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与轿三车相撞交强险赔付,轿车交强险能为第三方看病吗?农用车还用补交强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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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属于农用车应购买交强险
摘要:我的车是有买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所以我去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谁知保险公司的人员说扣除了一些自费药之后还有扣掉1000元无责免赔。
典型案例:有一天我开轿车回乡下,在乡路上撞上了一台手扶拖拉机,就是用来耕田,前面两个轮子,后面一个轮子的那种。然后交警过来就判我是全责,手扶拖拉机无责。我车上有两个人伤了,一共去医院治疗花费了9000多元。我的车是有买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所以我去办理索赔,谁知公司的人员说扣除了一些自费药之后还有扣掉1000元无责免赔,说这1000元是由对方手扶拖拉机的保险公司赔的,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就叫我要对方直接赔1000元给我。我就说那种耕田的手扶拖拉机哪来用买什么交强险啊!无牌照又不上公路行驶,谁会去买交强险的!所以我想问的是保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对方的手扶拖拉机是不是规定必需要买交强险的?
专家建议: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全对。一方面说扣除1000元是无责免赔额,即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又说是对方手扶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的,假设对方没有买交强险,难道对方本人赔,可是对方无责任,凭什么赔,我也是开轿车的,这一点常识还是知道的。
手扶拖拉机是属于农用车,按照和农业部的联合通知,应当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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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再是固定950元了,这个大家也听说了...电动汽车时代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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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投了交强险出险却遭拒赔 你还敢买吗?
  江苏首例电动汽车车祸案开审,电动轿车算不算机动车?法官遇审理难题  近几年,电动轿车越来越多地在二、三线城市及乡镇出现,因其环保、便捷且价格低廉广受消费者的欢迎。然而随着电动轿车数量的不断增多,由电轿引发的交通事故也相继产生。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江苏首起电动轿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审结。审理法官表示,此案暴露出目前电动轿车行车安全、社会管理及保险理赔等多方面问题,亟待相关行业出台规定解决。  电动轿车出险遭遇拒赔,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年近七旬的戴先生在2014年新买了一辆赛驰牌电动轿车,可是没想到车子开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车辆损坏,人也受了伤。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上认定,戴先生当时是驾驶其他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达成调解,由戴先生赔偿李某医疗、误工等多项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戴先生说自己为人一向很谨慎,刚买了车子就去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理应为这次事故埋单。然而当戴先生带着各种票据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他驾驶的是电动轿车,不是机动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戴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陈述,戴先生并未在购买保险时告知该车无法上牌,也没有相应交警部门认可的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戴先生告诉法官,在购买电动轿车后,他就打算去公安机关上牌,但是公安机关说他的车子不需要领取行驶证。戴先生同时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其中载明:厂牌型号为赛驰GD-05,排量为0,功率为5kW,同时代收车船税110元。“既然保险公司办了我的保险,就应当给我理赔。”戴先生说。  电动轿车算不算机动车?法官审理遇难题  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可承办法官却在审理相关保险合同性质、判断案件法律适用时犯了难。  首先困扰法官的是电动轿车性质的认定。电动轿车是以纯电力为驱动方式来行驶的,在日常的管理中并未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领取证照等类似机动车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将电动轿车列入机动车范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为戴先生的电动轿车设计最高时速已超出了非机动车范围,所以将戴先生的电动轿车认定为机动车,以机动车的处理标准判定戴先生在事故中负全责。  “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按照机动车处理,但对于电动轿车的上牌、驾驶资格等方面,车辆管理部门对于不同品牌、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戴先生的电动轿车不在法律规定的上牌范围及准驾车型范围内,车管部门没有为戴先生办理上牌、领取相应驾驶证的手续。从这一点上说,戴先生当时确属无机动车驾照驾驶无机动车牌照的车辆。”承办法官解释,按照江苏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目前江苏地区可以按照机动车标准申领牌照的国产电动轿车仅有比亚迪、江淮等寥寥几个品牌,这些车辆在领牌时也要求驾驶人员拥有机动车相应驾驶资格。而很多正在销售或已经上路的电动轿车并不在此列,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就将面临无牌无证驾驶的境地。  电动轿车应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看,已经将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认定为机动车,且保险公司在明知为电动轿车的情况下仍为戴先生办理交强险的投保事宜,故戴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该车需要申领牌照、办理行驶证,也未明确规定需要何种驾驶资格来驾驶该种车辆,且戴先生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所以不应当认定戴先生未取得驾驶资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戴先生电动轿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共计6715元。  车管专家:  涉案赛驰电动车不在国家目录内,无法上牌  据工信部统计,仅2014年我国就有300多款新能源新车型上市,全年生产8.39万辆,同比增长近4倍,其中去年12月生产2.72万辆,创造了全球新能源汽车单月产量最高纪录。赛驰这款电动轿车为何无法上牌并办理行驶证?实际上,每个地区可以上牌的车辆范围并不同,比如,在其他城市可以上牌的电动汽车,在南京未必就能上牌。  据相关车管专家介绍,在南京区域内,电动汽车能不能上牌,要看在不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范围内,国家工信部也会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中进行告知。据介绍,通过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只有查到该车型允许在南京销售和运行的,才可以在南京上牌,而且驾驶人是要持有机动车驾照的。  记者从车管部门了解到,目前,南京已经拥有上牌的电动汽车3700多辆,其中涵盖了比亚迪、东宇、宇通等品牌。据介绍,电动汽车的上牌程序和普通汽车并无任何区别。那么,像这种无法上牌的电动汽车,上路行驶会不会被查处呢。据相关交管人士介绍,像这种电动汽车,和比亚迪等名牌纯电动轿车还是有区别的,其更像是电动车的升级版,因其价格低廉,这种车型在城郊接合部、农村还是挺有市场的,被很多中老年人用来作为代步工具。如果这类无法上牌的电动汽车上路,主要还是以劝诫教育为主。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依据该车的动力性能来认定其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从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管理尴尬:  小品牌身份不明,违反交规屡见不鲜  据了解,诸如戴先生这样购买电动轿车后上不了牌照的情况在电动车普遍使用的地区并不少见。在一些地方尤其是江苏二、三线城市或乡镇,各种品牌的电轿上牌的甚少,而且因为没有牌照不怕被拍照,电动轿车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如果对汽车的使用没有太多要求的话,一般的纯电动轿车也就相当于电动车的升级版。”业内人士表示,普通电动轿车的工艺并不复杂,成本也不高,相较于比汽车便宜不了多少甚至更贵的名牌新能源汽车,老百姓更愿意以低廉的价格购买简单易操控的电动轿车。三马、赛驰这样的简易电动轿车一样是走正规渠道生产销售的,工商、质监部门虽没有禁止,但面临不能上牌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在保险公司很难得到理赔。  审理法官表示,中低端电动轿车的身份不明、后患难消,可以想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于中低端电动轿车的生产标准、销售资格、上牌领证、道路管理、维修保险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将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类似戴先生的消费者遭遇维权难题,最终影响到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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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纯电动车辆保险买了交强险后,还有必要再买第三者责任险吗?赔偿的时候按哪个标准赔付呀?保险公司不是忽悠人吧!
