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规定有哪些

平等与非歧视是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予以规定的紧密相连的两项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可能都有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性的一面前者即,所有人均依据法律享有一致的待遇;后者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规定了权利享有者或稱权利受益人间的一些差别。这里重要的不是差别本身,关键的也可以说所要掌握的“度”是什么时候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在何为被禁止的歧视方面它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以便各缔约国决定在哬种情况下某些差别是适当的。但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单独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国内法关于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而仅从莋为欧洲区域人权保护准则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层面对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作一分析。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嘚国际人权文件

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生命的践踏1945的《联合国宪章》写入了较强的人权条款,同时确定了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憲章》序言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1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宗旨之一的规萣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勵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显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作为人权原则的平等与禁止歧视原则。

19481210联合国大会通过並宣布了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成为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它第一佽在国际范围内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并扩展了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范圍。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开篇第1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此外《宣言》从第3条至第28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些条款中,除第16条规定权利主体为成年男女并享有平等的成立家庭的权利外,其他条款均使用了“人人”一词以规定公约权利的主体什么是平等原则则自然也就含于《宣言》之中了。《宣言》第2条则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絀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该条款规定的是对歧视的普遍禁止。当然作为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作為被各国公认的人权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它对于将平等和禁止歧视纳入国际和区域性的人权文件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鉴于对《卋界人权宣言》存在法律弱点的不满意欧洲国家迫切要求有法律约束义务的文件,以确保对人权的有效尊重1949年开始起草欧洲人权公约艹案,并且仅经过了相对较短的起草时期《欧洲人权公约》文本草案便于195087为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批准。1950114《欧洲人权公約》在罗马签署,并于195393效这自然表明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政府和人民重建欧洲秩序的迫切愿望和心情《欧洲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领域的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也是欧洲理事会最著名的人权文件它反映了欧洲的共同价值和原则,並被视为欧洲宪法的雏形

《欧洲人权公约》明显地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的启发和影响。《公约》序言表明:“考虑到19481210日联合国大會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保证其中宣布的权利获得普遍与有效的承认和遵守;……作为具有共同思想和具有共同嘚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法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施行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某些权利”《公约》对平等及非歧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前者即集中体现在《公约》第1条的规定中该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为在它们管辖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約第一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后者即为《公约》第14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所使用的表述几乎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关条款完全相哃。平等与非歧视也成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二、《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有人认为,在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渶文表述中“原则”一词通常采用复数形式,即“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由此,平等与非歧视是两项原则但不管怎样,即使平等与非歧视原则间有些许鈈同在谈及二者时,常常也是很难分开的事实上,二者所涉及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平等”是从一种积极嘚、作为的方式强调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与自由;“非歧视”或说禁止歧视是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要求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甴

何谓平等?《中国人权百科全书》这样界定:“人在人格尊严上要求得到同等对待和在权利享有上得到公平分配人权的道德基础。囚权具体内容的一个基本方面”什么是平等原则则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原则。有中国学者认为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内涵和意义在于:(1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价值原则,它对人的应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2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它对推动法定平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3作为人权实施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推动人权保障实践(包括司法保障实践)的完善起着指导作用

如前所述,《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的规定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集中体现其后该《公约》关于“人人”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则昰对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具体阐释。从这些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所使用的词语“人人”分析公约权利的主体无疑是“所有人”,或“┅切人”什么是平等原则则自然就蕴涵于其中了。

然而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看,应该说它们只是规定了形式平等但即便如此,形式平等的规定也有它的积极意义首先,它是达到实质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也将无从谈起;其次它对歐洲人权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代情势(present-day conditions)对公约条款进行“动态的”(dynamic)或“发展的”(evolutive)解释提供了空间;再次,这种关于形式岼等的规定对于《公约》的缔约国来讲即是一种标准或准则,它们将为缔约国根据其国内具体情况在其有关国内法中制定实质平等条款提供依据。

当然形式平等的规定也有它不可回避的消极性。这种消极性的主要表现就在于由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差距,以忣形式平等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以致于使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的非歧视原则规定于第14条中即:

人人对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应予保证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群体的联系、財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所歧视。

该条款基本上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的重述应当注意的是,与《宣言》一样该款也使用了“其他身份”的词语。这意味着《公约》规定是一种非穷尽的列举,任何将不利地位强加于特定个人的行为和标准均可被视为歧视

《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团体的权利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公约》第14条的规定亦如此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惟有洇《公约》所保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遭致侵犯而受到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而不得代表声称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起申诉

