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首付,男方用信卡购房付首付,这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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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首付看出资方 婚后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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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对二婚夫妻,妻子是医生,52岁,丈夫53岁,某国企员工。两人在2006年结婚。 婚前,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子,婚后没几天,妻子以46万多元卖掉这套房,两三个月后,又买了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总价是126多万,首付46万多元,贷款80万元,房子在妻子个人名下。 由于婚后妻子在,丈夫在外地,常年分居两地,最近,两人闹起离婚,争这套房子,目前,这套房子已还了33万多元的贷款。 妻子觉得房子应当是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认为这是婚后买的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子闹上了法院,法官认为,首付款应当是妻子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案子管辖权的问题,最近,妻子只好先撤诉。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关于这个案子中的问题,具体到最终分割的数额方面来看,就相当于妻子婚首付。首付的钱是妻子个人财产,已还贷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为此,他总结了几个关于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常见的法律问题。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贷,是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子增值部分怎么认定 律师认为,房子所有权要分为婚前部分和婚后部分。可以肯定的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前部分首付及还款部分,要考虑是哪一方出资,如为一方出资,则婚前部分属于一方所有。 同样,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后部分增值,婚后部分的增值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样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属于则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反之亦然。 婚前按揭买房,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上加了女方名字,房子该怎么分 律师表示,原则上加名字就相当于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婚前按揭买房,男方父母出资首付,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怎么分 律师分析,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是给自己儿子,是夫妻两个人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就可以表明男方父母明确房子是给自己儿子的,那么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应该均分。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小夫妻还贷,房子怎么分 孙律师举了一个他办过的案例:上城区一对80后小夫妻闹离婚,争议的一套房子在婚后按揭买的,女方父母出资24万元首付,贷款44万元,房产证是小夫妻两人的名字,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起诉离婚时,小夫妻已经还贷30万元。这个案子,女方父母没明确约定首付是给自己女儿的,所以父母出资就相当于赠与小夫妻,房款总价68万元,还剩14万元贷款没还,这样夫妻共同财产就是54万元,男方可拿到一半27万元。 律师再以这个案例打比方,分析了几种情况: 1.假如,父母明确说明首付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这笔首付款,就不是小夫妻共同财产。 2.假如,女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且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那么即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女儿还是给双方,房子是女方个人财产,不是小夫妻共同财产。 3.值得一提的是,婚后买房,在有些地方房产证上必须是双方名字。因此,假如女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人的名字,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女儿还是给双方,房子就是小夫妻共同财产。 4.假如,女方父母全额付清房款,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人的名字,父母明确表示房子给女儿一人的,房子是小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儿个人财产就有争议了,这个“明确表示”可以做个公证,这样闹上法院,可以作为房子只赠与女儿一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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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徐州9月20日电(王文睿 拾冠之)9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离婚纠纷的判决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条款,这也是该辖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根据新规,房产为男方首付,男方获得房产,婚后双方按揭部分则由男方补偿给女方30000元。
  据介绍,本案的原告张女士认为自己和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中的30000元归自己所有。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原来,在2008年结婚前由男方的父母出资55000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当时价值15万元的新房,并办理了商业贷款10万元。由此,男方认为这套房子原本就属于自己所有,加上两人在婚内没有存款,因此也不存在共同财产。  对此,张女士举证证明了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4031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当给予30000元进行补偿,没有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女士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原告婚前财产嫁妆仍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购置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所欠房贷由被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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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动用夫妻共同账户20万元 替情人买房付首付
姜女士近日去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发现自己与丈夫龚先生的共同账户的户头上几个月前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不翼而飞,在姜女士的一再追问下,丈夫龚先生终于吐露实情——“给了情人”。简单的四个字让姜女士竟一时无言以对,自己与丈夫辛苦赚来的钱为何平白无故就给了别人,在伤心、愤怒之余,姜女士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原来在2012年初,龚先生就在酒吧认识了一个秦小姐,渐渐地两人竟发展了情侣关系。秦小姐知道龚先生已有家室后,非要龚先生给自己买房,否则就断绝情侣关系。就这样,龚先生就背着老婆姜女士偷偷动用了夫妻共有账户上的20万元给秦小姐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将房子登记在了秦小姐的名下。气急败坏的姜女士上门向秦小姐要回房子,秦小姐却回复说“是龚先生将20万元赠给我的”,姜女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经昆山法院查明,姜女士与龚先生早在日就登记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初,龚先生确实拿了夫妻之间的20万元给秦小姐买房,而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秦小姐。昆山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龚先生在未征得自己妻子姜女士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秦小姐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姜女士的财产权益,此行为有违公平正义,而且被告秦小姐明知龚先生有妻女,仍保持与龚先生的不正当往来,有违公序良俗。同时秦小姐取得上述房屋也并不属于善意取得,故龚先生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秦小姐的行为应属无效,综上,被告秦小姐应返还该20万元购房款。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倡导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不仅仅体现在实行“一夫一妻制”上面,并且将“与婚外异性同居”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可据此认定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要求其承担对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婚外同居行为的一种惩罚,也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插足他人家庭”行为的无声鞭挞。法律上虽然未对所谓“小三侵权”作出明确的性质认定,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始终是人民法院坚持的基本原则。婚姻道路漫长,失去的金钱可以追回,失去的感情与尊重再要找回来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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