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7年保险基数三险交多少钱

2017年天津社保报销条件及报销流程,2017天津社保可以报销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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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如何报销,2017年天津社保报销条件,社保医疗报销金额,社保报销流程,2017年天津社保卡中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社保卡看病怎么报销?
日前,天津推出“34项医保新政”引起广泛关注,天津人注意这项新政!今年10月起,拥有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70%将按月注资到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按月自主提取,前提是需确认社会保障卡开通了金融功能。
  此外,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最早10月底、最迟11月,相关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自主提取该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个人就医时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
  参保人员可依照社会保障卡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在该行网点办理开通业务。
  《天津34项医保新政》详解
  门诊起付标准怎么调 跨年度累计怎么算
  今天跟您好好说说
  就天津推出“34项医保新政”相有关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一问:此次出台的《意见》有何特点?
  答:《意见》突出四个特点:改革、惠民、创新、法制。
  二问:《意见》提出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本市目前有何举措,效果如何?
  答:《意见》提出要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入大病保障范围,这项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累计为5.6万名大病患者减负3.37亿元,最高减负达到27.7万元。本市还将研究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在现有保障体系基础上,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疾病、罕见病,实行病种付费,通过谈判等方式,将特种药品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精准保障制度。同时探索利用部分基金结余,托底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减少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三问:意见提出继续加强对困难群体的保障,本市如何帮扶困难群体,防止因病致贫?
  答:针对帮扶困难群体就医,本市采取的四项措施目前已经落实,《意见》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重残、低保、以及其他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据测算,上述各类群体共涉及44.62万人。二是提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筹资标准由低档850元调整为中档1080元,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预计涉及20.63万人。三是加强对特别困难群体保障。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当中的的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高档1380元筹资,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共计9.6万人。四是加强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缴费或政府补助参保。
  四问:《意见》扩大了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具体是什么范围?
  答: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由目前只在一级医院报销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这样安排,有助于实现分级诊疗,有效支持医改工作、进一步惠及参保人员。如果扩大到全市范围,预计每年增加医保基金支出1亿元。
  五问: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起付线,具体怎么算?
  答:目前,本市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退休人员800元、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650元;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统一为500元。《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
  例如:参保职工2016年发生门诊费用不足800元,2017年报销起付线下调为700元,以此类推,2018年、2019年起付线分别为600元、500元,500元为最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下调、上调按照阶梯式逐年调整,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如果2019年发生费用超过500元,则2020年为600元。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最低为200元。
  六问: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具体怎么算?惠及多少市民?
  答:目前,本市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是270元、350元、500元。《意见》规定,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收起付线。按照2015年数据测算,预计增加住院支出1.6亿元,惠及约15万人,人均减负1040元。
  七问: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具体怎么实行?
  答: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医保为5500元、居民医保为3000元),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职工医保为35万元、居民医保为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如果当年未产生门诊费用,全额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这样调整惠及所有参保人员,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缓解年底门诊突击购药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病保障水平。例如:参保职工当年发生门诊费用1000元,剩余的45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45万元。第二年发生门诊费用为500元,剩余的50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95万元。
  八问: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具体怎么操作?
  答:目前,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和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今年10月起,将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的70%按月划入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自主提取。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这一创新惠及405万人,可缓解年底突击购药,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抑制社保卡外借和药品倒卖等非法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九问:意见在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面有何创新?目前本市落实得如何?
  答:《意见》中明确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即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积极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本市目前已经实行了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实现了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对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等102个住院病种探索了单病种付费,即对某一病种医疗费用进行科学测算,在医院自愿、双方协议的基础上推行一定的预定标准,可避免过度医疗,减少过度支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在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海洋石油总医院等6家二级医院、南开区向阳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6家社区医院和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家医疗集团试行了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覆盖人数近万人,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大病保险政策,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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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感兴趣的内容好消息!2017年起天津即将实现全面参保
好消息!2017年起天津即将实现全面参保
责任编辑:焕敏
  导语:天津要实行全民参保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都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将实行全民参保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CNFLA学习网!
