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鲜花店拆迁办违法拆迁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政府机构监管。拆迁时不签纸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

写给中纪委公开实名举报信
写给中纪委公开实名举报信
南京市政府强占执有房产证胡家花园3号房
尊敬的中纪委各位领导:
我叫胡宜生六十八岁,身份证:1831电话:湖北省宜昌供电局工程师,现退休。
京訪曾多次向12345南京市政府热线投诉:“
2009年起南京市政府以保护南京文化遣产,強拆强占有执有胡家花园3号房产证私房一事”。我要求“以房换房”。
电话后南京市政府安排《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处理,拆迁办赵冰女士电话答复:“1,请到南京来谈。2,你又到处投诉了,不管你到那里投诉,最终还是要《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来处理,3,你这把年纪了没必要去闹事了。
我答复:“1,投诉错了吗,2,双方谈判前必须满足,承诺“以房换房”先决条件”因拆迁办不能承诺“以房换房”,造成南京市政府长达七年之久强占私房违法行为。
政府征用私房,以房換房处理应该简单事,由于南京政府把問題推給承包方来解決,民调問題转化为严重政治影响问题。
一,2009年起南京市政府以保护南京《愚园》文化遗产,没有对胡家花园3私房没有任何手续的情下,《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进行强拆强建。原市长腐败份子季建业挖出来后,大快人心。但是季建业违法拆迁行后遗症,至今没有得到新政府处理,依旧走着原市长季建业的老路。老百姓对南京市政府新领导的希望也化为泡影。
二,得知南京市政府八月底,《愚园》对外开放消息,于是多次电话南京市12345政府热线:“未曾解决执有房产证的住户之前,请不要仓促对《愚园》外放,是明显违范国家私有财产保护法,如果违法开放,将会出现血腥案对南京市新政府会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三,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是季建业的黑帮凶打手,打着政府的帜旗坑害百姓敲诈勒索。当时我摘录受害网友的描述:《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就是狼吞虎咽,贪婪无厌的腐败机构,{打瞎子,骂聋子,开寡妇门,挖绝户坟,无恶不作,缺德}…善恶有报,一定会有报应:秦淮区政府跟风光拆迁办沆瀣一气,诈取豪夺,有多少被拆迁户上当受罪…6年了.家在何处:过去家已不在,{现在}家的周围一片浪迹,没有任何最起码基本生活设置:这就是杨志斌一手造成的。现在南京市新政府把历史遗留拆迁违法问题推给《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来解决,是对被拆迁百姓雪上加霜,造成了问题政治化。
南京市政府在拆迁问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愚园》内有执房产证住户,南京市政府强行对外开放《愚园》,违反私有财产保护法。
2,拆迁问题上推给《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实质是官商相互勾结,官为了政绩与腐贪,开发商利用官府旗帜为搞政府工程,发国家不义之财,实质是官商相互勾结坑害百姓。
3,《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没办任何手续和签字进行强拆强建,说什么:“南京政府下的文就是拆迁依据”详(见附一),南京市政府纵容犯罪《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拆迁南京市民对政府的不满。
4,南京政府对外宣傳对《愚園》是文物保護,拆迁安置时下公文说是危房,明显欺騙老百姓。
5,《愚园》内设有胡氏家族展馆,内有我大量胡氏家族与我本人的照片,未经同意情况下,对外展出是违反“肖像权”保护法。
6,南京市信访局是南京市政府给老百姓增设的门槛,挡,拖,推,诈是信访局惯用的手法。
我多次到南京向南京市信访局反映,《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强拆迁一事,南京市信访局有如下几种答复:
1,挡:“这件事超出了信访局职能范围,你去找司法部门解决”。
编者按:“信访局应把百老反映的问题应向政府汇报后答复,而不是政府的挡箭牌”
2,拖:“你反映的事我记下了,我会向上级反映,千里迢迢你到南京不容易,先回去吧,有答复我通知你”。编者按:“几年无果”。
3,推:这件事你直接找《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解决。
编者按:“是南京政府要征收私人房屋,安置问题应与开发商无关,有官商勾结之因”。
4,诈:信访局无奈之下最后一招,“拉起虎皮作大旗,恐吓百姓,拒绝门外”
下面是南京市信访局给我下达的通知单&
:不再受理告知单&&&&&&&&&
& 胡宜生同志:
经查,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秦淮区风光公司处理并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在收到答复意见3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逾期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南京市信访局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08月25日
编者按:“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南京市信访局对强占私房问题沒有认真解決,最终结果给南京市政府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以下是有关附件
(详见附件一)开发商给于我来信回复,(详见附件二)针对《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违法言论给予反驳回答,
关于胡宜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胡宜生:你好,您于2015年05月10日反映“胡家花园3号房屋被拆除后,没有进行安置和补偿“的问题,该信访事项已由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调查,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现答复意见如下:
经调查,2009年1月,根据南京市房产宁拆字(2009)第三代002号拆迁许可证,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对胡家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工作。胡家花园3号在此拆迁范围内。产权人为胡大农(已故)。胡大农有七个子女,即胡肇煌,胡开慧,胡育英,胡敬良,胡虎,胡云生,胡宜生等为合法继承人。该房屋总面积为458。9平方米。胡大农实有产权面积为79。6平方米。经现场查实,此处房屋在1953年分别出租给曾姓王姓人家,胡家长期无人在此居住。经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拆迁评估,该房产权人拆迁补偿金额评估价540882元。
