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國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