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收楼应不应该额外收取大门费,电子猫眼可视门铃隐患费,煤气管道费

不满楼质量业主告开发商收楼须交入住费_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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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楼质量业主告开发商收楼须交入住费
发表时间: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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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公共走道部分地面不是高级地砖,而是水泥地面 &&&&●户内大门不是木饰面防火防盗门,而是普通木门 &&&&●卫生间地面不是高级防滑地砖 &&&&●整栋楼都没有管道煤气,没有煤气泄漏报警系统 &&&&●没有不锈钢信报箱,没有通邮 &&&&●房屋外窗阳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到0.9米,房屋的外窗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交楼时间已经过去8个月了,而东方都会广场(上寓)的一些业主还迟迟没有收楼入住新屋,因对房屋质量及“入住费用”等问题有异议,上寓的18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8月9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并案审理。 &&&&收楼须交“入住费”起争议 &&&&业主:此费用属重复收费应取消 &&&&开发商:此收费合同中已经注明 &&&&业主杨先生称,他在日与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其开发的东方都会广场(上寓)某房,房价共计28.&8万余元。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向杨先生预收取了权证综合费800元。 &&&&而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是日。日,杨先生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通知其于1月11日去收楼,但必须先交付购房契税、有线电视安装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之后才能收楼。 &&&&因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杨先生的看楼和验楼的要求均被开发商拒绝。 &&&&在昨日的庭审中,业主们提出,“入住费用”不应作为收楼条件,开发商将交纳“入住费用”作为收楼条件,属额外增加的收楼条件。 &&&&此外,杨先生提出,“入住费用”是重复收取早已包括在房价里的费用,违反了《价格法》以及广东省有关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再额外以别的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应属无效。 &&&&而开发商认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写明:买受人必须付清全部房价款,以及相关税费、银行按揭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并放贷,且已经付清全部入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智能化费用、水电周转金、物业维修基金)后,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因此,业主必须交清上述费用方能收楼。 &&&&房屋质量双方各执一词 &&&&业主:房屋质量未达到收楼条件 &&&&开发商:业主未能提出明确证据 &&&&杨先生等多位业主经争取看到楼之后认为,该楼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没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尚不具备收楼条件。在昨日的庭审中,业主们对房屋质量有几点质疑,如整栋楼没有管道煤气,没有煤气泄漏报警系统;户内大门不是木饰面防火防盗门,而是普通木门;卫生间不是高级防滑地砖…… &&&&对此,开发商认为,该楼盘房屋质量已达到收楼条件,业主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但未能提出明确证据。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业主在收楼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办理收楼手续的,可视为开发商已实际交楼。而杨先生等多位业主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契税和|考|试大|入住费,属违约行为……至于业主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的代理人称,因工程竣工备案的手续繁琐,业内并不以其作为交付使用的理由,工程竣工备案与工程是否合格无关。因此,被告上法庭的开发商对业主提出反诉,要求业主作出赔偿。 &&&&认为楼盘质量有问题,迟迟未能正常收楼入住的业主们心情很复杂,不少人表示“还是想收楼的”。状告开发商的这18名业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交付符合交楼标准(经过验收合格的通水电、煤气、通邮,并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合格、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的房屋,并判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无效,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约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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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开口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问题
关于燃气开口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问题【收楼时,开发商要求购房人支付燃气开口费费, 否则不予交房。购房人是否应当缴纳燃气开口费费?】庄律师: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燃气管道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应该 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费 用。开发商收取燃气开口费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购 房人有权拒绝缴纳。 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的, 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 的违约责任。●本期做客律师:庄清忠 广东广大 (北京 )律师事务所开发商要求先交费,再给钥匙可行吗?律师答疑:开发商以购房人先行结算房屋面积差价款、支付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 业费、采暖费并且必须委托开发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产权证书、交纳产权代办费,作为房 屋交付、取得房屋钥匙的先决条件的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法律规定的 。开发商 违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格式合同第五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再结算面积差价款,而不是开发商要求的先结算后交钥匙。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不许开发产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三是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与房屋交付没有必然的联系,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与开发商交房的行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 淆。物业公司在代理开发商办理交钥匙手续时不能将自己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强加于购房人,作为交钥匙的前提条件。况且购房人 还未取得钥匙,还没有占有使用所购房屋,还没有成 为业主,未发生物业服务关系,当然不能先交物业费。 