前期我您电话联系,但因您在外地,一直无法在电话中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七个继承人仅有四人委托,手续尚不完善由委托人,因此,请您尽快达成补偿协事宜。希望你能按照拆迁政策规定,积极与拆迁单位协商,尽快达补补偿协议。从而彻底解决问题。您可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秦淮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本答复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
             2015年07月03日
针对《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违法答复意见进行的回复
1.经调查,2009年1月根据南京市房产宁拆字(2009)第三代002号拆迁许可证,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对胡家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工作。胡大家花园3号在此拆迁范围内。
回复:《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是保护南京文化遗产,对老百姓说是旧房改造,偷梁换柱的做法名利双收,目的是欺压百姓,混国家投资费。
我受权人也从未收到过胡家花园任何危旧房通知书。胡家花园3号是清朝保留下的文化遗产,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我进行小修小补,确保基本安全,如今文物变成了危房。
《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对胡大家花园3号拆迁手续不合法,凭南京市房产宁拆字(2009)第三代002号(是南京原腐败分子季建业当道时代,欺诈拆迁百姓下的文)。难道说有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随意强占拆除私人房产吗?
2.经现场查实,此处房屋在1953年分别出租给曾姓王姓人家,胡家长期无人在此居住。
回复:抗日战争时期父母亲带着孩子逃乱于四川,至今漂泊异乡,南京政府政府仍然发给我们胡家花园3号房证。1953年分别出租给曾姓王姓人家代管,我们胡家的产权并没改变,仍然执有产权证。这也不能成为《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强拆强占私房的理由。&&&&
3.该房屋总面积为458。9平方米。胡大农实有产权面积为79。6平方米。
回复:房产证上对典当房已注名产权价值只占6.5成,拆迁办计算从扣出总面积有错误。
4。经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拆迁评估,该房产权人拆迁补偿金额评估价540882元。
回复:我是胡家花园第六代后裔,不计交《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评价拆迁补偿费。保住胡家的血脉,保住胡家在南京的根,叶落归根老有所乐,以房换房。同时请求南京政府在《愚园》内请设先祖灵位,弘扬发展先祖文化遗产精神。
6.前期我您电话联系,但因您在外地,一直无法在电话中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七个继承人仅有四人委托,
答复:是你姚磊拨错了手机上其中的一个数字,造成从未勾通过,真不知拆迁办办何事的。电话没联系上也不能成为《南京风光建设拆有限公司》迁强拆强占私房的理由。
即使委托手续不全情况下,也不能成为《南京风光建设拆有限公司》迁强拆强占私房的理由。(七人继存权问题现委托已齐全)。
7.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秦淮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本答复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回复:,《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给上叙违法议论给于满意的解释,如果还用原市长腐败分子那一套哄骗咋,只能在法庭上见公论。
总之在没有处理落实胡家花园内执有房产证私住户的情况之下,《愚园》仓促对外开放,是明显违法行为强占私房罪,请各位网友前往南京市秦淮区集庆门,鸣羊街,胡家花园《胡氏家族历展馆》内,汉田将用生命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将会对南京市政府新领导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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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宜生&&&&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2号永耀名居&&
邮政编码:443000
201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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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拆迁办谈不好拆迁补偿条件,不签字,政府到最后能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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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户不好当,要承受好多压力。拆迁也是有条款的,对着条款看看,比如条款规定某某最高上限500元,你如非1000元,肯定是不好办,也许当初500不够,可拆就不太值钱了,差不多见好就收吧
依处理 协商 申请院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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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南京市公安局诉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113348
南京市公安局诉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秦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凡,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戴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苏燕,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秦淮区住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公安局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范凡、被告秦淮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余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公安局诉称,1999年被告因建设东郊月牙湖二期工程的需要,对原告自管的友谊东村房产及光华路东街1号等地段实施拆迁。友谊东村为原告单位的自管公房,是安排原告干警居住的宿舍区。