  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长期中断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照规定以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全民参保,这些事儿你要知道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自己缴费情况。单位用工不参加社保的,职工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个人没有单位自己能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当然能。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也不管是灵活就业人员、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己参加社会保险,以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外来务工人员也能在天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外来务工人员在天津参加社保,没有任何户籍限制。有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没有单位自己干的,和本市人一样,也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如果返乡回家,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缴费权益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是不是交的越多越划算?
  答:划不划算,自己算一算。
  张大爷和李师傅年龄一样,都到2016年12月份60岁退休,两人从1998年1月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每年最低缴费标准给自己上养老保险。张大爷交满15年后从2012年12月份开始不再缴费,共缴了3.7万元,2016年12月退休时每月领养老金790元;李师傅交满15年后继续交到2016年12月,共交了6.3万元,比张大爷多交了4年共2.6万元,12月退休时每月领养老金1100元。也就是说,两人同时退休,李师傅比张大爷一开始每月就多领310元,一年多领3720元。今后,两人养老金每年还将按照上年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多少不断调增,李师傅养老金每年涨的也要比张大爷多。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都管什么?
  答:1。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进行调整;3。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可以领取救济费;4。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5。亡故后未领取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可以由家属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缴费不同模式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应按照统账结合模式为职工参加医保,缴费比例为单位11%、职工2%;确有困难的,可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单位8%,职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个人8%。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还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其中,职工每人每年2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居民参加医保和享受待遇各是什么时间?
  答:一般情况下,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医保,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未参加当年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次年医保,当年免费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参保,1月1日至8月31日出生的参加当年医保,9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参加次年医保,当年免费享受医保待遇。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以参加当年医保,超过三个月的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次年医保。
  ●万一失业,失业保险能保多久?
  答:失业人员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还有求职要求的,可以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帮助自己渡过暂时难关,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时长,要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具体分为四类: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最长可以领6个月;
  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长可以领12个月;
  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长可以领18个月;
  满十年及以上的, 最长可以领24个月。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生育保险个人交钱么?
  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参加居民生育保险个人也不缴费,只要有医保就有生育保险。参保后,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的相关医疗费就可以报销了,在单位参保的还有生育津贴。
  ●个人怎样办理参保缴费?
  答:很简单,只要两步走:
  第一步:办参保手续。首次参保或中断后恢复缴费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去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起止时间。今后正常缴费,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到区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目前已有48家,3年内全市普及)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二步:去银行交费。参保人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去下列15家银行交保险费:中行、农行、建行、招商、浦发、工行、交行、光大、农商、中信、兴业、民生、天津、渤海、滨海农商。前5家银行可在其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在线缴费。
  全民参保如何办理?
  ■问:怎么进行全民参保登记?
  答:未参保人员可通过三种渠道办理参保登记:(1)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劳服中心柜台办理参保登记;(2)通过人力社保网登记相关信息;(3)在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时,办理全民参保登记。
  ■问:入户调查什么时候开始?调查的主要内容?
  答:从2017年1月开始,本市将全面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届时,工作人员将统一佩戴&天津市全民参保计划入户调查证&进行入户调查,采集核实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就业情况、未参保原因以及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
  ■问:新成立的企业怎么参保?
  答: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即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和企业公章,到注册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吗?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8%。个人缴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需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16年度为260元)。
  ■问: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如何参保?
  答: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持经办窗口出具的《缴费通知单》,缴费额为工程总造价X费率(0.66&),可以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服务银行以现金、支票、异地电汇三种方式进行缴费。
  ■问: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有什么功能?
  答:目前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可以办理参保信息查询、缴费信息查询、关系转移查询、养老支付信息、养老账户信息查询、医疗台账查询、工伤台账查询、生育津贴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打印、个人缴费业务等。
  ■问:参保人如何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信息?
  答:参保人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栏目,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社会保障卡卡号、个人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成功后即可查询。
  ■问:参保人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有哪些渠道?
  答:目前参保人查询自己的个人权益记录有两种渠道:一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进行查询;二是到就近的社保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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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2017年关于天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文章正文
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被拆迁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是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下面传播招生网整理了《2017年关于天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2016年天津房屋征收补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威胁、暴力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国家和我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原有关程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做好拆迁许可的延长、变更以及裁决等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三)区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自然失效,不得行政强制执行。  (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主体。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三、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区县人民政府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  (三)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签约期限等。  (五)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区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区县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公告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十一)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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