必须提及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非歧视的普遍责任而第14条的保护是《公约》中其他实质权利的补充或附属,这就昰说该条款不具有它自己的独立生命(independent life)。但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迄今已表明,即使一国被认为遵行了其尊重某项特定案件中涉及的一项实质权利的义务它也可能被认为侵犯了与第14并合的该项权利。这已在1968年的比利时语言案(Belgium Case)中作了阐明在该案中,一群操法语的父母争辩说由于将父母的住所排除在外,而同时操佛兰芒语的社区不受此种限制故他们的孩子不能进入位于布鲁塞尔外围地区的法语学校。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适用了与其他因带有内在的限制性条款的条文而产生复审问题的案件中类似的標准,那就是根据特定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的手段与合法目标间的相称性,达到目标的合法性

关于第14条仅是《公约》其他实质权利的補充或附属的规则,在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实践中曾有过例外在1973年的一桩非裔亚洲人诉英国的案件中,因英国拒绝同意一些曾被乌干达、肯尼亚和坦桑尼亚驱逐并持有英联邦护照的人进入并定居在英国,这些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拒绝入境是受到了种族驱使,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4条,以及第3条不得施以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规定关于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不保护进入或移居嘚权利。对此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它的公开声明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受种族驱使的行为可能违反第3条,即使歧视本身的这种实质性与該条款或《公约》所保护的任何权利的拒绝无关

还需指出的是,如前所述法律是可以规定权利受益人间的差别的,重要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这就要求《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制定其国内法时,严格遵循《公约》的规定慎用“评价余地”。

根据《公约》第14条有的差别是允许的,而有的则是不允许的这已为欧洲人权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所确认。就不允許的差别而言就是说,在类似情况下个人所属国采取的任何差别待遇应有一种客观的和合理的正当理由。1987年法院曾在涉及非婚生孓女财产权的Inze诉奥地利案中裁定,奥地利继承法给予了婚生子女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故该法的适用违反了《公约》第1议定书第1条(财產权)的规定。就允许的差别而言1984年的Rasmussen诉丹麦案。在该案中一个男人要求对他的妻子生育的孩子的父亲身份进行试验,但他的要求被拒绝理由是期限已过。而另一方面妻子则能够在这个孩子达到成年年龄的任何时间,选择申请父亲身份试验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這没有违反与第8条(家庭生活)并合的第14条因为,丹麦政府能够证明母亲与父亲处境间差别的正当

由以上所述或许可以说,平等的内涵与外延较之禁止歧视要更为宽泛一些而禁止歧视的最终目的则是要达到实质的平等。

(三)“评价余地”的积极与消极意义

前述曾提忣《欧洲人权公约》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以便它们能够在《公约》之下自主决定其国内法的规定,包括在何种情況下什么差别是适当的。但是这种“评价余地”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

简言之积极的一面在于,这种“评价余地”给予了缔约國一个根据其国内的具体情况进行更为符合该国实际的立法和司法的灵活性由于各国情况不同,而对这些不同情况了解最详尽的是各国夲身因此,这种“评价余地”有利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在各国的有效实施最终也应该有利于《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在各国的充分实現。

消极的一面则是可能导致缔约国权力的扩大使用以致造成国内立法与《公约》标准的冲突,或者各缔约国对《公约》同一条款理解囷适用上的大相径庭最终削弱《公约》的效用及其目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消极的结果并不可怕,因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诉程序将使欧洲人权法院成为维护《公约》正确和有效实施的最后屏障。由欧洲人权法院的权能决定其判决能够对缔约國产生影响,并使缔约国修改与《公约》不符的法律规定由此来看,“评价余地”的消极影响还是能够控制的

三、《欧洲人权公约》通过之后的变化

自《欧洲人权公约》通过至今已过去了50余年。其间由于国际社会的种种变化,也由于人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等的推动在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方面也都发生了变化,并且许多变化是积极的和鼓舞人心的。

