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监事事同时在两个公司担任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监事会]中航三鑫: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中航三鑫: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日 20:06:11&nbsp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中航三鑫 公告编号: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做出如下
以5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
经控股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联合推荐,同意改选
万勇毅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杨林先生不再任监事会主席、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万勇毅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万勇毅先生简历
万勇毅,男,196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3年05月至1986年08月,贵州省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毕业
2005年03月至2009年01月,西北工业大学贵航分校工商管理本科毕业
2010年09月至2014年04月,西北工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
2001年07月至2002年01月,任中航标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2年01月至2009年12月,任中航标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6年02月,任中航工业航标公司总经理、董事
2016年02月至今,任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任专务;中国航空工业标
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6年05月至今,任贵州西南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任贵州平水机
械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万勇毅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
万勇毅未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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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答案及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51条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2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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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07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万5千元。
&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问题: 1小题>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2小题>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答案解析: 3小题>
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4小题>
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答案解析:第&2&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 &问题: 1小题>
在此情况下,刘某可以寻求哪种救济途径?
答案解析: 2小题>
如果刘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答案解析: 3小题>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刘某与某公司确实系属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何处理?
答案解析: 4小题>
如果经行政复议后,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被告?
答案解析: 5小题>
如果复议机关将原纳税决定为改为由某公司缴纳税款,某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答案解析: 6小题>
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刘某与某公司确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这种做法允许吗?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 &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
& & 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45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孙某可否对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 2小题>
孙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答案解析: 3小题>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如何支付孙某赔偿金?
答案解析: 4小题>
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答案解析:第&4&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小题>
父丁去世后,其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2小题>
母戊、乙女二人谁先死亡?
答案解析: 3小题>
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答案解析: 4小题>
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答案解析: 5小题>
母戊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案解析: 6小题>
甲男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 7小题>
本案的诉争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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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两个股东 甲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乙为监事,是不是乙一直只能为兼事啊,不能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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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两个股东 甲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乙为监事,是不是乙一直只能为兼事啊,不能做执行董事 
河南 濮阳 台前县发表时间: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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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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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法规定,监事不能兼任执行董事或经理。
回复时间: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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