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 税收优惠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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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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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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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一)认定条件(二)程序事项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列。主要税收优惠如下:(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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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案例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风险
作者:徐允标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就八省市2014年3月~5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42家,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问题企业高达约10%。  本文通过3个案例,在申请优惠、后续申报、复审管理等方面分析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注意什么?  案例1: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称其取得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4年起3年内(即2014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定往往在次年才能拿到证书,比如企业在2014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5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日,企业在2015年3月取得证书后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年度依然是证书生效的年度起,即日~日,而不是日~日。有些企业会混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比如上例中的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的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3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年~2017年。  此外,如果企业因疏忽而未进行优惠申请,在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所以,企业符合条件但未进行优惠申请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3年内)补充申请减免税。  案例2:某纳税人前来咨询,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前根据国税函〔号文件每年提交申报资料,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施后附表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是否只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即可?此外年中企业进行工商名称变更,是否要进行报告?  解析: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但是要求企业每一年都符合认定条件,所以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指根据国科发火〔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报告义务是指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根据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企业还须填报申报表附表A107041,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所以,企业除了必须在年度申报时报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外,还须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后续报告义务。  案例3: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在重新认定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按15%优惠税率进行了所得税预缴申报”。  解析:国科发火〔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如继续符合条件应及时申请资格复审。对此,企业必须了解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区别,比如上述公告名为《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明显是混淆了概念。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得税优惠有效期从年度1月1日起算,但证书有效期却是颁发日期起算的3年,所以出现了两个期间,暂且可以称之为优惠有效期和证书有效期。复审要求的“期满前3个月内”指的是“证书有效期”。实际上各地是将复审和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复审申请具体事宜企业应关注当地科技部门发布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期是从1月1日起算,3年期满后理论上已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企业2012年取得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日前证书还有效,但所得税优惠期(2011年~2013年)已过,对此应该如何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允许暂按15%的税率预缴的前提是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但是企业一般要在次年,比如日才取得复审通过的证书,则日~日期间因复审结果不确定,旧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又已失效,严格来说企业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对此企业应就预缴税率与主管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以此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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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期?
10:26:43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字体:
  【导读】能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期?
  问:如果A公司从2011年通过评审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到2013年期满,是否能够放弃或者推迟2011年高新优惠,因为当年A公司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即从2012年开始享受到2014年期满?假如该公司高新证书从当年11月或者12月份有效。
  请问这个时期是否能够推迟?假如当年申请后该公司发生亏损,能否推迟至下年度?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责任编辑: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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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浏览量:57
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为您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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