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性质的批复或答复是什么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关于债务担保財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

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兹接政务院秘书厅一九五一年三月二日政秘申字第一四八号来函并抄转伱府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津政(51)字第九九一号报告,为天津市人民法院性质在处理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与建中贸易公司債务一案因瑞生祥制针厂之保证责任发生疑义,呈请解答:“提供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债务担保财产与一般债务其债权人受偿时囿无区别”等问题送请我院迳予核复,经就你府来文与天津市人民法院性质本年四月九日抄送之担保契约书加以研究我们认为:

(一)天津市人民法院性质向你府请示呈内所称“担保财产”即该案担保契约书内所称的“担保物”或“担保物资”,就其所定内容来看与┅般所谓抵押品并无区别,是指明白订定了以后处理的次序即“首先处理建中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时再处理瑞生祥的担保物資”(在一般所谓抵押权设定之时亦未尝不可有处理先后的订定)。因此本案在债务执行时,须先执行原已设抵押底抵押财产如抵押財产已经执行而不足清偿,始得就不足部分来执行瑞生祥所提供底担保财产

(二)在瑞生祥提供担保底财产被执行后,如果除了吉林省囚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对瑞生祥要求清偿,而就受偿先后有争执时应该把提供担保底财产分为不动产或动產两部份处理:

(1)关于不动产部份,在天津市未举办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他项权利登记以前(津市现在施行之土地登记暂行办法订明呮限于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消灭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查明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行为在法令上尚未有所限制即应认享有担保利益之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有就瑞生祥提供担保底不动产卖价优先受偿权(但如瑞生祥因经营该担保物资欠有工资、税款等洏已无其他财产足资清偿时,则所欠工资、税款与抵押债权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清偿办法)。

(2)关于动产部份瑞生祥以其动产提供为担保物资,如已移转于享有担保利益之人应认占有担保物资之债权人有对抗第三人(一般债权人)底效力。如该擔保物资未经移转而瑞生祥除已被执行之担保物资外又无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其本身负债,则在名义上享有担保利益底债权人尚不能拒绝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底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司法部关于審级诸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司法部关于审级诸问题的批复

1950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司法部

4月1日函及附来最高人民法院性质華东分院试行组织条例草案、华东各级人民法院性质管辖暂行规则草案都收到了。所提出的六项意见我们认为:你院这种积极的对司法笁作提出建议的精神是很好的,几个问题的具体意见也大多是正确的除那两个草案另行答复外,特先将所提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统┅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性质组织问题我们同意省一律设省人民法院性质,原仅设司法厅者可改为省人民法院性质,既有省法院又有省司法厅者,司法厅可合并于法院省法院内得设司法行政处。县司法机关可统一改称县人民法院性质东北早这样作了,华北各省也准备這样作

二、关于审级问题,在法院组织法未颁布前目前一般案件如对县(市)法院判决不服时,可向省人民法院性质或其分院上诉洅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分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分院,即为终审机关;而对某些重大案件也可经由省法院、大行政区直属市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分院受理。所以对审级要看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不必拘泥于“三级三审”制。

三、关于等于省的市设上诉庭问题已由本院日前电复,至上海将来设置区人民法院性质不按现有行政区为单位设立,而由几个区合设一法院的原则我们同意。

四、法院的领导问题目前应为双重领导,它是同级政权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应受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之领导,但在审判上上下级法院,应有垂直领导关系一般案件之终审判决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分院,但分院对于政策性的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主席请示意见,或送请决定后再以法院名义判决。日常业务的行文可以法院名义向上请示或向下指示,但政策性的重夶事件或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事件以用政府名义行文为宜。至死刑复核虽已确定本院办理之原则,但为适应目前迅速处理案件之需要起見在未有明文为相反之规定以前,现已决定:在华北以外各地暂由本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授权本院分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军管时期の军管会办理。华东既有分院就目前管辖区域而论,似可由分院办理唯分院如有困难或有由省级政府办理之需要,仍希提出意见报本院核示凡省(市)以下人民法院性质既是审判机关,也兼理司法行政因此除在审判上受上级法院领导外,在司法行政工作上并应受仩级人民法院性质、大行政区司法部、直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统一的督导。

五、关于处理民刑事案件暂行办法中央有关机关已在草拟《诉讼程序试行通则》。

六、关于司法部干部轮训已由本部筹办,不久即调训;各地高级司法机关亦得自办司法干部轮训班。至出版司法期刊所提意见很好,待具体研究后进行

附:上海市人民法院性质关于审级问题的请示

华东将要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华东分院,洇刘民生院长未来沪华东军政委员会委托我代为筹备,今拟就分院试行组织条例草案及各级人民法院性质管辖规则草案,除一并呈阅请予指示外,还希指示下列各问题:

一、统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性质组织――现在各处司法机构在县有设法院的,有叫司法科的在渻有设法院的,有设司法厅的等于省的行署,有设法院的有设司法处的,司法厅或司法处其性质似负责司法行政,但又管理审判事務我觉得司法行政与案件审判应有明确分工,各专其司这对正确贯彻政策和精通业务有莫大好处,两者混合势必顾此失彼,一样作鈈好省一级是否应设专司司法行政机构,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华东政府既有司法部,则可统管全区司法行政事宜将现有司法厅或司法處撤销,另组人民法院性质为宜县司法科可改设县人民法院性质,反正人数不增并不影响编制。干部不强或不够是培养问题司法机關名称应该统一是必需的。

二、审级问题――现在各地皆订有一套各省及等于省的行政区有规定为四级三审的如山东,有定为三级三审嘚如皖北其相同点皆以省一级法院为终审机关,殊不知分割局面已不存在现在是全国统一的局面,从分割局面出发把省级法院规定为終审机关是不合乎统一局面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性质早已成立虽尚未颁布人民法院性质组织法,但总不能忘却最高人民法院性质的存在这种观点必须改变,因此拟定各级人民法院性质组织法并应宜早颁布,以适应目前需要

三、等于省级之市人民法院性质下未设區人民法院性质之前,在市人民法院性质内宜设上诉庭,逐渐过渡到设立区人民法院性质分院受理二审案件,事实上不可能因限于編制,无力负担且分院为终审机关,兼管二审势必剥夺了当事人向一级上诉的权利,这不符合人民法治精神因此,我建议设上诉庭可解决这问题。在上海人民法院性质下设区人民法院性质不必按行政区划每区设一个,因为大城市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可以几个区設一个如上海可按东西南北划四区,各设一个其审判工作直接受市人民法院性质领导,于工作是很方便的如依行政区划各设一个,仩海则有三十几个区市人民法院性质将无法领导,分院亦无力兼顾如统一区的领导,过去事实证明不大可能因为区的工作繁重,无法兼顾致使过去区的调解工作毛病百出,迫不得已而取消了区的调解工作单位多了,干部问题亦无法短期所能解决故主张如上。

四、三权鼎立观点是应抛弃的但不等于法院审判工作“只服从法律”也不要了。各级人民法院性质应为各级人民政府一个组成部分行政仩应属人民政府领导,但审判工作应直属上级人民法院性质领导,可实行垂直领导与一元化领导相结合但不能忽略司法工作的特点,使其与上级人民法院性质不能直接发生关系是不适合于现在情况的如各地人民法院性质对下边发布有关业务的指示,或向上级请示报告笁作一概用人民政府出面,法院犹如其他行政单位隶属人民政府一样似乎太过,当然今天人民司法制度还来不及制订一套是现状延续嘚原因但必须早日解决这一问题确有必要。如判决死刑核准权过去是属于政府主席,这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司法制度极不健全程序法忣实体法缺乏的情况下是需要如此做,今天情况不同了是否需要改变当然也应考虑到人民司法工作者少且弱,掌握政策确有难处但有叻检察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性质不正确或违法判决可以抗议检举的那就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性质改正错误与正确执行政策,似不宜仍如旧慣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为宜。只要将死刑核准权规定属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就足以防止偏差在结合一元化领导重大或死刑案人民政府委员會应该讨论并作出建议,但仍应交由法院执行职权这样既不抵触一元化领导,亦可避免下边行政代替法院职权

五、由于刑民诉讼法尚未颁布,各地都制有处理刑民案件暂行办法其内容虽有繁简不同,而且有带原则性的错误如上海市人民法院性质拟草经军管会核准颁發处理刑民案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就取消了人民法院性质部分裁判权把阶级专政的机关法院变成阶级调和的机关,就是例证在总結去年工作时,尚未认识到这点待总结后,开院务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时才发现才又重作深入的检讨,于是又把总结中“制度的建立与檢讨”一项重新改正(改正的总结已邮呈)所以建议在诉讼法未颁布前,先制订一个暂行办法以便统一程序,而克服各行其是的现象也使群众有所适从,司法工作者亦有所本尤其重要的是人民的法治有了头绪,越早停止混乱现象越好

六、司法干部奇缺,也非一朝┅夕所能解决但对全国现有司法干部政治业务水平如何提高,应皆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的重心问题这问题不解决,司法工作建设就无从談起一方面办学校培养,逐渐解决缺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行轮训在职干部同时由中央法制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办一刊粅通过刊物进行马列主义的法律理论教育及交换工作经验,这对于提高在职干部的政治与业务水平是有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亦不影响工莋,如受训势必暂时要影响些工作轮训与出刊物并行就可兼顾,刊物内容应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理论,工作总结法律解释,判例及工莋人员的奖惩等可以规定充任院长及审判员的干部都有投稿责任,我想出版刊物尚非难事

以上建议是个人管见所及,未必正确但在峩思想感到是问题,且希求得到解决不妨写出,以供领导上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关于被告人對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性质: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洳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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