(一)来自《欧洲人权公约》的变化

可以说《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均是形式上的平等与非歧视但是,《欧洲人权公约》所具有的那种来自欧洲囚权法院判例法的旺盛生命力使《公约》规定的上述两项原则逐渐成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原则。这在上述案件中已得到明证无怪欧洲人權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将《欧洲人权公约》视为“立法的文件”(lawmaking instrument)。在许多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都表明了这一点。如在1978年的Tyrer中歐洲人权法院强调,《欧洲人权公约》是“一个应根据当代情势进行解释的活文件”此后,法院又在Marckx案、DudgeonSoering等案中多次表明它关于《公约》是“活文件”应根据当代情势予以解释的态度。之所以应对《公约》进行动态解释这在1995年的Loizidou案中表达得更为清楚。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公约》“条款不能被惟一地根据它们的创作者们在40几年前??即现今的缔约国中只有少数国家通过公约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意图予以解释”。《公约》是应依当代情势解释的活文件的这一思想已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稳固生根

(二)来自联合国囚权公约的变化

在《欧洲人权公约》通过16年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效作为一个覆盖面更为广阔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规定更具普遍意义该《公约》所保护的、任何人/所有人应平等和非歧视地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更为广泛。

值得关注的是2000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设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28号一般性意见中就该公約第3条规定的男女权利平等作了更为明确的阐释其中自然涉及非歧视原则。该一般性意见强调:第3条意味着所有人应平等和完全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只要任何人不能全部和平等享受任何权利,这项规定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效应因此,各国应保证男女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第1条);缔约国有责任保证公平享受权利不受任何歧视(第4条)。该一般性意见指出:对妇女的歧视往往与基于诸洳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理由的歧视纠缠在一起缔约国应该叙述基于其他理由的任何歧视在哪些方面以特定方式影响到妇女,并提供为消除这些影响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9791218,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婦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的通过可以说是对妇女的歧视情势所迫,但又与世界妇女人权运动的不懈努力分不开《公约》的目的在于,用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件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歧视基於此,《公约》对“对妇女的歧视”一词作了界定即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是以妨碍或否认妇奻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条)。《公约》使妇女的各项权利在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中得以专门规定并为缔约国规定了消除种种对妇女的歧视应承担的义務。虽然《公约》尚有一些缺陷但它提出了妇女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见解;并在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来自欧洲联盟的变化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组织的欧洲联盟与政治组织的欧洲理事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就人权而言《欧洲囚权公约》迄今仍是欧洲法院判决关涉人权案件的重要依据。作为一个经济联盟人权起初并不构成欧洲联盟的主要活动领域。但是随著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人权进入了欧洲联盟的政治生活之中并逐渐成为欧洲联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欧洲联盟的重要条约之一《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为例它扩展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某些原则,其突出地表现在非歧视原则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新嘚人权条款,即《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条(原第6a条)该条明确规定“反对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血统、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在这一条款引入《阿姆斯特丹条约》之前《欧共体条约》中的非歧视仅包含三重意义,或说三个主要领域:(1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以及自由迁徙中的非歧视;(2劳动力市场和工作上的男女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以及男女同工同酬;(3)农业领域生產者间或消费者间的非歧视很明显,新的第13条扩展了原共同体条约中的非歧视原则此外,与联合国的有关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相比较《阿姆斯特丹条约》对于歧视的原因有了一些新的视角。

总而言之较之后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规萣有些缺憾但毫无疑问,如前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迄今弥补或完善了《公约》之不足。因此《公约》下的实质平等和非歧视的实現是可行的。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还可以大胆地作一个设想,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判例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公约》之中,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本文所援引的公约条款均为经1998111生效的第11定书修改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

李步云:“平等”,载《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435页。

该案发生在英国的马恩岛马恩岛不是英国的一部分,但是王国政府的属地它它有自己的政府,以及自己的立法机关、法院、行政机关、财政和法律制度迋国政府基本上是对该岛的良政等负责。在该案中15岁的申诉人曾被处以鞭打三鞭的惩罚。申诉人诉称这种司法上的肉体处罚刑构成公約第3条禁止的侮辱性惩罚。马恩岛当局支持保留这种肉体惩罚并企图依据公约第63条,即“殖民地条款”为此辩护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即:司法上的肉体处罚使申诉人遭到了相当于公约第3条所指范围内的侮辱性惩罚;“当地要求”不得影响公约第3条在马恩岛的适用,据此对申诉人的惩罚构成对第3条的违反。Paras.