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约定如下:乙方(原告)的拆迁户由乙方自行迁出,甲方(被告)提供房源给乙方作为一次性安置,安置地点为富康新村14幢二、三单元(除底层及208、408、412室外)共63套,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甲方提供63套房源的房地产权属由甲方于日前无偿办至乙方名下,乙方负责统一安置;甲方提供的63套房源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于日前交付乙方;甲方购置安置房的费用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于1999年9月向原告交付了富康新村63套安置房屋,原告以此安置了友谊东村的拆迁户。截止日被告并未按约定将富康新村的63套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到原告名下,其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安置房的权属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履约。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秦淮区富康新村内63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并将两证交给原告。
  被告秦淮区住建局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确实未能在日办理63套产权证,富康新村14幢是由厂房改造成住房,因当时的手续都不完备,在办理两证时出现了问题,被告的领导也一直在调整此事。目前,土地证已办理至被告名下,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被告未曾停止过解决上述问题,并已安排落实人员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批权在房管局的产权交易中心,被告难以给出具体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综上,对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不持异议,对原告诉讼请求也不持异议,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不能确定。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与南京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根据市、区政府要求,月牙湖南段二期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如期完成,经甲、乙、丙三方多次协商,就二期工程甲方委托丙方拆迁乙方房屋订立安置协议如下:(一)二期工程所牵涉的乙方拆迁户由乙方自行拆除,由甲方提供现房房源给乙方作一次性安置,安置地点为富康新村14幢二、三单元(除底层及208、408、412外)共63套(以下简称诉争房产),建筑面积约4600平方米(详见图纸)。(二)甲方提供的63套房源的房地产权属由甲方于日前无偿办至乙方名下,乙方负责统一安置,办理房地产交易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交纳。(三)甲方提供的63套房源竣工后,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于日前交付乙方……”。协议签订后,被告于1999年9月将63套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安置拆迁户进住。
  另查明,诉争富康新村14幢房屋改造时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上述厂房改造住宅项目被列为市政府拆迁遗留问题。日,南京市规划局法规与监督处在《处理规划、房产遗留问题联系单》上填写的联系事由为“该项目被列入市政府拆迁遗留问题,请房产局先实测白下区苜蓿园8号路西南侧七层住宅楼建筑面积,送回我局后,再由我局提出处理意见。”同年6月30日,南京市规划局在上述联系单中,针对苜蓿园8号路西南侧七层住宅楼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同意保留”。日,白下区建设局取得富康新村14幢土地使用权证。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富康新村14幢房屋经鉴定、检测,意见为“该楼目前未发现安全隐患,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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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子拆迁,拆迁办不给拆迁协议给被拆迁人(只有拆迁办他们有),就来拆房,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
万一到时间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不对现,房子被他们拆了,我们多没有拿到拆迁协议,要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没有证据,所以很担心。
之前拆迁办也跟我们村民签过一份协议安置别墅,后来别墅卖给开发商了,安置房变成公寓房了,前面的协议等于作废,这次一样没有给被拆迁人协议,说不定公寓房也会有缩水的可能,感觉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被拆迁办任意的剥削,也拿他们没办法。
政府大楼造的漂亮我们老百姓是进不去的,信访办是跟拆迁办是一条裤子的,哎,悲哀。
分手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处公正,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受,应该如何公正呢?需要签字双方都去,一起办理公正吗?还是单方面就可以公正? 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此分手协议,协议签订之刻起,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规定:
一、 双方应断绝彼此一切联系,包括各种现代通信联系(如:手机、电话、QQ、邮箱等)。
二、 双方保证彼此不再见面,但万一偶然遇到,双方均应互不理睬。
三、 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决定分手。鉴于男方提出分手的原因,女方提出以金钱方式解决,双方经友好协商,最...
我农村现在被征收,但是征收的价格是2008年的标准,并且赔偿额度很低,砖木结构的平房最高才430元一平米,这些都是政府出的标准,也没见和我们村民开什么价格听证会,都是村队里的几个村委去开会就算了,请问,这样的价格标准合理么?我在网上查到,被征收地的评估价格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机构评估,赔偿价格应是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且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现在是2011年,物价飞涨的时代,他们还拿08年的标准来赔偿我们,请问这样的做法符合规定么?合法么?对于不合理的价格,我们该如...
1.请问一下,如果村里遗漏了我家的房产证,在拆迁的时候有没有的赔偿或者需要提供什么额外的证明和资料才可以获赔,这样的情况下,常规的赔偿方案是怎么样的?
