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 2008 101号101号作废了吗

冀国税发〔2012〕25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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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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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河北法律知识管理 : 河北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号】-【2】
税务分局(所)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第十四条 农产品收购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将采购的农业产品品种、采购地、价格、数量、采购时问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相关纳税人的管理并每月对所辖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情况进行巡查。&&&&(一)开具的收购发票是否是在收购业务发生时填开、是否有汇总填开情况;&&&&(二)收购发票的购领、开具、保管、结存是否和发票购领簿相符;&&&&(三)核对其收购的农业产品的购销存情况与资金收付情况是否相符;&&&&(四)根据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数量、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进行分析,调查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算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估算其最大年生产量,根据估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检测其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合理的测算确定其投入产出比率,对其产量与收购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该类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测算情况;&&&&(五)比较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收购价格,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六)比较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当期开票数量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纳税人开具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记、录,看其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有无虚开收购发票问题。&&&&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评估办法,加大纳税评税力度,实施有效监控。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收购价、销售价情况,开具收购发票量和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每月对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不少于一次。&&&&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在巡查巡管过程中要根据所辖收购单位业务量的多少,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对各单位每月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稽核,根据收购业务量的多少,由县、区国家税务局确定抽查比例。&&&&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收购发票的稽核主要是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发生收购业务记载的出售人的有关情况,入户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扩大稽核范围。&&&&(一)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投入产出比明显偏低的;&&&&(三)收购价格明显偏高的;&&&&(四)收购数额较大且同一出售人多次销售的;&&&&(五)其他情形需要稽核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第十八条 巡查、稽核结束后要制作巡查、稽核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稽查。&&&&第+九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巡查或稽核时,必须有详细记录,并作为日常管理资料,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第二十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收购发票管理预警机制。在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日常税收管理、巡查巡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掌握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收购发票使用变化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发现异常问题的,及时上报预警报告。&&&&第二十一条 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收购发票管理中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收购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提示】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失效,请自行检索……
特别声明:冀国税发〔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皮毛(绒)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皮毛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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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皮毛(绒)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皮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 1.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2.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3.大宗皮毛(绒)查验备案表&&
&&&&&& 下载:
&二○○八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皮毛(绒)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皮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皮毛(绒)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及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皮毛加工企业)。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四条& 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填报《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将本企业原材料名称、产品名称、生产设备、加工能力、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率、产品能耗等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已开业未备案的皮毛加工企业应自本办法下发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五条& 对办理备案登记的皮毛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对其备案信息进行实地核实,经核实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备案信息。
经核实后的《皮毛(绒)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各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及日常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皮毛加工企业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寻访中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核查,发现备案信息变化的,对备案信息及时修订。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从事皮毛(绒)加工业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的,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皮毛(绒)加工纳税人的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需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同时到场,结合备案情况,重点查验甄别其生产设备、场地、加工能力是否属实,其财务核算、账簿设置、内部管理手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等。
第四章& 收购发票管理
第九条& 皮毛加工企业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为千元版,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皮毛加工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皮毛加工企业备案的生产规模、收购数量等情况,核定收购发票发售数量,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对季节性收购的皮毛加工企业,应根据季节特点合理调整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第十一条& 皮毛加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收购发票进行领购、使用、保管。
第十二条& 皮毛加工企业收购皮毛(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
对皮毛(绒)生产者送货上门的,皮毛加工企业可凭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皮毛加工企业向生产或经营单位购进皮毛(绒)的,应取得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皮毛加工企业要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皮毛(绒)的分类设置总账、明细账,准确核算皮毛(绒)的购进、耗用、库存情况。对购进的皮毛(绒)应设立台账,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逐笔如实记录购进皮毛(绒)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准确核算生产过程中的辅料、包装物、燃料、动力耗用情况,如实反映辅料、包装物、水电等的消耗。
第十四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的手续。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验收单、入(出)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承担运输的)等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皮毛加工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进皮毛(绒)的;
(二)从个体经营者购进皮毛(绒)的(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皮毛(绒)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六章& 抵扣管理
第十六条& 皮毛加工企业购进皮毛(绒)凭下列有效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普通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发票;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五)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七条& 皮毛加工企业必须按月取得其生产耗用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皮毛加工企业发生皮毛(绒)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加工费发票及受托加工明细清单,分品种分等级注明委托加工皮毛(绒)的名称、等级、数量、加工费金额等情况,清单要加盖受托单位公章。
第七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皮毛加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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