwei: 因为模拟权益法的时候,虚增了投资收益,所以需要抵消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借:投资收益
贷:利润表项目“,为了体现这个投资收益,所以 借:投资收益 ,贷:【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即借:投资收益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等)-年初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492问: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在成本基础上加价出售给全资子公司B,B将该批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现A公司将B公司出售股权出售给第三方。意味着A出售给B产品的未实现利润全部实现。从合并报表角度,上述未实现利润作为出售B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的调整,还是确认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成本
Chenyiwei:合并报表上的会计分录应当是借未分配利润贷投资收益,不涉及营业收入和成本呢,个人理解,上年度未实现利润的本期不是通过日常经营行为实现的,是通过处置B公司股权实现的,因此在合并报表上应体现为投资收益。基本赞同作为投资收益体现于合并报表层面。另外,被处置时,相关内部交易标的资产的状态是在建工程,而不是存货。
493(1)问:注会书p392页提及如果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不能确定,可以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入账,如果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有差异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应追溯调整,同时对比较报表也要调整;
②对12个月以后,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在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所确
认的商誉或是计入会计合并当期利润表中的金额,以及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等。
请教这个在12个月以内和12个月以外的调整原则具体的差别在哪里?看起来都是追溯调整呢。我理解差别在于以下,对吗?
①购买日后12个月内调整的,不视为会计差错更正。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追溯调整(可是如果不视为,调整造成前期未分配利润的变更如何进行说明呢?)
②购买日后12个月,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如果金额重大,就需要追溯调整;如果金额不大,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是指在金额不大的情况,商誉金额还是需要调整,只不过对损益的影响不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而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还是指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商誉金额可以不进行调整呢?)
Chenyiwei: 这里涉及到IFRS 3(2008)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计量期”(measurement period)。准则规定“计量期”的主要考虑是:旨在给予购买方一段合理时间,用以获取根据准则规定识别和计量企业合并交易的各个组成部分所需的信息,即:(1)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所承担的负债以及被购买方中的少数股权(如有);(2)所转移的对价(或在计量商誉时所使用的其他金额);(3)在通过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于购买日前原持有的被购买方权益;(4)由此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
在实务中,计量期主要用于获取以下两方面的信息:(1)所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尤其是,可能存在一些被购买方自身财务报表上并未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项目,但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要求,需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2)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计量期的截止时间:当购买方已经取得其所需的关于购买日存在状态的信息,或者确定无法获取进一步信息时,计量期即告结束。计量期最长不得超过购买日起一年(超过一年的计量期可能并无特殊帮助;获取关于超过一年之前的状态的信息可能已经很困难)。
计量期内,根据所获取的关于购买日实际存在状态的新的或进一步信息,对购买日对企业合并所作暂时性会计处理的调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视同在购买日即已根据这些新获取的信息进行了确认和计量。涉及的调整事项包括相关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商誉的价值和其后相关可辨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因此,需要关注在计量期内所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购买日的已存在状态。一般情况下,购买日后较短时间内获取的证据更可能表明购买日的已存在状态。例如:购买日后很短时间内即把通过合并取得的资产出售,则出售价格可能表明该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并关注购买方是否可以为据此修改暂时性会计处理找到恰当理由。
追溯调整的结果通常会影响购买日原先确认的商誉,但也可能是影响多项资产或负债。涉及计量期内根据所获取的关于购买日存在状态的新的或者进一步信息对购买日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则在以后期间编制比较报表时,对相关比较期间的金额需要进行重述。
IFRS引入的“计量期”概念,不仅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且影响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各项负债。
(2)问:那超过12月的话处理跟12个月有什么区别呢,我还是没搞明白,请陈版指教。 Chenyiwei: 如果是在计量期内获取关于购买日已存在的状态或情况的进一步信息,则应进行追溯调整,视同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如果虽然是在计量期内取得的信息,但该信息并不是关于购买日已存在的状态和情况的,而是关于购买日之后新出现的状态或情况的,则不能追溯调整到购买日。
计量期之后再获取的信息,一般理解代表购买日已存在状态或情况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因此不应再追溯调整购买日的财务数据。在某些极其罕见的情况下,如果计量期之后再获取了关于购买日已存在状态或情况的信息,则可能需要以重大前期差错的名义追溯重述购买日的财务数据。
494(1)问:甲、乙公司号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3800万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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