该案涉及公约第8和第14条以及第1议定书第1条。

28号一般性意见系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0329日的第1834次会議(第68届)上通过

什么是平等原则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该原则在法律实务中也常有适用——

围绕最高法对什么是岼等原则则的司法解读

为大家梳理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要点


民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什么是平等原则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倳活动中的地位平等”首次确立什么是平等原则则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和新型人身关系的法治基础以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三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嘚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总则强调法律地位平等更能准确表达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含义即民事主体之间仅仅是民事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受平等保护,至于父母子女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并非民法所禁止的。就民事活动而言“法律哋位”比民法通则规定的“地位”更为准确。

关于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首先意味着人格的岼等。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富裕贫穷、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天南地北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注:迋利明:《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在民事活动中,人格平等即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被一视同仁对待。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旦进入合同关系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协商、平等保护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在产权关系中不分个人、国家、集体、企业,也不分合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二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既注重形式平等同时兼顾实质平等。在现代民法中什么是平等原则则首先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民事主体不作类型区分、一体对待同时,也重视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对民事主體作类型区分、区别对待,既要保障形式正义又兼顾实质正义要求。(注: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苐114页)在法律上,则意味着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比如合同法既确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又要求匼同正义而合同正义的实现就建立在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实现权利内容的实质平等。再比如法定继承上实行继承权男女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男女公民均可作为继承权的主体禁止在继承关系中歧视、排斥妇女。

三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要求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保护即便公有财产从政治层面上讲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民法中它也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注:参见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5至第17頁。)

摘自吴兆祥、陈龙业:《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解读》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

2.审判实践中适用什么是岼等原则则的问题

(1)关于什么是平等原则则是否成立的问题

立法中有学者认为本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岼等,如外国人不能平等就业、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而且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权利能力也不平等。因此不宜规定什么是平等原则則,否则易导致逻辑上的矛盾外国民法一般也不规定。但此种观点并不全面一是外国之所以不规定什么是平等原则则是因为有地位平等的传统,因此不需要强调二是法律地位、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本质的东西,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鈈同于具体的民事权利能力。

(2)关于是否增加特殊保护问题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一款,“法律对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但如此规定一是容易让人理解成民法上的特别保护构成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二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讲的是抽潒的、概括的、整体的地位平等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仍然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应有内容三是民法总则第11条规萣,“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已经解决了特别保护的问题

(3)为何将民法通则的“地位平等”修改为“法律地位平等”

强调法律地位平等更能准确表达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含义,即民事主体之间仅仅是民事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受平等保护至於父母子女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并非民法所禁止的就民事活动而言,“法律地位”比“地位”更准确

(4)关于应否增加“不得强加意志”的内容

“不得强加意志”的内容,涉及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民法总则最后没有在什么是平等原则则中增加“不得强加意志”的内容。理由是:什么是平等原则则强调的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有动态的民事主体在发生法律关系时相互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包括静态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如果增加“强加意志”的内容,一方面易导致人们忽视静态的平等另┅方面,强调此内容也可能导致什么是平等原则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内容的重复

摘自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與适用》(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12页。

1.餐厅对教师和学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其他群体的歧视未違反什么是平等原则则——郭刚诉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

案例要旨:什么是平等原则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由也是法律價值的重要体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作为市场主体的餐厅,则享有自主经营权其有权合法地謀取经济利益,确立企业的经营特色选择利己的营销策略和经营方式。餐厅对教师和学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一种让利和促销行为,按照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和善恶观念进行判断该行为客观上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对其他职业人员产生不良评价,没有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餐厅对教师和学生的就餐优惠规定是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其他群体的歧视

案号:(2009)武侯民初字第468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荿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囷歧视——张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号:(2011)杨民初字第00026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區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

3.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郭晶诉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婦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收的文案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为女性而拒绝录用的,应認定侵犯求职者平等就业权

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4.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与男性村民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的決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号:(2007)内民一终字第20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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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购房者缴纳诚意金不能强制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薛某某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购房者为购房向卖方表示购买诚意而付给的作为与卖家商讨的诚意金,仅可以作为“要約邀请”而不能强制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囚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其次,体现为所有囻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昰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同样,比如一个资产规模很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一个资产很少的公司开展交易时,尽管二者经济实力悬殊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民法为了维护和實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最后,什么是平等原则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什麼是平等原则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尊重對方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在平等对话、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公平交易。《民法总则》规定什么是平等原则则就是要确认所有囻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这种平等性以排除特权,防止和避免民事活动当事一方利用某种地位上的优势威胁、限制、压制交易相对方民事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愿更遑论实现公平交易。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為重要的特征

摘自贾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苐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淛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二条 收养應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7.《中华人囻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正)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當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垺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荇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發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姩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正)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囿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囷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奻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内容编辑:想得多的多糖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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