“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交纳的相关信息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
“三者险”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风险,车辆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共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
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日开始实施,条例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规定了3个月的投保期: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条例给予车辆所有者3个月的投保期,即自2006年10月开始,新的车辆(包括原保险到期的)必须投保“交强险”,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
“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交纳的相关信息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
“三者险”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风险,车辆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共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
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日开始实施,条例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规定了3个月的投保期: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条例给予车辆所有者3个月的投保期,即自2006年10月开始,新的车辆(包括原保险到期的)必须投保“交强险”,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继续有效不必投保“交强险”。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是什么?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等同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过渡时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面实施之前的这段时期)该如何适用不同的第三者责任险?如何理解和适用“三者险”与“交强险”显得颇为重要。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车辆方的赔偿压力。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的区别: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限额赔偿为20%。
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4.赔偿的范围不同。“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地方性规章强制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有人认为,现行“三者险”本身即为强制“三者险”(即“交强险”)。其理由是:很多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规章要求车主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因而具有强制性,因此,现行的“三者险”在本质上等同于“交强险”。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保险历史和保险法律。
1.从保险的历史上来看,“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我国最早建立“三者险”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的时候。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三者险”不断得到完善,不少地方政府以规章的形式推广车辆“三者险”,全国陆续有24个省、市、自治区通过地方性规章要求机动车投保“三者险”,否则不予上牌、年检,这种强制投保“三者险”的做法虽然也具有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其强制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发展第三者责任险,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保险事业。此种以发展保险业为初衷的强制投保“三者险”与保障第三者利益、分散事故风险为目的的“交强险”是不同的,两者强制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作为保险监管部门也一直是将“三者险”作为商业保险来看待的,如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作出的“银保险(1997)3号”批复中明确指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并未规定法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法定保险,而属自愿保险范畴。显然该批复明确界定了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性质是自愿保险,也就是商业保险。
2.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地方规章规定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三者险”不具有合法性。1995年全国**会通过了保险法,该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虽然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都作出了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要求,但是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并不具有对抗上位法的效力,任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应当与保险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作为保险人通过合同方式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地方政府并没有权力进行干预,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强制性保险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些地方性规章具有效力,但其效力仅仅及于要求机动车方必须投保“三者险”,但如何投保“三者险”、投保的“三者险”的费率是多少、如何在出险后进行赔偿、有否单独设立管理账户等等强制保险所应当具备的要素都没有,无法跟《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提并论。而“交强险”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的属于一种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三者险”并没有“交强险”的属性,也没有“交强险”的强制性。
3.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交强险”需在国务院制定条例后才能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由于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交强险”尚未完整地实施,许多关键问题无法确定,尤其是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缺位,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不能推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合法的强制保险产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前,保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规定的赔偿办法,还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立的“以责论处”原则,这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相距甚远.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责任基本是一样的,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别:
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
我回答这个问题正对口。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信息责任基本是一样的,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别:
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住院医疗、死亡伤残,就是说单是财产损失也可以赔五万元(反正不管哪类损失,出险最多就赔五万元),不像交强险那样要区分开,哪类该多少就多少。不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管你保没保交强险,出险时都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后再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是主假如你出事三者财产损失了5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你2000元三者财产损失,然后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你3000元,你若没保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这3000元你自负。医疗、伤残也是同理。
如果你开车手把好,交强险那点财产损失够赔还行,若手把一般的,就要考虑保第三者责任来补充一下,要不然交强险不够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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