综上所述, 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到来时,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利用掌 握房屋钥匙的强势地位,在房屋交付时附加了合同以外的条件,导致你们不能按时入住所购房屋。因此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开发商应按照你们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三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直至将房屋交付给你们。 目前关于房屋交付的纠纷比较多, 现在法院对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交付程序的情况下, 开发商 坚持所谓的行规导致房屋不能交付的情况一般都判决开发商无条件交付房屋钥匙并承担逾 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因此业主如遇到这类问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之所以规定 3%,是因为面积误差在 3%之内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到的,如果误差 超过了 3%,就不是当事人合理的预期之内,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就是一个问题, 是否是根本违约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 3%的法定解除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 和有关权益、责任;有线电视、天然气初装费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等相关问题一、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 “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 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 合同 中 明示 在 交房 时 另行 收 取的 , 都属 于 “未 予 标明 的费 用 ”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 有线电视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天然气、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 带系统等, 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 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 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天然气、 宽带或有线电视等 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 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 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 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 入网费 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 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 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 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 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二、有线电视的安装与使用属于您的个人消费行为,物业对于相关的费用属于 是代收费 ,因此物业无权强制进行安装以及收 取使 用 费用。 但是如果您在收房时有线电视安装完毕,并且您已经在收房确认书上签字 的话,那么初装费您就得交了。交付过有线电视初装费 150 元 说明线是进了你 屋头的,或者说电视台有你家的地址,或者说有了你的账号了!有了账号,你 看不看电视他们是不管你的,除非你去报停,想看电视只有缴费! !以前物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 那是有的,但现在已经明文规定不得收取,我想是一 样的。“垃圾堆放保证金”也是不合理的 维修资金那是该收的;垃圾堆放保证金”?我没听说过。煤气安装也是免费的,由煤气公司进行安装,煤气公司最多收取安装成本 费(接管 )10 多元钱,你说 3000 元...那是肯定不合理的 300 元有线电视初装费?这本来就算在公共设施设备里的,这是小区必备的 还要收这钱,太黑!也是不合理的.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 “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 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 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 于 “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 话、有线电视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 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 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 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 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 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 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 “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 提供 ”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 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 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某种程度上说,燃气公司是代表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一个公共事业单位。在这 种前提下,煤气管道是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即燃气的工具,属于公共产品中的一部分,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一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显然,管道 煤气初装费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说不过去的 。同样道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都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成本,而 燃气初装怎么能 让消费者掏钱呢?这就好比买菜卖菜,卖菜的人都不准备一把秤,难道还要让 买菜的人带着秤去买菜不成? 另外,管道燃气初装费产权问题不明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交了管道煤气初装费的用户受益权利表现在哪里?试想,如果目前燃气管网的 产权归用户所有,为什么要由燃气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归用户所有,燃气企业 使用用户的管道为什么不给用户交纳使用费? 《价 格 法》 和 《新 建 商品 房 销售 明 码 标价 管 理规 定》 中 都明 确 规定: “包 括管 道煤气 预埋 在内 的所 有基 础设 施、 公共 配套建 设费 用应 全部 在房 价中 补偿 ,不 得在 价 外另 行 收费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 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执行时应按购房人 的理解处理。建议你在交钱时让物业出示物价局的批文 , 物业公司 收的每笔钱都该有批文 .要是拿不出来 , 相信你这样问 了他们是不敢收你钱的,要是真收了, 你可以告他们. 罚款罚 的他们心痛死! 我是做物业的,所以略懂.三、报纸原文《擅收电视入网费物业退还 480 元》 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电视系统为有线电视光缆入户,而物业公司 在业主入住时又按自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强行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 480 元。 在这起业主 状告物业公司“乱收费”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要求退费的请求。 