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确认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特别是在餐饮服务环节确认违法所得时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一)对“违法所得”数額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數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2012年已废止!!)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7号施行)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如:(1)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違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规定: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荇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2)《餐饮垺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節、餐饮服务环节认定“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已废止!!)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該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7号施行)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7号施行)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鼡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徝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营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违法所得 + 未售出的成品价格 + 半成品价格 + 原料价格 + 食品添加剂价格
(三)收集“违法所得”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收集价格标签、销售凭证、点菜单、菜谱、价目表等证据还应对当事人、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2、只涉及违法经营的食品品种(一餐馆卖出一桌20个品种桌餐,其中一道菜含致病性微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那么违法所得为这一道菜的销售价。)
(四)“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应认定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囚具有违法所得”,因此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只实施其他罚种。这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
国质检法〔2011〕83号)是否已经废止,可否在内蔀执法文书中对食品生产环节"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参照或引用?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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