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股东吗

事业单位能否出资成立公司?
&事业单位能否出资成立公司
1、原则上,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公司。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可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人性质的企业。根据目前《公司法》规定,我国设立公司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两种形式的公司,法律未规定其事业单位的限定,因而,只要具备《公司法》的相应条件,事业单位便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事业单位成立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2、事业单位出资成立公司有一定的特殊规定。
所说的“特殊规定”基本上是由于其事业单位的特殊身份决定的。“特殊规定”包括资金来源用途、投资形式、及具体程序等方面。
资金——&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有具体的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中央级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也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的事业单位规定——各个具体的事业单位对于对外投资有专门的规定,例如,铁路事业单位。《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也不得进行境外投资。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对外投资。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遵守《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财〔1998〕47号),兴办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116号,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资评〔2000〕12号转发)办理产权登记。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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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在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1996年8月以前称“民办事业单位”,在1996年8月的一份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统称的法律地位。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很多学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定义和规定提出置疑,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名称,既不与国际接轨,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也未能与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类型相衔接,不易被公众理解、接受,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是一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非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得开展营利活动,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开展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必要的,否则,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生存和发展。如果按照这一定性,除了通过募集资金向特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基金会之外,就没有非营利性组织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与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大相径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理解为其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禁止投资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它章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它区别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分红的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判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红、分配,还是禁止分红、分配。换言之,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剩余财产的处置,而不是活动的过程和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除出资主体有区别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前者对取得的赢利不进行分红,终止时也不得分配盈余财产,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除支付开支、用于社会服务活动外,不得分配。而企业的股东是可以分配利润、企业终止时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正因为如此,民办非企业组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的股东。社会团体法人也是如此。
6、社会团体法人。
7、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9、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10、工会法人。
11、机关法人(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但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4、国家法律法规未加限制的自然人。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年龄加以限制,因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其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王某16岁,其父母有一服装厂,为私营企业。一年前父母遇车祸身亡,对该厂的债权债务清理后,王某继承了包括厂房、设备在内的数十万元的资产。因其系在校学生,企业不再生产经营。陈某、雷某均系加工生产服装的个体工商户,看中王某闲置的厂房、设备。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开办一家服装有限公司,其中陈某、雷某各出资25万元,王某以厂房、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具体日常生产经营由陈某和雷某负责,王某继续进行学业,仅参与经营分配。但公司登记机关在对他们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审查时,认为王某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登记。
以上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类似情况的普遍观点和做法,其实质是否认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资格。但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 一、我国公司法等对股东资格未作限制。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允许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
 & 二、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不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范围都是平等的。
 & 三、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不符合设立代理制度的目的。
 & 即使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欠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只是进入的方式与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所区别,即可借助代理制度,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实施。所以,王某可通过合法代理的方式行使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权利,即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其行使有关权利。
四、限制未成年人的公司股东资格,将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闲置和资源浪费,对其利益保护不利,也不利于吸纳社会游资,扩展公司规模。
五、限制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将使其因受赠、继承等原因取得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以受赠、继承方式接纳未成年人加入公司,这要看该行为是否给未成年人带来利益和其加入后所承担的义务是否超过其受赠或继承的范围,只要未成年人因该行为得到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承担过重的义务,就应当允许其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而享有股东权益。这既符合民法的有关规定,也并不背离公司法的目的和功能。
  【法律依据指引】
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
第十七条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局)
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格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条例发布前已办理登记的,应随着条例的执行予以纠正。……& ……
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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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士地使用权。股东可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4.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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