业主戴先生诉称,我于 2002 年 9 月 6 日入住新月家园小区,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 公司向我收取了 480 元的有线电视入网费, 物业公司当时声称只是代收, 并且包含了两年的 收视费用。我交纳此项费用后即入住,入住后两年内果然无人再上门收取有线收视费。2004 年 10 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丰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入住以来的有线电视 收视费时,我才得知,对于新盖楼房根本不向业主收取所谓的有线电视入网费,他 们也根本没有收到我的此笔款项。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有线电视入网费物业管理公司辩 称,收取 480 元有线电视入网费,只是代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收取,代收时就告知是 为歌华公司收取, 如要发票我公司可向歌华公司索取。 新月家园小区有大部分业主因单位可 报销上述费用当时都索取了发票。原告不向我公司索取“歌华公司”的发票,却认为是我公司 收取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收取入网费是合法的代理行为, 既没有取得不当利益也没有给原 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款。审理案件的丰台法院认为,业主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已明确电视系统为有线电视光缆入户,并没 有明示有线电视入网及工程费还要单交费,应视为购房款中包括了有线电视入 网及工程费。 2002 年 9 月戴先生入住所购房屋时,华联新世纪物业公司按其制定的“新月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强行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 480 元,收费依据是代收项目,可物 业管理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歌华公司委托代收费用的证据, 且 2002 年 5 月开发商在建房时, 已将有线电视电缆分配网工程交与宽带网络设备安装公司施工, 并已付款, 不存在对歌华有 线电视网络公司欠费问题。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代收”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没有合法依 据,收取的 480 元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退还业主有线电视入网费 480 元。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的费用费用: 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如何收费按国家规定,办理居民住房&土地使用证&不以收费为目的,主要是保护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收费标准不超过3 3元。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适当增加 费用。如果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居民 可以拒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费用其实并不高,它是按照住房的 分摊土地面积每平方 米 0.8 元的标准收取,外加 10 元钱的证书工本费,一般在 30 元左右。比如, 居民在一栋六层单元楼里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 120 平方米的商品房,办一个土 地使用证只需花 26 元。律师:购房者不应交纳该费用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了解到,暖气开口(户)费是指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费;燃气开 口费是指城市煤气建设集资费,2001 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 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 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以鲁价费发[ 号转发 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 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 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 (指鲁价费发 [ 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 已经计 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开发商在办理用地建设手续时已将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到政府财政, 否则是办不出来用地手续的。 实际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将该项费用计 算在房屋的成本中了,房款价格就含有该项费用,该费用已经转嫁给了购房人。因该配套设 施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认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案即是商品房开发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 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郯城的这起事件,消费者购房之初,开发商没有明确告知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价格中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协议中也没有特别约定此款应 由购房者交纳,因此,购房者完全没有义务替开发商“买单” 。 暖气开口费, 燃气开户费早在 2001 年 4 月 16 日国家发改委 585 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 山东省也于 2001 年 301 号文件重申。 光是焦点访谈就先后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针对 福州市及 2008 年 1 月 10 日针对山西太谷县做了两次详尽报道, 并对某些顶风而上的小区 作了曝光. 中央二套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第一时间栏目也相继作了大量翔实、权威 的报道。〔本文所列节目均可在网上由以下方法得到:先在百度输入“央视搜索”,打开 “央 视搜索”后输入“燃气初装费”和 “不该收的供热管网费”可以查到焦点访谈分别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及 2008 年 1 月 10 日的报道内容原节目视频及中央电视台二套、十二套节目十多 次报道及各大新闻网评论。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无视老百姓的疾苦,仍然默许开发 商违规收取开户费。广东省肇庆某物价局就因行政乱作为败诉。 根据国家发改委 585 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 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 房价, 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 2008 年 1 月 10 日焦 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 柱、推卸责任。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做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 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见 )以后, 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 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 隐瞒欺诈试图掩 耳盗铃蒙混过关。 附:中央电视台先后十多次报道违法收取开户费节目名单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2006 年 12 月 15 日第一次报道福建省燃气初装费原视频 -cctv1prog_036.html 二、、中央 2 台揭秘燃气初装费 三、中央 2 台再次报道燃气初装费应当由开发商缴纳的原因 四、燃气初装费应当由开发商缴纳的原因再次报道,中央 2 台从头至尾翔实报道,让你彻 底明白,业主筹资买了管道,而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等于替燃气公司投资,地方物价 局视国务院 585 号文件如同儿戏,行政不作为,最终被业主告上法庭。