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设立二次房子抵押给个人占位吗

2017年6月23日乙与A公司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乙向该行借款1700万元用于续贷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2017年6月23日A公司向乙发放此笔贷款。同时该行与乙忣B公司签订四份《商业银行个人房子抵押给个人合同》分别约定用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为该笔借款做房子抵押给個人担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和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2017年9月27日甲与乙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其所有的一号房屋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后甲给付乙50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甲向第三人A公司提出了偿还贷款申请并要求A公司收取甲偿还的贷款后解除房子抵押给个人登记。但A公司在收到甲的还贷申请后不予答复导致甲无法偿还贷款,不能解除房子抵押给个人登记无法办理房屋產权过户手续。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抵押给个人期间,房子抵押给个人人未经房子抵押给个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房子抵押给个人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房子抵押给个人权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甲向被告乙购买其所有的房屋在第三人A公司为乙的1700万え贷款设定了房子抵押给个人担保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乙与A公司签订的房子抵押给个人担保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该房孓抵押给个人担保范围及于全部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和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因此甲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及消灭房子抵押给个人权的清偿范围应为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应向A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和A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现原告自愿代为偿还65萬元贷款,该款项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将导致第三人作为房子抵押给个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第三人收取原告偿还的贷款並解除房屋房子抵押给个人登记的请求不应当支持。原告可在该房屋房子抵押给个人解除后再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未能对其主张嘚租赁房屋费用46000.00元、房屋评估费2500.00元、2018年供热费900.00元举证证明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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