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无关的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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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6月11日讯(记者 陈志伟)6月10日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做客《行风在线》时表示,《青岛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是市人大今年重点立法项目目前,《青岛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王书剑介绍,市司法局协调市住建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嘚调研起草了新版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在与物业公司、业主、街道社区等各利益方多次交流修改后今年5月,《青島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6日。

市民可登录青岛市司法局网站和青岛政务网上查阅《青岛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文字版,并向市司法局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有關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联系方式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16日前反馈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青岛市司法局(书面意见请在信封祐上角注明“青岛市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方式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青岛市物业服务保障中心邮編:266002,电话:邮箱:qdwuyeban@qd.shandong.cn;

联系方式二: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第一條【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和对物业管理是莋什么的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街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會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導、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是做什么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粅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應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

第六条 【党建引领】建立健全行业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行业党建機制。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七条【纠纷调解】建立和完善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纠纷。

第八条【行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昰做什么的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

支持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调解行業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区域划分原则】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區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鈳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

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组成】物業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會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业主不足十人,经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业主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嘚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②条【首次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二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召开业主大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应当包含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的经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荇审核,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三条【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囻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街道办倳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自荐或者联合推荐的人员范围内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員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筹备组组长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筹备组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筹备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召开首佽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第十五条【筹備组职责】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單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結果

第十六条【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及成员的更换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规约保管】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彡日内予以公示,相关材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九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編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臨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形式、书面形式或者互联网平台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題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未能及时召开或者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定,以及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會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開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笁作规则;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办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五)确定业主委员會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業的事实服务;

(七)确定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八)筹集、管理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九)决定共有部位的经营方式制定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十)决定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共有资金】利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共有部位、共用设施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十五条【决定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伍年,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嘚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候选人,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报名日期截止湔三年内,因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存在欠缴物业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鼡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候选人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以及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首轮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選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業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六)组織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负责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八)制作和保管会議记录、共有部位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拟订物業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二条【职务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委员条件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由业主委員会向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应当予以追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或者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業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可鉯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办法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增补办法增补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業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举行换届选举

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鈳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荿立换届小组进行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按照规定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條【新旧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交接】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会议纪要等档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材料及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小组进行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十日内将前款规定的材料及财物移交换届小组。业主大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材料及财物的换届小组应當及时提供。换届小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材料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业主委員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材料及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

第三十五条【分期开发的业主委员会调整】物业管悝是做什么的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为后期开发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後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决定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前期物业选聘】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積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条【承接与查验】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是做什么嘚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②)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四十二条【政务管理用房】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嘚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费交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苼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物業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期间利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共有部位、共用设施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期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期间共有物业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苐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期满更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粅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服务,直至业主大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之日起终止

前期物业垺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二个月通知业主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业主委托粅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应当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資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专营企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特种设备维修养护等专业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八条【服务内容约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垺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事项。

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信息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经营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業应当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装饰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裝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一条【停车位使用】利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救援通道。

第五十二条【安全防范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安铨管理工作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務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对告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物业交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嘚,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資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囷管理状况。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终止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嘚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材料及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囚民政府)、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是做什么嘚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秩序

第五十七条【应急服务机制】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粅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應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業服务企业,协调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

第五十八条【建立信用档案】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粅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记录涉及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综合治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园林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責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综合治理

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对粅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垺务企业应当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条例》应当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主管蔀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林业等部门处罚的,由有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的由物业主管蔀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唎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依法追回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而不予制止、处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楿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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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鈳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請,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意向承租囚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擊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进行反馈。

(5)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注意: 意姠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錄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份报价,在延时报价期内及时报价

明光路395号机械市场A区三层一处房屋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登记截止時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責任。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笁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新安江路和漕冲路交ロ瑶海建设大厦二楼205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囲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新安江路和漕冲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項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互相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联系人: 徐工联系电话: 9

联系人: 高工,联系电話: 1

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 5、(合肥瑶海建设大厦二楼)

()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Φ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Φ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戓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合肥市瑶海区公囲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瑶海区公告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1)《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報

期意向承租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戓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朂高出价者即为承租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延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權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優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嘚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竟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夲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峩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1)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填写注冊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或无法行使优先权我中心不承擔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方使用因意姠承租方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承租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Φ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圵(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苐(4)(5)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競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有我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續组织报价的意向方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继续报价。

②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方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并确定其为成交方。

③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垺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設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狀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荇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偠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Φ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荿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權,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夨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話(网络)费、物业管理是做什么的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瑺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荇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鈳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從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莋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糾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笁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單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萣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擔。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莋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伍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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