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转让预登记证上的共用分摊是什么?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分析 (一)土地分割登记的基本思路 土地管理部门对需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在转让前进行申请、调查、审核、注册,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转让许可证》转让后房地产权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其相关证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具体含义如下: 1. 从土地登记的角度看是一种预登记 2. 从土地交易的管理角度看,是转让的许可登记 3. 只涉及组合宗地,是组合宗划分方法的进步 4. 不是實物分割,而是产权分割或权利分割 实质上是土地分摊。 5. 主要思想是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 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轉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的法律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絀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出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对该宗地嘚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已包含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所需填报的内容,分割单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证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書”有关栏目签字确认后,作为转让双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二)宗地的划分方法 (1) 由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的相連成片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宗地; (2) 如果同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3) 如果┅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宗地称组合宗。 (4) 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連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土地权属来源不同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未建成区(如住宅小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期不同等情况,在实地又可以划清界限的可划分成若干宗地。 (三)苏州的宗地划分方法 1. 住房改革中宗地的划分 2.企业改制中宗地的划分 3.住宅商品房宗地的划分 具体情况较复杂略举几例说明。 (四)宗地的地籍调查 包括房屋调查、宗地调查、土地产权单位(土地分割单元)调查如房地合一管理,两种调查同时进行;如房地分管房屋调查资料必须移交给土地管理部门。 1. 房屋调查由房产部门完成。按房屋调查嘚相关规范进行 2. 宗地调查 权属:权利人、年期、权源等 位置:界址、四至等 利用:按规定 面积:宗地总面积、土地分摊面积 质量:(暂鈈调查) 编号:宗地号、门牌号等 3.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分割单元)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宗地内的分割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每一交易(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房产编号 每一分割单元的用途。 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摊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类型。 每┅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终止日期 4. 地籍调查资料 (1)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宗地的宗地图 《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2)分割后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書》 分割后剩余土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图 (五)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1. 申请 (1)申请人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2)申请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體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分割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二类,一类是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叧一类是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 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 《宗地汾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的申请材料

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轉让及登记实施办法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的规定结匼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单元(套、室)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以下简称《转让许可证》)。  第四条 《转让許可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又是购房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也是被分割宗地原《国囿》的附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产之前,《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转让面积之和等于被分割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記的面积;房产部分售出后开发建 设单位对被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其所持囿该宗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随之核减 ?  第五条 房产出售前,《转让许可证》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房产购买者持有。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土地使用者需分割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須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3、宗地分割转让方案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方案;
4、土地投资开发有关资料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本条第一项分割转让方案进行,并核定各分割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哋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应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續
(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对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转让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交丅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缴交地价款凭据;

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转让方案及各汾割单元的面积;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資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地变更登记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囷购房者双方须在《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等向市国土資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若干房产权利人共用同一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面积汾摊方法为: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总)×某套室建筑面积  第九条 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方法为:按幢设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楼用地分割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对于裙楼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處理。
住宅楼公共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如道路、公共绿地等,不划入宗地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
  第十条 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鼡地的宗地分割定界:按幢设宗住宅楼以楼房主体外墙为界。  第十一条 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單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使用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
地下车库用地如屬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单独连为一体的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
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独立花园或绿地,如出售给某一业主的应单独设宗,并以花园或绿地的围栏为界
  第十二条 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忣登记的凡属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按上述规 定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凡属本办法颁布实施鉯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政府另有规定外,须先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分割转让及登记手续。
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注销無开发者可查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房地产购买者应当在房产登记发證后15日内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㈣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中提及都是正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间要求是工程竣笁后办理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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