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减排2016政策措施有哪些国家政策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2014 年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编政策,法规,国家,2014年,国节能减排,年节能减排,国家政策,国家法规,节能减排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4 年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编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最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下载积分:500
内容提示:(最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095|
上传日期: 10:39:2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最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官方公共微信发改委公布12条措施 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中新网
发改委公布12条措施 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
  8月27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通知》提出12条措施,以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
  《通知》要求,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2013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以上。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改环资[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并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能源资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2012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6%,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4.52%、3.05%、2.62%、2.77%,实现了全年目标。但是,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更加艰巨。一是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要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后三年年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需降低3.84%,比前两年平均降幅高1.03个百分点,氮氧化物平均降幅需达到4%以上。二是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加快,能耗强度下降速度放缓,污染物排放增量压力加大。三是随着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政策机制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2013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2%、2.5%、3%,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公告2012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由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或授权约见提醒,督促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限期整改,并将各地整改情况汇总整理报国务院;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定期发布《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各地区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兑现奖惩措施,着力解决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对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纳入2013年节能考核范围;节能减排进度滞后、存在“前松后紧”趋势的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后3年的年度目标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各地要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晴雨表,加强预警和政策调控。(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上项目能源消费量增长过快的地区,暂缓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查。提高“两高”项目准入门槛,新上“两高”项目的能效、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完善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类产品加工贸易。加强项目管理,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重点,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公告企业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列入公告的落后设备(生产线)力争2013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12月底前彻底拆除,不得转移。全年淘汰落后产能火电200万千瓦以上、炼铁263万吨、炼钢781万吨、水泥7345万吨、电解铝27.3万吨、煤炭4500万吨、焦炭1405万吨,做好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和发布任务完成公告工作。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在做好保护生态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水电2000万千瓦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工建设核电335万千瓦,风电、太阳能电站装机规模分别达到8000万千瓦、1600万千瓦。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大力推进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支持工商企业、工业园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发展光伏发电系统,推进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开展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的微电网示范工程。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进高效锅炉、高效内燃机、半导体照明、绿色建材、烟气脱硫脱硝、机动车尾气高效净化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发展,建设一批国家节能环保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在企业集聚区实施分布式能源供应、环保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和运营。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能力建设等节能重点工程,形成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重点工程,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800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削减能力60万吨、6万吨;新增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700万千瓦、脱硝装机容量1.5亿千瓦,对77条水泥生产线安装烟气脱硝设施,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削减能力24万吨、160万吨。加强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切实发挥工程措施作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能源局、质检总局、科技部负责)
【编辑:何敏】
>相关新闻:
>国内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时间:&&作者:本站&&浏览次数:3683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对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并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
  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营业税额=500&5%=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营业税额=(500-500)&5%=0万元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将其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90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900-300=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900-300-500)&50%=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2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00+50)-(95+30)=1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25&25%=31.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00&90%+50)-(95+30)=10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25万元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一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90万元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应用示例
  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280&50%=640万元
  「注」如研究开发费2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未来使用期内(假设为10年),每年可摊销280&150%&10=42万元。
  七、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应用示例
  一台设备年初净值11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优惠政策应用前:
  按直线法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21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后折旧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35万元
  ②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2&5)=44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5)=26.4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2&5)=15.84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③采取年数总和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1+2+3+4+5))=35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4/(1+2+3+4+5))=28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1+2+3+4+5))=21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2/(1+2+3+4+5))=14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1/(1+2+3+4+5))=7万元
  「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企业前几年可以多扣除折旧费用,相当于取得了推迟纳税的优惠。
  八、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九、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热门新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节能减排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