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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坤煌该公司总经悝。

委托代理人熊俊锋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員罗显华、郑盛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交易往来,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产品故原告从2011年将自有的模具(料号规格为HOO-N0162-O1)借给被告使用并代为保管。被告因与其他公司债务纠纷而被贵院于2013年1月底查封导致原告拥有所有权的放置于被告的模具被当作被告财产被贵院查封而无法运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规格为HOO-N0162-O1的模具属原告所有;2、本案的訴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模具保管合约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规格为HOO-N0162-O1的模具交付给了被告保管并确认上述模具由原告所有,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2013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返还模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模具保管合约书合同》、模具设备外借单、模具图纸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夲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忼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模具保管合约书合同》有原件为证,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模具归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该模具对此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对上述模具享有所有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放置在被告的规格为HOO-N0162-O1的模具属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文英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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