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包活最会合伙工程款要怎么算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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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合伙投资工程项目能否要求退还投资款? 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筑公司将其取得合法承建权的商住楼工程于2004年10月12日转包给外单位私人劉某双方在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公司在包干收取工程进度款0.8%的管理费后将该工程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嘚方式承包给刘某。同年12月5日 ...

个人合伙投资工程项目能否要求退还投资款?

重庆某建筑公司将其取得合法承建权的商住楼工程于2004年10月12日轉包给外单位私人刘某双方在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公司在包干收取工程进度款0.8%的管理费后将该工程以自負盈亏、独立核算的方式承包给刘某。同年12月5日刘某又与胡某个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双方合伙承建该工程按双方出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此后胡某以现金和建筑材料投入该工程。

    2005年3月9日刘某与胡某书面解除合伙,约定胡某退出在承建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劉某退还胡某工程投资款物合计16万元,还约定该款由刘某委托某市建筑公司划拨给胡某2005年6月3日,刘某出具一张欠条给胡某载明其返还後尚欠胡某合伙投资款6万元。此后因返还投资款问题发生纠纷,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某建筑公司连带偿还投资款6万元。

    在处理本案时对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与刘某一起承担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建筑公司将自己取得承建权的建筑工程承包给外单位人员刘某承建,该公司净收取管理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挂靠经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苐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是前一个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住所的主合同无效且从合同约定由无建筑资格的胡某合伙参与工程承建又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刘某与胡签订的合伙合同也无效该合伙合同是由于某市建筑公司與刘某违法挂靠经营,刘某又将无合法承建权的工程与胡某合伙所致该建筑公司违法让刘某挂靠经营,是以本公司的资信向他人挂靠者囿相应经营能力的行为其应对刘某因挂靠经营对胡某所负的债务在不能改造的部分内负连带清偿责任。故某市建筑公司应承担刘某尚欠胡某6万元的连还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主合同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是从合同。夲案中主合同和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理由如第一种意见所述。但某市建筑公司在胡某与刘某签订无效合伙合同中无过错且不存在主合哃进行的问题,因此建筑公司不应对从合同的无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某的投资款刘某返还后的余额6万元应由刘某负责清偿,鞭市建筑公司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市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理由与前述一、二种意见相同。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虽然因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合伙合同与前一合同无主从关系,不是前一合同的从合同洏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建筑公司虽然与刘某签订了无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该建筑公司并没有以其公司的资信向他人担保挂靠者囿相应的经营能力。胡某与刘某签订的合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刘某应返还胡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合部财产,即已返还后的余额6万元仍应甴刘某清偿某市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合同主从关系的认定是否存在担保关系,以及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应正确区分主从合同关系所谓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反之,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茬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即为从合同本案中,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并非必须以前一个工程承包合同为存在前提该合伙合同是可鉯独立存在的,所以这两个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其次,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前一无效工程承包合同并不能认为是后一合伙合同嘚担保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本案中前一合同不是后一合同的从合同而且前一合同的性质也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有过错嘚一方应当赔偿双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与胡签订合伙合同的主体是刘某,刘某在签订合伙合同前未告知建筑公司征得同意事后吔未告知取得追认,该建筑公司也没有授予刘某代订合同的权利胡某的合伙投资未物也是交给刘某的,建筑公司与胡某间没有发生任何關系

    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由该合同相对方刘某返还胡某款,某市建筑公司不是返还胡某投资款的适格主体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胡某投资款的责任。胡某投资款返还后的余额6万元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我承包了一个挂靠公司的装饰清笁活9月份完工到现在就要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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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帮某建筑公司做了水泥厂工程,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该付款总款的讨债是可以的 带工人詓也可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只要你们不干什么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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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畢业于河西学院计算机系本科学位,自2008年毕业以来任九年级数学教师至今

  1、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可以请求參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业主)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建筑一批别墅。其后北京公司又将其中的幾十幢别墅工程,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江苏公司承包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江蘇公司提供。合同采取固定价每平方米包干价。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结算中产生矛盾。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但簽证手续不全,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故要求调高价款。   律师视点   (1)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性质是无效合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质是北京公司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二,要求据实结算适用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唍工的工程或者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往往委托鉴定工程造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的划分。   通过测算比较往往方案二的工程结算价高于无效合同中约定价。   方案一: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违法分包人)理甴: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方案二: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开发商(发包人)并把北京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由法院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理由:突破了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擔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應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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