物价局败诉,撤回 收费文件。中央电视台记者善意提醒,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 民权利。记者直指物价局揣着明白当糊涂,甘当少数人的保护伞,收费价格按规定要举行听 证程序,物价局违规默许开发商。 五、中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 业主打赢煤气开户费官司 合肥 36 户居民每户获 2400 元补偿 燃气开通费案开庭 公益 诉讼将具标本意义 2006 年轰动全国的燃气开户费第一案审理结束, 开发商败诉 16 业主得 到退费,物价局受牵连。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认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案即是商品房开发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 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郯城的这起事件,消费者购房之初, 开发商没有明确告知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价格中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在协议中也没有特别约定此款应由购房者交纳,因此, 购房者完全没有义务替开发商“买单”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 价格主管 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 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 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以鲁价费发[ 号转发了上述文件, 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 城市煤气建设集资,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 年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 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 执行。仍继续收取的, 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 已经 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开发商在办理用地建设手续时已将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交纳到政府财政,否则是办不出来用地手续的。实际上开发商在 销售房屋时已经将该项费用计算在房屋的成本中了, 房款价格就 含有该项费用,该费用已经转嫁给了购房人。因该配套设施费是 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所以开发商交款时只有用地面积,收款单 位只能给具代开的空白发票,并给开发商总款收据。赋予了开发 商在出售房屋时给具购房人的代开权, 所以收费发票上的缴费人 才出现了购房人的姓名, 其实这个缴款人姓名是开发商在开票时 自行打印上去的。 所以开发商再次向购房人收款时在发票上面填 上了业主的名字。是用此发票来偷换概念蒙骗业主收取费用的。 同时开发商拿不出任何的所谓代收的授权委托书。三、开发商所谓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开发商在收取费用时强调有政府颁发的文件为依据,其依据的往往是县级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只明确了入网施工费收取标准。没有采 暖的热用户由楼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缴纳或由产权单位缴纳。 县 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 《关于公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入网施工费的通知》 也是规定了收费标 准,并没有缴纳单位的规定。一般这两份文件都是在 2001 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 年 9 月 20 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 政厅鲁价费发[ 号文件和 2002 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 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函》出台后的文件,其对于入网费的规定,也明确了由开发商缴纳。这两份文 件是地方的规章,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对于与上述文 件不一致的内容属于无效规定。开发商依据该两份文件向购房人收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四、开发商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购房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缴纳开配套费的条 款。 购房人依约向开发商缴纳房款, 而开发商在交房时却向购房人收 取没有约定的且已经收取完毕的费用,否则不予交房。 《合同法》第 159 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反言之,出卖人亦应 按约定的数额收取价款。 第 6 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守信原则。 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 而强行收取了 燃气开口费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 122 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 选择依照本法要去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 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6 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 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 137 条第一款第四项返还财产、 第八项支 付违约金的规定, 开发商应该退还非法向购房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并支付收取期间的银行利息。五、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合法?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房,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 定交付期间的,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 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 开发商不给钥匙,不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 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还可以赔偿损失。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约定应该收取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 购房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 就视为总房款中已经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开发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违反了 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民法通则》、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费是违法的。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日政发[2003]74 号 作者: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期:03-12-26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 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 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和 城市共用设施 建设,包括城市 道路、桥梁 、公共交通 、供水、燃气 、污水处理 、集中 供热、园林、 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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