2.现在因为生活实际的需要,需要加盖两层,但是又没有房产证,如果我现在先加盖,到时候再补办房产证,这样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先补办房产证,到时候又需要加盖,到时候是不是还要重新办理的,大概办理周期需要多久啊
1.请问一下,村里遗漏了我家的房产证,在拆迁的时候有没有的赔偿或者需要提供什么额外的证明和资料
才可以获赔,这样的情况下,常规的赔偿方案是怎么样的?
2.现在因为生活实际的需要,需要加盖两层,但是又没有房产证,如果我现在先加盖,到时候再补办房产
证,这样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先补办房产证,到时候又需要加盖,到时候是不是还要重新办理的,大
概办理周期需要多久啊。
我现在居住的几间房子面临拆迁。这几间房子里有我父亲早年建的两间老房子和我近年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翻建的两小间房子;现在,主要是:是我持有所有房子所占院子的“最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历史原因都没有房产证。而,老的建国初期政府发的“房、地契”是我的祖父或曾祖父的姓名(现已由我父亲在年前签协议时交给了开发商)。问题是:在年前我父亲在被劝诱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未体现我的利益;而且,该协议上,我并未署名签字。我认为该协议不合理合法,应该重新签订。...
要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房龄才一年,产权证要过几年才能拿到,该怎样签买房协议书呢?是否能到公证处做公证
南村拆迁协议,只有村里盖章,没有政府盖章是否合法
南村整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
甲方: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委会
第___村民组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居住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根据省、市对城中村改造的统一要求,结合洛阳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整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我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要求我签定培训协议,公司的培训就是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每季度回总部述职,述职期间观看DVD,第二种就是公司发个网址给我,自己到网上看,看完后写总结。我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要我赔偿培训违约金,这个合理吗?
我与2010年12月到A公司上班,入职后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岗位申请表,表中只有职位和我的名字,我签字了,表就留在公司。说是试用期满后再签合同。2011年2月份,我还没有转正,公司叫我签一个用工协议,只有我的名字,其他相关的工资待遇、试用期、保险等都没有体现,倒是说了离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我签了,协议只有一份留在公司,现在2011年4月份公司一直都没有给我转正,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等,只是每个月发公司给我,我想离职。我想问:1、那份用工协议合法吗?...
您好,我们家老家在扎兰屯市,有一套平房,正面临拆迁。但是现在和开发商对于补偿的问题未达成一致,现在开发商给我们家发了一份裁决书,要求15日内搬迁,否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拆。现在裁决书上的拆迁人是扎兰屯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盖的公章是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否要提起诉讼?现在当地低层住宅的价格在3000元每平米,但是现在给予我家房屋的补偿款仅为900元每平米,价格极其不合理,肯定是不同意搬迁的。房屋测量出71平米,我们应该得...第A07版:中国
长春高新区拆迁办官员:你应该报道百姓如何刁难政府 记者在采访一村民家被强拆事件时,官员语出雷人
  官员雷人语录  吉林消息&据城市晚报报道,近几年,全国多地官员雷人语层出不穷,从2009年的“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到今年的“你是不是党员?”和“你懂不懂风水?”都曾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昨日,记者在采访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辉村水田队村民庞海宾家被强拆事件时,高新区拆迁办调研员(原土地局副局长)王洪义(音)竟紧随“潮流”语出雷人:“你应该报道高新区如何发展,应该报道老百姓是如何为难政府、刁难和敲诈政府。”  庞海宾说,从去年开始,光辉村水田队便开始拆迁了,陆续有90%的村民签订了拆迁协议搬离,剩下20来幢房子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协议。10月27日,他们收到长春高新区南区拆迁指挥部与长春高新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联合下达的限期搬迁通知,限村民3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搬迁。  庞海宾表示,接到通知后,他们仍未签订协议。10月31日12时许,高新区拆迁办调研员王洪义(音)与长春高新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人一起来到村里,并带来一台挖钩机,对包括自家房屋在内的多所房屋进行拆除。  庞家一直想不通,有房照的房屋凭什么强制拆除?  昨天下午,在距离事发地不远的一间拆迁办公室,记者见到了王洪义。得知记者身份后,对方多次语出惊人。“现在全国关于拆迁都挺乱,你应该找人大探讨这个问题。”他说。  “你应该报道高新区如何发展,应该报道老百姓是如何为难政府、刁难和敲诈政府,应该报道老百姓如何不配合拆迁,影响回迁房的症结在什么地方!”他说,这件事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个事情,你不要参与了。”  (程宛)&&&& 程宛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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